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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城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投资的有效性,实行项目投资有序操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市属重点国有公司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投资管理采用“谁投资,谁负责,谁签约,谁把关”的原则,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本办法制订投资计划、开展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公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为投发部,管理项目投资,并与集团业务对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投资是指公司用货币、实物、债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产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其他投资。
第四条 项目投资管理是指对项目的投资计划、立项、报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实施监控,并报集团备案。
第二章 项目投资立项条件
第五条
项目投资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规划;
2、符合公司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3、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4、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5、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公司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6、原则上不投资无控制权,流动性差的参股股权(风险投资除外);
7、公司应谨慎投资,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其中资产负债率一般控制在50%以内;
8、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且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 项目投资监管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六条
项目投资应分级制订投资计划,并进行监督。职责划分如下:
1、投发部主要职责:
(1)编制投资管理制度;
(2)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同工程部、经营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3)负责或协同外部机构制订本公司投资项目的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4)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本公司经批准的投资项目;
(5)对本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和编制投资项目年度分析评价报告。
(6)审核本公司项目投资过程中的相关合同。经批准的项目一般合同由本公司领导自行把关审批同意后签订,重大项目合同须报集团审核。
2、公司职责:
(1)审批投资管理制度;
(2)审批本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
(3)审批本公司投资项目的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重大投资项目论证结果进行决策;
(4)审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和投资项目年度分析评价报告。
(5)审批项目投资过程中的相关合同。负责把关经批准的项目一般合同,重大项目合同审批同意后报集团审批。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公司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预算。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总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所占比重、投资计划实施前后的公司资产负债率;
2、主业与非主业的投资规模及比重;
3、年度计划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投资总额、资金构成、投资效益、实施年限、标志性目标及时间节点、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
4、投资项目汇总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集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格式、报送时限等要求,由集团另行规定。
第九条
公司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或变更投资计划,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集团,请示集团将按本办法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五章 项目立项和实施
第十条
上报项目立项申请应附送以下资料:
1、项目投资申请书或报告书;
2、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重大投资项目专家论证意见;
4、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视项目需要而定);
5、投资资金来源的说明;
6、项目责任人;
7、投资公司或合作伙伴资信证明;
8、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意见;
9、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各类投资项目的实施方案必须严格按集团或政府部门备案、核准的要求执行,控制项目总投资额,并按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实施。重要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组各专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以保证项目各项工作顺利展开。
第十二条
凡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对投资内容、建设规模、重要工艺、技术方案、总投资额等作调整时,必须上报项目调整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公司:
1、对投资额超出计划或预算20%(含20%)以上的;
2、对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或致使公司负债过高,超出公司承受能力或影响公司正常发展的;
3、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
4、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5、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项目投资进度监测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时应按项目计划进度要求编制年、季、月度用款计划,交公司财务部门列入资金平衡计划,经平衡后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以保证项目按期实施。
第十五条
必须按规定开展项目投资统计,并准确、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实施前必须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开展预算审核。签订施工工程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工程安全合同。工程结束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十七条
项目筹建和正式开工前,应制订周密可行的实施计划,并按各阶段内容开展检查和验收、整改工作。项目建设中应做好重要的经济、技术、信息等文件、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对执行完成后的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对投资周期长的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果报集团。项目后评价主要包括: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地比较、总结和分析。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考核主要采用投资收益率考评法,考核评价以投资收益率高低为主,投资过程中投资计划的时效性和风险把控的有效性为辅。
第七章 项目投资风险控制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风险控制和责任追究参照《市属重点国有公司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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