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根据《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黑政办发[2011]35号)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绥院院发[2008]1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后勤等所有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报废是指学校按有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为。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单位可申请固定资产报废:
1.已超过使用年限,或实际工作运转时数已超过规定运转时数,且主要部件陈旧,性能低下,又不能改装利用的;
2.损坏严重不能修复的,或修复的费用接近同种类新产品价格的;
3.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属于淘汰对象的。
第五条 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均需填写《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见附表),并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报废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
(二)报废汽车的,须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定编证影印件。
(三)报废房产的,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房屋建筑物拆建立项文件,以及拟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资产管理处初审;
(三)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其中,报废单台(套、件)设备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应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材料;报废单台(套、件)设备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材料;
(四)报废单台(套、件)原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相关部门(教学设备由教务处,办公设备、家具、车辆由资产管理处,后勤设备、房屋由总务处签署意见)及资产使用单位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五)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进行审计复核;
(六)报废单台(套、件)原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批准;原值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批准;
(七)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学校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并附相关材料,向省教育厅申报;
(八)单项账面原值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及单台(套、件)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固定资产,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单台(套、件)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报省教育厅审批。
(九)根据批准,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条 学校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各单位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如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请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装或留用。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报废固定资产的回收和登记工作。回收的仪器设备要有专门库房存放,专人负责回收物资的清点、分类、登记,做到进有登记、出有手续。
第九条 有利用价值的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各单位充分利用。
第十条 没有利用价值的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已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待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收到后,学校财务处进行销账处理。
第十三条 待报废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让、转卖和处理,否则将追究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擅自处理、串通作弊、截留收入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理和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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