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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科技学院专业设置和建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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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技学院专业设置和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规范本科专业建设,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本科教育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以及《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管理办法》(湘教高字[2001]7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建设包括专业增设、调整、改造及重点建设等。 第二章 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三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应适应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应有利于突出学校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五条 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有关要求。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自身特点,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亦可适当设置目录外专业,以形成特色专业结构体系。原则上学校每年增设专业数不超过3个,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学校设置与调整专业,其标准修业年限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系(部)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校和系(部)发展规划,对专业人才有稳定的社会需求,招生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50人(外语类、艺术类等专业除外); (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与国际接轨的教学计划以及申报论证报告、专业发展规划、师资情况等必要文件; (三)必须具有相关的学科发展支撑,并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 (四)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和专业培养目标、先进的人才培养计划、完善的课程体系、配套的优秀教材,以及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五)具备新设置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基本的办学条件。 第八条 学校鼓励跨系(部)、跨学科联合申报和建设新兴、边缘、交叉专业,并给予政策上的倾斜,支持各系(部)按照学校一级学科组织招生,在宽口径专业内灵活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 申报设置新专业的系(部)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申请报告应由系(部)主任签署意见。 第十条 申报设置新专业的系(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由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校务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设置新专业的申报程序与材料包括: (一)拟新增专业意向申请报告。简要说明拟新增专业的申请理由、主要专业教师、撰写申请材料成员与参与人等情况。 (二)填写拟设专业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的论证报告、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专业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基本情况、骨干教师和师资情况、教学设备状况等。 (三)拟设专业的建设规划。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目录外专业的论证按教育部要求的程序进行。系(部)设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外的专业,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在系(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并请省内外有关专家鉴定,然后报学校教务处。 第十三条 对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着重说明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和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特色与优势; (四)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与能力结构)、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等; (五)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 (六)拟设专业的课程计划; (七)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专业论证小组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后须向学校提交论证报告,呈送省教育厅,转报教育部。 第三章 专业建设 第十五条 学科专业建设应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及人才市场需求、提高学校竞争力的需要为出发点,遵循学科(专业)发展的规律,坚持加强基础学科、积极发展应用学科、努力创建特色学科、大力扶持交叉学科的方针。制定规划,加大投入,实施重点建设、分层建设、特色建设。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教学计划、培养目标、教学文件、教学队伍、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手段、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等。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要有所侧重,学校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要加强特色、优势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一批名牌专业,保持学校整体优势。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应用型专业。提倡利用社会上的各种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设新专业。 第十八条 系(部)要把本科专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建设作为系(部)战略发展、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规划的重要内容,使系(部)能结合发展目标定位进行专业建设,使专业建设落到实处。系(部)要根据自身定位,对不同类型的专业,制定和实施不同的调整与建设实施计划。 第四章 本科专业的评估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学校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对专业设置与建设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为学校本科专业建设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定期对各系(部)的本科专业进行随机性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以系(部)为主,学校进行指导、规划和统筹。学校在专业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强宏观调控,整体上把握专业建设方向和专业结构体系。专业建设是各系(部)的中心任务之一。各系(部)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系(部)现有专业的建设计划及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新设专业的建设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评估达不到要求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改正、停止招生、直至撤销专业。 (一)对于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形势好的专业,在本科专业建设评估中成绩突出的,增加建设经费用于硬件投入,并在教改立项、教材编写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对疏于建设和管理、社会需求量小、就业情况不好的专业、本科专业建设评估中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专业,经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论证,将减少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或暂停该专业的招生直至取消该专业。 (三)新设专业的建设期限为4年。根据学校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和系(部)专业建设规划,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新设专业的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未能达到预期专业建设目标与未完成招生任务的新设专业的系(部),责令限期整改,减少专业建设费,并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新增专业,同时在招生人数上予以压缩。 (四)学校按期组织校级、省(部)级特色(或重点)专业的申报工作,专业建设期一般为3年。申报与审定程序为: 1、系(部)申报; 2、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 3、学校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校级、省部级特色(或重点)专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动态管理,加强与重点学科相匹配的特色与优势专业建设,建设具有我校特色,学科交叉、融合度高、知识面宽的应用型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本思路,完成专业的进一步重组和优化。 (一)学校鼓励按系(部)或相近专业组成的专业类招生,低年级打通培养,高年级分专业培养。 (二)根据学校系(部)专业设置的实际,学校鼓励跨系(部)对相近或相关专业重组为专业类进行招生,前期进行平台培养,后期进行专业分流。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资助及管理 (一)经费资助标准 1、新设专业建设经费10万元左右/专业。 2、特色(或重点)建设专业经费15万元左右/专业。 (二)经费管理 1、拨付方式: 专业建设经费分两批拨付,启动经费50%;中期检查后,视情况拨付第二批建设经费。 2、本条所述的专业建设经费是指除条件建设、师资引进等之外的软环境建设经费,其使用范围包括: (1)新设专业建设经费用于专业建设相关的调研、专业图书资料、简易教具、课件、教学软件的购置、教学研讨和学术交流、教学基本文档建设、教师岗位培训、专业检查、评估等。新设专业建设启动经费不得用于购置手提电脑、摄影(相)机与办公家具等仪器设备。 (2)特色(或重点)建设专业经费用于该专业课群建设、教材建设、CAI研制、教学改革项目研究(项目须在教务处备案,视为校级同类课题)教学设备等的建设费用。 (3)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专业建设项目责任人制订并提交专业建设规划,规划应包括建设内容和经费使用计划,经系(部)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计财处备案;经费使用需按计划执行,由经手人签字,专业建设项目责任人审查,系(部)负责人审核后到教务处审批、计财处核报。 专业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六章 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专业建设以系(部)为基础,学校统筹。专业建设是各系(部)的一项重要的教学基本建设之一。各系(部)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系(部)专业建设规划(包括现设专业建设规划、拟设专业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各系(部)的主任对专业建设负总责,另设专业建设项目责任人。专业建设项目责任人由系(部)主任确定,对系(部)主任负责。专业建设项目责任人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建设项目责任人的基本职责是:制定现有专业建设计划,全面组织实施现有专业的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制定拟设(调整)专业的筹建计划,经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配合系(部)主任做好申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经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学校批准后组织增设或调整专业的申报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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