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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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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规范本行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流程,加强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风险管理,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树立本行作为主承销商在银行间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制度规则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由本行作为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发行并负责牵头后续管理的,尚在存续期内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务融资工具中的注册机构为交易商协会,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发行工具等。 第四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的、需要立即处置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本预案所指应急管理,是指由本行作为牵头后续管理主承销商,与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配合,协助相关发行企业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行为。 第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相关部门与分支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 及早预警,及时处理。对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暴露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处理应坚持快速、高效、低成本的原则。 (三) 防化结合,重在防范。相关部门与分支机构应加强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的监测,及时了解信息,提高应对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的能力,并定期开展业务排查,以提前发现潜在风险隐患,尽早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章 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 第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违约类:偿付期限届满前,发行人或信用增进机构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不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或信用增进义务,或偿付期限届至,发行人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足额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或利息或信用增进机构未能按约定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事件。(二)治理类:发行人或信用增进机构涉及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或重组等事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和高级管理层、股权或债券债务关系出现重大变更,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到期足额偿付的事件。 (三) 经营类:非外部原因导致的发行人或信用增进机构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或偿债保障机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财务状况出现严重恶化或流动性不足,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到期足额偿付的事件。 (四) 环境类:发行人或信用增进机构因外部经营、政策环境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到期足额偿付的事件。 (五) 舆情类:关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信用增进机构的重大负面消息的传播,可能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银行间市场业务正常开展和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事件。 (六) 操作类:因人为因素、内部流程、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等因素使得与发行、交易、托管、结算等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环节的操作系统出现障碍或崩溃,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或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事件。 (七) 法律类:发行人或信用增进机构触犯刑事、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或因涉及重大商业纠纷,而招致监管机构处罚或法律诉讼,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或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件。 (八) 其它类:其它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的,或对市场秩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需要立即处置的重大事件。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事件发展过程中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突发事件分级及含义如下: (一) 一般突发性事件(Ⅰ级):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或投资者其它合法权益、企业和本行可单独协商应对的,或其它需要按Ⅰ级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导致或可能导致债务融资工具本息不能按期足额兑付,但并未引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大规模连锁反应,企业和中介机构需共同协商应对,可能需要通过监管部门或政府机构协调的,或其它需要按Ⅱ级突发事件来对待的事件。 (三) 特大突发事件(Ⅲ级):导致或可能导致债务融资工具本息不能按期足额兑付,引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出现剧烈连锁反应,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市场成员不能共同应对,需要通过监管部门或政府机构协同处置,或其它需要按Ⅲ级突发事件来对待的事件。 第三章 组织职责 第九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负责全行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全行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二) 负责对分支机构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培训、指导和检查工作; (三) 负责牵头召开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专题会议,确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并推动实施;(四)负责按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应急管理预案; (五) 负责与交易商协会后督中心等相关主管机构后续管理部门进行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沟通工作; (六) 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的行内外正面宣传与引导工作。 第十条 分支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发行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协助、督导发行企业制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二) 负责对发行企业的动态监测,在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汇报; (三) 负责接收、整理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资料,并及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报告; (四) 负责参与制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 (五) 负责督促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处置方案的实施,并跟踪监控处置进展状况。处置完毕后,负责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提交专题报告; (六) 负责收集保管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的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章 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协助企业制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在获知突发事件后及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管理预案。 第十三条 事件报告。 (一) 行内报告程序: 1.分支机构后续管理责任部门在得知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后续管理部门汇报,并同时提交书面报告; 2.总行投资银行部后续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相关领导报告,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 (二) 对外报告程序: 1.总行投资银行部应根据交易商协会的规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并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过程中,及时与交易商协会做好沟通工作; 2.总行投资银行部应在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处置过程、处置结果以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应急处置报告。第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一) 总行投资银行部在获知发行企业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根据事件的风险状况及影响程度,召集发行企业及相关部门责任人召开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专题处置会议,商讨确定处置方案并启动应急管理预案。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参加,并按照会议统一部署,积极主动参与处置工作。 (二) 总行投资银行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相关的处置指导提示,并按照提示反馈给突发事件发生机构。 (三) 总行投资银行部应组织其他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增进机构),在交易商协会的指导下,积极协助发行企业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分支机构应将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报告。 (四) 本行应视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根据《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助组织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五) 本行应督导发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自律规则,在指定媒体披露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并协助发行企业做好对外沟通解释工作。 (六) 分支机构应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处置过程、处置结果以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提交应急处置报告。 第十五条 本行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对应急管理工作中获得的内幕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未能按本预案要求处置突发事件的分支机构,总行投资银行部将视情节轻重,对分支机构做出违规积分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罚。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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