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银行分支行运营条线人员轮岗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全面提高运营条线人员综合素质,防范运营条线操作风险,根据银行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轮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轮岗对象各分行(含太原地区直属支行,下同)运营管理部经理、支行(含分行,下同)营业部经理、授权柜员、综合柜员(包括操作柜员和内部核算柜员)、库管员以及银行监管部门规定、经总行认定需轮岗的其他运营人员。授权柜员、综合柜员和库管员以下统称为柜员。第二条 轮岗方式(一)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分行负责提出运营管理部经理的轮岗计划以及提出并实施辖内运营条线其他人员的轮岗方案。分行运营管理部经理的任职应征得总行运营
2、管理部同意。支行营业部经理的任职应征得分行运营管理部同意。总行运营管理部认为分行运营管理部经理有必要进行轮岗的,可要求分行实施。- 1 - (二)各岗位可采取的轮岗方式1.分行运营管理部经理轮岗(1)分行与分行之间、或分行部门之间进行轮岗;(2)分行辖内部门与支行之间进行轮岗。2.支行营业部经理轮岗(1)本分行范围内上下级机构之间进行轮岗;(2)本分行范围内同级机构之间进行轮岗。3.柜员轮岗(1)跨机构轮岗,即在不同营业网点之间进行轮岗。(2)跨部门轮岗,即在本网点不同职能部门之间进行轮岗。(3)跨条线轮岗,即在本网点不同业务条线之间进行轮岗。(4)内部轮岗,即在本网点运营条线内部的不同岗位之
3、间进行轮岗,包括综合柜员与授权柜员之间、综合柜员与库管员之间、授权柜员与库管员之间的轮岗。4.经认定的运营条线其他人员轮岗(1)本分行范围内上下级机构之间进行轮岗;(2)本分行范围内同级机构之间进行轮岗。(三)因工作需要需跨分行轮岗的,报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同意并由总行相关领导审批后,由总行运营管理部配合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第三条 轮岗时限(一)岗位轮换分为定期轮换和不定期轮换- 2 - 1.定期轮换参照银行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轮岗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执行。其中,柜员的轮岗期限不超过 1 年,即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年,且同一柜员在同一营业网点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3年(含)。2.
4、不定期轮换指分支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安排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轮岗。(二)运营条线人员轮岗尽量安排在每年年初完成。第二章 轮岗流程第四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经理轮岗流程(一)总行运营管理部根据分行提出的轮岗计划,商总行人力资源部提出轮岗意见,并填写运营条线人员轮岗申请表(附件 1),提交总行行长办公会进行研究。(二)总行行长办公会对分行轮岗计划进行审批。(三)总行运营管理部将审批后的轮岗计划反馈至各分行,由分行负责具体实施。(四)轮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工作交接,由分行分管行长进行监交。对正在进行而未完成的工作要交接清楚,防止工作脱节。工作交接要按照总行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并填写运营条线人员离
5、岗工作移交表(附件 2)一式四份,一份留原分行办公室存档,一份留分行运营管理部备查,其余二份分别报总行人力资源部、运营管理部备案。运营条线人员离岗工作移交表由交接双方、监交人、分管行领导签字。- 3 - 第五条 支行营业部经理轮岗流程(一)分行运营管理部根据轮岗制度的要求,在对支行营业部经理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制定轮岗方案,并填写运营条线人员轮岗申请表。(二)分行办公室根据分行运营管理部提出的轮岗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分行行长审批。(三)分行行长对分行运营管理部提出的轮岗申请审批同意后,由分行办公室负责组织与拟轮岗人员进行谈话,明确轮岗的决定、要求和注意事项。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委托有关人员进行。(四
6、)轮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工作交接,由支行负责人进行监交。交接完毕填写运营条线人员离岗工作移交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分行办公室存档,一份留分行运营管理部备查。运营条线人员离岗工作移交表由交接双方、监交人、分管行领导签字。第六条 授权柜员、综合柜员、库管员及经认定的运营条线其他人员轮岗流程(一)分行运营管理部根据轮岗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分行具体情况制定轮岗方案,并填写运营条线人员轮岗申请表。(二)分行办公室根据分行运营管理部提出的轮岗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分行行长审批。(三)分行行长对分行运营管理部提出的轮岗申请审批同意后,由分行运营管理部配合分行办公室组织实施。- 4 - (四)轮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工
7、作交接,由营业部经理进行监交。交接完毕填写运营条线人员离岗工作移交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分行办公室存档,一份留分行运营管理部备查。运营条线人员离岗工作移交表由交接双方、监交人、分管行领导签字。第三章 其他事项第七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每季度将轮岗结果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报备,填写运营条线人员轮岗备案表(附件 3),注明轮岗结果。第八条 各级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拒绝或阻挠选派或调出的轮岗人员,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视情节予以处理。第九条 轮岗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第十条 轮岗时,综合柜员与授权柜员不能同时轮向同一个网点。轮岗人员在轮岗后半年内不得轮回原轮出网点的原岗位。第十一条 所有轮岗人员必须先取得相应岗位
8、的上岗资格证书,方可轮换。第十二条 分行运营管理部建立运营条线人员轮岗登记簿(附件 4),对运营条线人员的岗位轮岗情况进行登记备查。第十三条 轮岗人员调离后,不准从原单位携带公共物品,不得出现业务随人走,以利于客户和业务经营工作的稳定。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总行于 年 11- 5 - 月 19 日下发的银行分支行运营条线人员轮岗实施细则(银办152号)同时废止。附件:1.运营条线人员轮岗申请表2.运营条线人员离岗工作移交表3.运营条线人员轮岗备案表4.运营条线人员轮岗登记簿- 6 - 附件 1:运营条线人员轮岗申请表单位(公章)年月日拟轮岗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现岗位工作 要求轮岗起止时间 年限序号性别 年龄 学历现岗位拟轮换岗位备注7 附件 2:运营条线人员离岗工作移交表(公章)出生年月姓名籍贯学历性别政治面貌民族毕业院校及专业专业技术职称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金融从业年限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移交情况(可附专门移交报告)分管领导签字移交人签字接收人签字监交人签字8 附件 3:运营条线人员轮岗备案表单位(公章)拟轮岗人员姓名年月日专业技术职务现岗位工作起止时间要求轮岗年限轮岗结果序号性别年龄 学历现岗位拟轮换岗位备注9 附件 4:运营条线人员轮岗登记簿原岗位现岗位日 期姓名机构名称岗位名称起止时间机构名称 岗位名称 开始时间 要求轮备注岗期限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