1、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维护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以下简称会计档案)是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会计检查和事后查考的依据,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在各种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均属会计档案。有关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管理和会计制度办法以及财会工作方面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计检查资料等文件材料,列入文书档案管理的范围。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执行有关会计档
2、案法规和办法,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阅,切实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逐步实现会计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五条 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以下机构的会计档案可由信用社(支行)档案部门保管,有条件的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可实行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档案部门集中管理。如档案部门库房条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也可在执行档案部门统一的管理与操作规定的前提下,由会计部门代为保管,并接受上级单位和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农信联社及办事处、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及有条件
3、的农村信用社(支行)应设置专用会计档案保管库(柜),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调动应办理交接手续。第六条 凡入库保管的会计档案,应装订成册,符合规格,按保管期限分类登记,建立“会计档案保管销毁登记簿”进行管理。第七条 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其保管期限与归档方法与纸质会计档案同。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放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异地存放。第九条 信用社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
4、对非纸质会计档案至少一年检查一次,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载存档。对永久保管非纸质会计档案应实行双备份。 第十条 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一)农村信用社形成会计档案的部门,应有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和移交归档工作。会计档案装订要规范、牢固整齐,装订时不得压字和掉页。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经办人员应将装订好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移交给本部门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按档案部门的要求对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分别进行立卷编号。(二)经过整理立卷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分别凭证、帐簿、报表登记“会计档案保管销毁登记簿”。 (三)会计档案
5、案卷外型可根据整齐、美观、适用的原则,按当地档案部门的要求确定。(四)会计经办人员对破损的凭证、帐簿、报表要进行修补。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档案形成部门保管一年以便于查找利用,会计档案形成部门在保管会计档案期间,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保证会计档案的齐全、完整。但应于次年四月底之前向本单位或管辖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由会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信用社(支行)辖属网点的会计档案形成后原则上应在次年抄列清单(册)送管辖社(行)集中保管,使用时向管辖社(行)调阅。会计档案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均应在移交表上签字或盖章。 出纳人员(含柜员制网
6、点办理现金收付的柜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又分为保管3年、5年和15年(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详见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农村信用社可根据本单位库房条件、利用需要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但不能缩短。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第十三条 计算机综合业务系统有关会计核算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
7、有重大修改后5年。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调阅。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以防止丢失和泄密。 (一)内部查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提出申请,经会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指定档案管理人员协同查阅,但不得调离农村信用社查阅。调阅的会计档案不得涂改、圈划、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擅自传抄、复制。用后必须及时归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县以上主管部门正式公函,经本单位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人批准,并应有专人负责陪同查阅,不得将会计档案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查阅人对处理案件所需的取证,可以抄录、照相、复印或复制,但不得将会计档案拆封和借出。(三)对缩微会计档案的查阅。各营业网点要
8、与缩微部门建立有权人批准查询调阅制度。各营业网点要在缩微部门预留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样本或有关查询密码。(四)营业网点只能按规定受理本机构开户客户、检查部门、司法部门查询或调阅本机构帐户情况的请求,不得受理查询他机构有关会计事项。内部和外部查阅会计档案均应建立记录,登记“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簿”,并按规定做好详细记录,查阅会计档案的申请书及公函,应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共同签章,编号后归档保管,以备查考。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会计档案中除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不作移交外,对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是否移交当地档案馆保管,应根据当地档案馆的规定,由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和当地档案馆协商确定。永久
9、保管的会计档案,需交当地档案馆保管的,在编制时应保存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在信用社保管期满后,按规定造具清册一式二份连同案卷目录逐项清点核对交当地档案馆保管,副本和经档案馆签章的一份清册由会计部门永久保存。对只有一份正本的会计档案,如有需要,移交前应复制副本存查。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已满保管期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由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负责销毁。销毁前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应组织专人进行鉴定,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主任(行长)或会计主管人员严格审查,对符合销毁条件的,以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为单位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县(市、区)联社(合作
10、银行)主任(行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后,方可销毁,并将销毁情况报省农信联社办事处主管部门备案。销毁时应由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会计部门、审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派人现场监销,并注意保密和安全,严防散失和发生流弊。销毁后,由销毁人员、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章确认并将一份报省农信联社办事处主管部门备案。销毁会计档案,应将档案信息与其保存介质一同销毁。保管期届满但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会计资料,农村信用社不得销毁,应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机构分立,原机构存续的,会计档案由原机构保管;原机构解散的,会计档案应经分立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
11、,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农村信用社机构合并,会计档案应由合并后的农村信用社机构保管。农村信用社机构关闭、撤销或破产清算,会计档案由其上级管理机构或有关档案馆保管或代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补充、修改时同。第十九条 省农信联社办事处可按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农信联社备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的会计档案,凡经过系统整理,能够满足利用需求的,可维持原状。附:信用社会计档案保管期限附:信用社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一) 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1、信用社决算报表及汇总全辖信用社的决算报表(含附表及说明);2、信用社资
12、本金、股金分户帐;3、客户挂失申请书、登记簿及补发凭单收据;4、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及销毁清册;5、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6、机构变动交接清册;7、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8、账销案存记录;9、房屋购建的契据(包括土地证、基建批准书、竣工报告、购建房屋契约、征税收据和公证书等);10、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二)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1、会计凭证及附件(含单独装订的凭证附件);2、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的各种帐、簿、卡;3、信用社的月(季、半年)报表及汇总全辖信用社的月(季、半年)报表;4、重要单证和重要印章的领发、交接、销毁和保管情况登记簿;5、会计人员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6、需要保管15年的其他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三)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1、日计表;2、分支机构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3、社内往来、同业往来、联行往来的对帐及查询、查复书;4、密押、代号使用和保管登记簿;5、对帐回单;6、已处置固定资产卡片;7、计息科目余额表;8、辖属网点上报的月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决算报表(含附表及说明);9、信用站的交帐清单(册);10、需要保管5年的其他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四)保管3年的会计档案1、计算机应用系统运行日志;2、流水帐;3、不定期报表4、需要保管3年的其他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