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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三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是农村信用社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环节。为切实坚持贷款“三查”制度,努力做到贷前调查全面细致、贷时审查严肃认真、贷后检查跟踪到位,确保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按照《贷款通则》、《担保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联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贷前调查
第二条 信用社信贷受理岗接到借款人书面借款申请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后,按序登记受理客户的借款申请登记簿和业务咨询登记簿,按照信贷业务的准入条件初审后,2日内必须给予申请人明确的回复(受理或退回)。
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客户经理要根据客户行业特点,以及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制定合理的贷前调查方案,调查方案要详细说明调查方式、内容以及需要走访对象等。调查工作必须由两名客户经理共同参与。调查内容要全面、真实,有明确的调查结论。每笔借款都要明确主责任人和次责任人,要有与客户的面谈记录和贷前调查报告,调查人员要签字确认,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责。
第三条 自然人客户贷款的调查内容
(一)客户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1、调查客户提供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
2、调查借款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调查借款人的实际年龄,是否已年满18周岁且小于60周岁,户口是否在本辖内,是否在当地有固定的住所;
4、调查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5、借款人如果是个体工商户,调查其营业执照、代码证、贷款卡以及所属行业的特行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6、调查借款人是否在本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客户的信用及品行状况:
1、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
2、调查了解客户借款、其它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了解客户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了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调查客户的品行状况和经营管理能力等。
(三)调查客户家庭成员及投资企业的情况,判断是否影响偿债能力;
(四)调查客户借款的原因、用途、还款来源和到期还款的可行性;
(五)调查客户在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贷款,是否与信用社发生过不良纠纷;
(七)调查担保人的资格及代偿能力;
(八)分析现金流量是否为正值;
(九)调查抵(质)押物是否存在重复抵押,以及抵押物的合规性及变现能力;
(十)其它需调查的内容。
第四条 企业客户贷款的调查内容
(一)客户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1、调查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调查客户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3、调查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贷款卡以及所属行业的特行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4、调查客户法人代表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5、调查客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是否符合其经营项目和生产周期;
6、调查客户是否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客户的信用记录及品行状况:
1、调查客户的借款、其它负债和对外提供的担保情况,了解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承受能力等;
2、调查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不良记录等。
(三)客户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
1、分析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
2、调查客户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
(四)调查客户贷款需求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调查客户的关键人及关联企业情况,判断是否影响偿债能力;
(六)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的可能性;
(七)调查客户在金融机构借款及货款回笼情况;
(八)分析客户现金净流量是否为正值;
(九)调查担保人资格及代偿能力;
(十)调查抵(质)押物的合规性及变现能力;
(十一)按贷款五级分类要求对企业进行分析评价;
(十二)调查客户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不良行为;
(十三)调查特殊行业是否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十四)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第五条 贷前调查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实行面签制度,要有与客户详细的面谈记录。
第六条 根据调查情况,客户经理要认真撰写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客户基本情况;
(二)申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和限制性条款;
(三)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四)客户的信用情况;
(五)贷款风险评价;
(六)客户的综合评价;
(七)担保情况的调查;
(八)调查结论及理由。
第七条 调查人须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并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责。
第八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客户经理应填写《贷前调查承诺书》。将调查情况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将客户贷款资料全部提交审查岗。
第三章 贷中审查
第九条 信用社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实行双人审查。贷款审查岗应对调查岗移送的信贷资料严格按照国家政策、信贷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审查要有记录,审查结论要明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料的完整性
1、审查客户及担保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2、贷前调查资料是否齐全。
(二)借款主体的合法性
1、审查借款人、担保人是否具备借款和担保的基本条件;
2、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3、审查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三)贷款的合规性
1、审查贷款最大一户或最大十户是否超过监管部门规定比例;
2、审查贷款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3、抵、质押贷款应审查抵、质押物的资料是否齐备,抵、质押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办理了相关评估登记或止付手续,所有权人和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提供抵、质押的证明;
4、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环保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四)贷款的合理性
1、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
2、审查贷款金额、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
第十条 贷中审查要有记录,审查结论要明确,要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要填写《贷款审查承诺书》,并将审查的贷款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根据审查的贷款资料,明确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第十二条 经审查同意的贷款,要撰写贷中审查报告,审查人签署审查意见并签名后提请贷审组(贷审会)审议,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认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以及信贷规章制度的贷款,退回调查岗,终止办理业务;认为调查不清、结论不明的贷款,退回调查岗重新调查。
第十三条 贷款审查人未能及时发现风险,而造成贷款损失的,要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章 贷后检查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定期(大额贷款按月、小额贷款按季)对客户的行业、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贷后检查,全面揭示贷款风险状况,要有详细的贷后检查记录。
(一)检查借款人是否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二)检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三)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影响借款人生产经营。
(四)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贷后检查必须要深入实地,检查内容要全面,要详细填制《信用社贷款跟踪检查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在检查表上填列,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并及时报告信用社主任或联社信贷部。
第十六条 贷前调查、贷中审查需逐笔进行;贷后检查按借款户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未按贷款“三查”规定要求发放和管理贷款,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联社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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