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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借款管理暂行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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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学借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资金的借用及核销程序,减少学校资金占用,加速学校资金周转,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校本级借款业务,后勤、校产、东方学院和教育基金会等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借款包括预借现金、预借支票及预汇款。 第二章 借款流程 第四条 借款业务发生时,业务经办人员应填制一式三联的“借款单”(预借现金及预汇款)或填写预领转账支票单据。借款单据的填列应做到项目的齐全完备,包括借款方式、日期、部门、借款人、填单人、用途、大小写金额等。预借转账支票或预汇款的,还应填写完整的对方单位信息,包括对方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及开户行账号。 第五条 借款单据审批人需认真审核借款事项,签署审批意见并注明借款经费来源。 第六条 经办人携带有效经费卡、经审批的借款单据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借款。 第三章 借款管理 第七条 借款人应该是在岗的事业编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人事派遣人员,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办理借款。 第八条 部门经费借款实行“一人一借”的原则,即每位借款人在每本经费卡上最多只能发生一笔借款,前笔借款未核销的不允许另行借款;项目负责人经费借款实行“一借一销”的原则,即一本经费卡只允许发生一笔借款,前笔借款未核销的不允许另行借款。因特殊原因需要多笔借款的,需出具多笔借款申请报告,经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后方能借款。 第九条 借款必须有充足的预算指标,超预算或无预算的经费项目不得借款。 第十条 借款应当用于指定的用途,核销借款时出具的发票上所列明的实际用途应当与借款单据填列的用途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国库专项借款必须用于指定的项目和用途,且仅限于预借转账支票或预汇款。 第十二条 现金借款一般不得用于支付限额以上的项目,对公业务借款仅限于预借转账支票或预汇款。 第十三条 现金借款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其中科研经费借款还要控制在到账金额的50%以内);超过限额的现金借款,行政教辅部门由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学院由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现金借款,须在借款前一个工作日上午预约,预约日未借款的需重新预约。 第十四条 借款人因退休、调岗、工作调动、解除合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或离开学校的,应当在离岗或离校前归还所有借款。 第四章 借款核销 第十五条 借款凭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核销,凭据的要求参见《xx江财经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第四章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除人才引进、委托培养、住房货币化等特殊情况借款外,其他借款应当在经济业务完成后一个月内核销(但最长借款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库专项借款必须在当年国库系统关闭前核销。 第十七条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借款人无法办理核销手续的,需提前出具延期还款报告,阐明无法按期还款的原因、未来还款计划安排等主要事项。延期还款报告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延期。 第十八条 超过最长借款期后仍未出具书面报告的,计划财务处将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所在部门送达催款通知单。催款通知单发出三个月后,借款人仍未还款或未出具报告的,计划财务处将上报人事处,并由其下达扣款通知,扣发借款人的工资及津贴以弥补借款,直至借款额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九条 因审批人把关不严,造成学校资金流失的,由审批人负连带还款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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