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金融产品代销之反洗钱工作协议公司(作为“委托人”)与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代销机构”)本反洗钱工作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作为“委托人”)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代销机构”)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鉴于:1甲方系一家根据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发行金融产品;2乙方系依法成立并经证监会注册登记的专业证券经营机构,具有金融产品代销等业务资格;3. 甲方委托乙方代销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乙方同意接受此项委托。为此,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反洗钱工作条款:第一条
2、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勤勉尽责,确保金融产品代销各环节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识别。乙方在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时,应严格遵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保存管理办
3、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四条 乙方在代销金融产品活动中收集的客户基本信息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自然人,其身份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法人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营业执照(或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
4、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第五条 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出现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乙方应当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第六条 甲乙双方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第七条 乙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妥善登记、保管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客户基本信息、交易记录及相关资料,并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双方约定的业务流程及时准确地传递相关信息和资料。第八条
5、 乙方应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并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根据划分结果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乙方对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存疑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分析、识别,必要时应调整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以加强对客户洗钱风险的监控。第九条 乙方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应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等机构报告。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客户关系存续期间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行为,由发现方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等机构报告,另一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第十一条 在涉及反洗钱调查,或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指令等需要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向对方提供因调查所需的相关信息资料或给予
6、其它必要的协助,甲乙双方承诺对提供此类协助不存在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就代销金融产品活动产生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据公安机关、法院或其它行政司法机关及监管部门要求,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第十三条 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修改重新签订本协议。第十四条 本协议根据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的规定制定,本协议生效后,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修改、重新制定或废止时,如有必要,甲乙双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修改重新签订本协议。甲方: 乙方: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