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代理推介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代理推介业务的开展,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提高业务开展效率,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
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监管规定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代理推介业务是指本行根据与其他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或合作协议,受其委托,向合格投资者推介其发行的金融投资产品的业务,包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推介业务和资产管理计划代理推介业务等。
第三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推介业务,是指本行根据与信托公司签订代理或合作协议,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环节,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的业务。
第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资产管理类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资产管理计划代理推介业务是指本行根据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等资产管理类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或合作协议,在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环节,受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向合格投资者推介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代理推介业务的主要参与部门包括分支机构、总行投资银行部、总行个人业务部、总行资产管理部、总行金融同业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法律合规部、总行授信审批部、金融市场板块业务审批会议和其他相关总行部室。
第六条 分支机构是代理推介业务的经营责任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代理推介项目的业务受理;
(二) 代理推介项目的尽职调查;
(三) 代理推介项目的内部审批和申报;
(四) 代理推介项目的相关合同签订;
(五) 代理推介项目的放款条件的落实和审核;
(六) 代理推介项目的推介工作开展和管理;
(七) 代理推介项目的资金使用监管;
(八) 代理推介项目的风险及后续管理。各分支机构可依据总行相关制度,建立相应业务管理办法和制度。
第七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是代理推介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制定本行代理推介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 本行代理推介业务的管理和推动;
(三) 本行代理推介业务的培训工作;
(四) 本行代理推介业务的业务准入;
(五) 本行代理推介业务模式的确认和管理;
(六) 协助分支机构办理代理推介业务中与总行有关的合同签订;
(七) 代理推介业务风险及后续管理工作的牵头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 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个人条线代理推介业务中销售流程的具体组织实施,以及个人条线风险检查工作。
第九条 总行资产管理部、金融同业部负责与业务开办中的资金对接。
第十条 总行资产托管部负责对代理推介业务中所涉及的资产托管业务提供营运支持和管理。
第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对信贷管理系统中代理推介业务功能的完善,对代理推介业务的相关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对代理推介业务中相关合同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派驻金融市场板块审批团队负责代理推介业务的审批管理工作,具体审批规则按照《银行金融市场板块业务审批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行代理推介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章 业务准入要求
第十五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按照本办法申请代理推介业务。融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存在违反国家规定、违反金融及外汇管理政策、载入监管部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不利信息,或出现被监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查处等情况的,本行原则上不接受代理推介业务的申请。
第十六条 代理推介业务的申报前应完成实际融资人的行内准入和评级工作。
第十七条 代理推介业务的合作机构应符合《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产品发行方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在国内依法定程序设定、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
(二)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风险管理能力;
(三)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信息披露规范透明;(四)公司内控严谨,最近两年无重大风险事件发生;
(五) 监管评级较高,最近两年无被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
(六) 具有开办相关同业合作业务的专职部门和专业人员;
(七) 其他本行提交的要求。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实际融资人的属地原则开展代理推介业务,原则上不得开展经营区域外的代理推介业务。
第十九条 代理推介业务的行业准入标准,参照本行授信业务的行业准入标准执行,重点支持符合总行信贷投向的行业和项目,优先支持融资渠道丰富、财务储备充足、持续融资能力较强的企业的融资需求。
第二十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可根据金融市场板块业务审批会议的相关要求,结合金融和监管环境、本行经营目标、信贷政策、业务规划等,制定代理推介业务政策指引,对项目准入的具体标准进行调整和发布。
第四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的代理推介业务审批流程申报业务,各级项目评审和审批决策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业务政策指引及本行信贷政策,依据但不限于代理推介业务申报材料,从本行及产品合格投资者的利益出发,独立进行项目评审及审批决策,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二十二条 代理推介业务的审批包括分支机构审批、总行投资银行部准入、总行授信审批部派驻金融市场板块审批团队审批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四个步骤。
第二十三条 申请开办代理推介业务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
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经营情况简介等基础信息;
(二) 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最新一期贷款卡查询信息;
(三) 借款人和担保人前三年审计报告及申请日前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 相关抵押物权利凭证、质物权利凭证及评估报告;
(五) 相关经营计划或购销合同等与经营有关的基础资料;
(六) 对于代理推介业务的融资用途为项目融资的,应参考《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项目资料;
(七) 对于代理推介业务的融资用途为房地产开发的,应参考《银行房地产开发类贷款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相关项目资料;
(八) 其他与代理推介业务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审核及审批。
(一)业务调查及申报发起。
业务调查及申报发起流程分为业务申请调查和分支机构营销部门审核两个阶段。分支机构信贷经营岗为代理推介业务申请调查阶段的直接责任人,信贷经营岗在收到融资客户的业务申请及合作机构相关产品设立文件等有关资料后,应按规定对以下几个要点展开调查工作:
1.主体资格及关联情况:调查客户的基本信息、股东信息、主要管理人员信息、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及其他关联信息等重要信息。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关注相关证照是否经过相关审验;
2.客户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通过征信查询调查客户资信情况,调查客户及实际控制人的融资清单,切实调查客户的对外融资和担保情况(包括授信分布、担保方式、期限、风险分类等方面),对于非银行类融资须调查融资来源、金额、期限、利率及用途等重要信息;
3.客户资产负债及销售经营情况:调查客户的财务情况,包括核对和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审核重要财务信息;全面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全面收集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充分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4.客户融资需求和用途:调查客户的融资需求和用途,客户资本金到位情况及资金缺口,融资项目的坐落情况、各项合规性情况、开工建设情况以及项目现金流情况等重要信息;
5.信用增进措施:信用增进措施为担保的,调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能力等情况,原则上参照对融资客户的调查要求;信用增进措施为抵质押方式的,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和作价依据,调查抵质押物的合法性、真实性、足值性、可变现性等;
6.其他需要补充的情况:除上述调查要点外,信贷经营岗在调查中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相关内容可做核实补充。
分支机构信贷经营岗应独立完成代理推介业务调查工作及业务申报书,通过本行对信贷管理系统提交项目申报申请,同时,将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材料扫描至非结构化影像系统对应的科目项下,信贷经营岗应对业务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分支机构营销部门应对信贷经营岗完成代理推介业务调查工作及业务申报书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上述代理推介业务调查要点及相关工作文件。
(二)分支机构投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分支机构投行业务主管部门在系统内收到经营单位上报的代理推介业务资料后,应安排人员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复核营销部门对客户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的分析与评价是否合理、准确;
2.复核代理推介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在城市规划、国土资管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法规,以及是否符合代理推介业务开展的其他合规性文件;
3.复核融资项目情况,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当前国家及本行要求,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项目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 4.复核代理推介业务的担保抵押措施,包括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合法性、真实性、足值性、可变现性等;
5.复核代理推介产品的业务模式,依据代理推介项目的交易标的、增信情况和还款方式等要素,对合作机构拟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模式进行确认或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三)分支机构授信审批部门审批。
1.经营单位所在分支机构授信审批部门在信贷管理系统内收到分支机构投行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的代理推介业务资料后,由分析评价岗重点对以下内容提出分析评价意见:
(1) 审核融资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象及基本条件,融资人是否完成客户准入及评级工作;
(2) 审核代理推介业务申报资料,审核代理推介调查意见,复核相关意见是否完整、有效;代理推介的申报资料及意见是否齐全,若存在资料不齐全的,应退回相关部门补充资料;
(3) 审核融资人各基本情况,审批信贷经营岗对融资人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的分析与评价是否合理、准确,结合融资人对结构性额度的需求,判断信贷经营岗的调查意见是否合理,分析融资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代理推介业务的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与可靠;
(4) 审核项目的合规性,复核代理推介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在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法规,以及是否符合代理推介业务开展的其他合规性文件;
(5) 审核融资项目情况,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当前国家及本行要求,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项目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
(6) 审核代理推介项目的担保抵押措施,包括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合法性、真实性、足值性、可变现性等;
(7) 审核代理推介项目的还款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8) 对代理推介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在分析项目存在的风险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业务潜在的风险,并针对风险因素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2.分支机构授信审批部门分析评价岗根据分析评价情况提出对分析评价意见后,报分支机构授信审批部门负责人签署代理推介业务审批意见。
(四)项目上报至总行。
分支机构授信审批部门完成审批工作并签署代理推介业务审批意见后,分行业务管理主责任人应签署业务审批意见,并通过信贷管理系统上报至总行投资银行部。同时,将填写完整的
《银行代理推介业务申报表》(见附录1)上报至总行投资银行部,原则上代理推介业务管理主责任人应为分行行长。
分支机构应对项目申报文件及其他项目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项目申报时就相关事项出具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准入。
本办法中代理推介业务准入指总行投资银行部在本行金融市场板块审批团队审批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代理推介业务的申报材料、调查和分析评价意见的完备性、业务的合规性以及合作机构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模式进行的复核工作,为本行金融市场板块业务审批人排除业务信息层面的障碍,以提高决策的效率。
(一) 代理推介业务的受理。
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受理上报总行的代理推介业务,并设置综合分发岗负责业务的受理,原则上综合分发岗在受理后的一
个工作日内应将代理推介业务按规则提交给审查人员进行复核。
(二) 业务审查。
总行投资银行部应安排审查人员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重点复核以下内容:
1.作为代理推介产品发行方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是否符合《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2.分支机构申报的代理推介项目是否符合本行代理推介业务准入标准;
3.分支机构申报的代理推介业务是否已按要求编写业务申报书、分支机构分析评价岗已出具分析评价意见,分支机构申报意见是否明确,复核申报流程及意见是否完整、有效;
4.分行申报的代理推介业务对应合规性要件的齐备情况; 5.复核代理推介产品的业务模式,依据代理推介项目的交易标的、增信情况和还款方式等要素,对合作机构拟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模式进行确认或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三) 项目集体评议。
总行投资银行部成立集体评议小组,对审查人员完成审查的项目开展集体评议工作,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审阅代理推介业务申报材料,复核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
2.复核代理推介业务的是否符合本行代理推介业务准入标准;
3.复核代理推介业务申报流程及意见是否完整、有效;
4.复核代理推介业务对应合规性要件的齐备情况;
5.确定分支机构申报的代理推介业务的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构;
(四) 项目报审。
经总行投资银行部集体评议小组评议同意上报的项目,由总行投资银行部提交总行授信审批部派驻金融市场板块审批团队审批。
第二十六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派驻金融市场板块审批团队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具体审批规则按照《银行金融市场板块业务审批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派驻金融市场板块审批团队根据审批意见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代理推介业务审批意见,系统完成后生成投行业务授信额度。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代理推介业务审批通过后,分支机构应按照审批确定的条件和要求,具体开办相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代理推介业务在募集资金前必须经过放款审核流程,对代理推介业务进行放款审核是分支机构的责任,具体工作由各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部门牵头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放款审核的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审核本行审批部门对代理推介业务的批准文件;
(二) 对照代理推介业务的审批文件,审核审批文件中的所有放款条件和要求是否全部落实;
(三) 审核代理推介相关合同,重点对代理推介业务相关合同要素填写及用章的准确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 融资人有权机构对于相关融资事项的确认文件;
(五) 抵押人或担保人有权机构对于相关抵押担保事项的确认文件;
(六) 对于有抵质押的项目,审核抵质押权证的落实情况;
(七) 对于对应至融资项目的,融资项目资本金到位证明和使用情况,监督项目资本金按照计划足额或按比例到位,项目其他资金来源是否已经按照审批要求到位;(八)其他需要放款前落实的事项。
分支机构在完成代理推介业务的放款审查流程后,应将填报完整的代理推介业务放款审核表(见附录2)上报至总行投资银行部。
第三十条 在代理推介资金募集阶段,由总行个人业务部等相关部门开展代理推介业务。总行个人业务部可制定具体代理推介业务实施方案,决定是否在全行或指定分支机构开展代理推介业务,并针对具体项目,对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开展事前培训,确保代理推介业务的开展对象为合格投资者。具体实施方案以总行个人业务部向全行或指定分支机构下发的通知为准。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完成代理推介资金募集后,需在投行业务授信额度项下按相关填报要求完成放款额度相关信息的录入,分支机构投行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系统中放款额度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并将填报完整的代理推介业务模式备案表(见附录3)上报至总行投资银行部。
第三十二条 在代理推介资金募集过程中,融资人出现以下情况的,分支机构应暂停代理推介的放款流程。
(一) 财务状况恶化,信用状况下降;
(二) 未按约定使用代理推介资金;
(三) 融资项目进度明显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 未遵守融资承诺事项;
(五) 申请代理推介的文件失真;
(六) 其他违反代理推介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三条 对于审批文件中提出的管理要求,由各分支机构安排相应部门予以负责,确保管理要求全部落实。
第三十四条 代理推介项目的主要要素包括融资规模、融资期限、融资利率水平、资金用途、担保措施等如发生重大变更,
应重新通过信贷管理系统上报相关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代理推介业务操作的管理要求:
(一) 代理推介业务开展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合格投资者的监管要求,且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不得进行夸大或虚假描述、不得进行任何保证和承诺。
(二) 代理推介业务开展过程中,客户经理应向投资人出具《银行代理推介业务的风险提示书》(见附录 4)(一式两联,本行和客户各执一联),并由投资人签字确认,以确保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三十六条 代理推介项目到期后,不得进行业务展期。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代理推介业务的风险及后续管理工作应按照《银行结构性融资业务后续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
第三十八条 对于代理推介业务档案的管理应按照《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
第三十九条 对于代理推介业务风险事项应按照《银行新型融资业务授信后风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是代理推介业务风险及后续管理的牵头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支机构代理推介业务开展后续检查和风险排查工作,并督促相关合作机构及时披露相关信托或资产管理类产品信息。
第七章 违规操作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规开办代理推介业务及后续管理工作失职的分支机构,总行投资银行部经报金融市场板块业务审批会议或分管行领导同意后,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警告、严重警告或暂停业务资格等处罚;对发生违规行为的个人及分支机构的责任人,将根据总行违规积分的相关规定进行违规积分处理,并按照《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银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推介与托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宁银发
〔2014〕152号)同时废止。
附录:1.代理推介业务申报表
2.代理推介业务放款审核表
3.代理推介业务模式备案表
4.代理推介业务的风险提示书
附录1:
代理推介业务申报表
分支机构:
代理推介业务基本信息
融资人名称
-
是否属于平台
是/ 否
企业性质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
是否上市
是/ 否
合作机构
-
产品名称
-
代理业务规模与融资总成本
融资规模不超过 亿元;融资总成本不低于 %;
融资期限
不超过 年
代理推介业务简述
企业基本情况
融资项目
担保或抵押情况
代理推介业务模式简述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合作机构简介
承诺与保证
本行就上报总行的“xxx 有限公司代理推介项目”承诺如下:一、保证本行向总行提供的各种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保证本行制作并提交的项目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本行是本次代理推介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责任人,依据项目申报书和审批意见的资金监管要求,履行相关贷后责任,严控项目风险;四、在本次业务到期后,本行承诺不通过该模式进行续作。
分支机构意见
经办责任人意见
意见:
经办责任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主责任人意见
意见:
经办主责任人(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投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风险管理部意见
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管理主责任人意见及分支机构公章
意见:
管理主责任人(签名):
分支机构(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2:
代理推介业务放款审核表分支机构名称:XX 分行
第一部分:业务相关审批信息
融资人名称
XXXX 有限公司
申请放款金额(万元)
融资期限
拟放款日期
融资总成本
是否占用平台额度
□ 是 □ 否
业务模式
是否占用房地产额度
□ 是 □ 否
审批相关信息
授信额度编号
额度起始日期
授信额度金额
是否有效
审批意见如下:
审批意见落实情况说明
第二部分:分支机构放款审核及人员签字
经营部门意见
经营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日期:
负责人(签字):日期:
投行业务管理部门意见
投行业务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日期:
负责人(签字):日期:
风险管理部意见
风险管理部意见:
放款审核意见
□ 经我部审核,该项目放款条件已全部落实,资料齐备,相关合同签署无误,同意放款。
□ 经我部审核,该项目放款条件尚未全部落实,不同意放款。
经办人(签字):日期:
负责人(签字):日期:
分行负责人意见
分行负责人意见:
分行负责人(签字):日期:
分行公章:
附录3:
代理推介对接模式备案表
填报机构: 分行
金额单位:万元
第一部分:业务对接模式信息
融资人名称
投行业务授信额度
投行业务授信额度编号
本次融资金额
借据流水号
融资期限
业务模式名称
资金对接部门/机构
□ 理财
□ 同业
□ 第三方资金
放款日期
到期日期
融资总成本(%)
对接资金成本(%)
合作机构
费率(%)
辅合作机构(如有)
费率(如有)
业务模式详述
第二部分:分支机构投行业务管理部门意见及签字
投行业务管理部门经办人意见
□ 我岗确认信贷管理系统中与本笔业务相关的各项借据信息登记完整、准确;
□ 我岗确认与本笔业务相关的各项合同已经法审审核,各项合同用章完整、合规、有效;相关合同要素填写准确、完整性;
其他意见:
投行业务管理部门 经办人(签名): 日期:
投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意见
□ 同意经办人意见,同意按上述模式开展业务;
□ 不同意按上述模式开展业务;
其他意见:
投行业务管理部门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备注
附录4:
银行代理推介业务的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您此次购买的信托/资管计划,可能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
其中的风险,本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尽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之责,向您提示风险如下:
一、 该信托/资管计划为******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信托/资管计划,信托/
资管项目为******,该信托/资管计划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管项目本身的运作风险、信托/资管项目资金使用人的信用风险、资金使用人相关行业和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信托/资管公司的管理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因此,该信托/资管计划的发售对象为对风险具有良好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该信托/资管计划不适合普通大众投资者。
二、 本行作为本信托/资管计划的代理推介银行,只承担代理推介责任,不对信托材料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承担信托/资管计划的投资风险,如您所投资的信托/资管计划发生风险,由此给您的投资带来损失,本行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
您在签名栏署名将代表:
一、您已认真阅读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信托/资管计划说明书》、
《信托/资管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以及本《风险提示书》,且对该信托/资管计划的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二、您在了解本信托/资管计划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后仍决定购买此信托/资管计划;
三、 您充分了解作为信托/资管计划的委托人/投资人的全部权利及义务,并认同
本行已为此信托/资管计划的风险做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提示,了解并认同本行不能为您的此项决策及此项信托/资管计划的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四、 您确认购买此计划的资金为本人自有资金。
以下划线部分,请委托人抄录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委托人抄录: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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