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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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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坝乡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胥坝乡村财服务中心 乙方: 村民委员会 甲乙双方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实行“村有乡管”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村级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按照“村有乡管”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村级集体财务。 二、乙方自愿申请胥坝乡村财服务中心代为管理村级财务。 三、继续坚持村级集体资金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和审批权不变。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挪用、侵占和私分。乡村财服务中心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记帐报帐制度、统一票据管理制度、统一帐据档案管理制度。 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致力于村级集体财务的规范化管理和保护村级集体资产。 甲方:乡村财服务中心 (签章) 乙方: 村民委员会 (签章)     甲方:            镇                    村       乙方:            镇村集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出的《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农经发[2003]11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要求,甲方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将村集体财务会计事项委托给乙方代理,经双方协商一致,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的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受侵犯。     2、甲方有权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公布榜,有权查询票据等会计资料。     4、甲方有权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对集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规定时间内将每月或每季度的所有票据等会计资料整理交乙方做账、保管,确因特殊情况当月或当季度不能移交的票据,甲方要主动说明原因并在下月或下季度移交,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的票据和其它会计资料要按规定合法真实地取得,事由清楚,经办人签字,村务监督小组审核,有审批权的负责人审批。做到手续完备,资料完整。甲方不得私设账外账。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涂改乙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公布榜,并将乙方提供的公布榜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张贴公布,接受村民或社员的监督,否则后果由甲方负责。     三、乙方的权利     l、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核查),对甲方违反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并要求予以纠正。     2、乙方有权向镇经管部门汇报甲方的财务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     3、乙方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开支的票据入账,有权要求甲方经办人补充和完备有关手续。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l、乙方必须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按本行政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置账簿,不得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不得随意归并或拆分会计核算单位。     2、乙方要按要求(用计算机)及时做账,提供报表和公布表,并保管好会计资料,不得遗失。     3、乙方要接受甲方及其村务监督小组的账务查询,并耐心解答甲方成员对账目提出的质疑。     4、乙方要接受镇、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乙方要尊重甲方的资产所有权和财务管理自主权。不得平调、贪污、挪用甲方的资金,做到“谁拥有,谁使用”。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上述协议,将按照《会计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各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七、本协议自委托行为实际发生时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市、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各备查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甲方:             镇(乡)                    村   乙方:             镇(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9号)及《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沙办发【2008】16号)等文件精神,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将村集体财务会计事项委托给乙方代理,经双方协商一致,协议如下: 一、  甲方的权利    1、甲方的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受侵犯。     2、甲方有权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公布榜,有权查询票据等会计资料。      4、甲方有权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对集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规定时间内将每月或每季度的所有票据等会计资料整理交乙方做账、保管,确因特殊情况当月或当季度不能移交的票据,甲方要主动说明原因并在下月或下季度移交,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的票据和其它会计资料要按规定合法真实地取得,事由清楚,经办人签字,村务监督小组审核,有审批权的负责人审批。做到手续完备,资料完整。甲方不得私设账外账。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涂改乙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公布榜,并将乙方提供的公布榜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张贴公布,接受村民或社员的监督,否则后果由甲方负责。     三、乙方的权利     l、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核查),对甲方违反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并要求予以纠正。    2、乙方有权向乡镇财政(经管)部门汇报甲方的财务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    3、乙方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开支的票据入账,有权要求甲方经办人补充和完备有关手续。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l、乙方必须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按本行政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置账簿,不得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不得随意归并或拆分会计核算单位。   2、乙方要按法规要求(用计算机)及时做账,提供报表和公布专用表,并保管好会计资料,不得遗失。 3、乙方要接受甲方及其村务监督小组的账务查询,并耐心解答甲方成员对账目提出的质疑。 4、乙方要接受乡镇、区财政(经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乙方要尊重甲方的资产所有权和财务管理自主权。不得平调、贪污、挪用甲方的资金,做到“谁拥有,谁使用”。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上述协议,将按照《会计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上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协议自委托行为实际发生时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区、乡镇财政(经管)部门各备查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会计服务中心)(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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