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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出纳业务处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出纳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出纳业务是指现金(本、外币现钞,下同)、有价单证、金银等物品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所有办理现金、有价单证、金银等物品出纳业务的机构,具体包括各支行与金库中心。
第二章 出纳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第四条 出纳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双人临柜,双人管库。
(二)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
(三)大额现金收付,换人复核。
(四)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库房钥匙、密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五)及时核对库存,坚持查库制度,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第五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令、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加强柜面监督与审核,维护财经纪律,揭露贪污盗窃和各种违法活动。
(二)办理现金的收付、整点、保管和调运业务,做好现金计划,合理配置库存现金,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
(三)办理假币的收缴,残损票币和大小票币的兑换。
(四)保管金银与有价单证,代理各种债券的发行与兑付。
(五)做好纪念币的发行工作。
(六)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币、反破坏人民币的工作。
(七)做好其他出纳工作。
第三章 现金的收付、兑换与整点
第六条 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柜员不得代缴款人填写或更改缴款凭证。
第七条 柜台存入现金,采用点钞机清点的,应做到双面清点;存入外币现金的,除机器鉴伪外,对可疑部分还应人工进行逐张鉴别。
第八条 柜台办理等值人民币5万元或5万元以上的现金存款或取款的,应做到换人复核。
第九条 各支行及金库中心应有计划地做好主、辅币的调剂工作,按要求落实小面额现金备付制度,便利客户兑换。
第十条 各支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十一条 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票币,应予以收回。收回的印坏票币连同原封签上缴金库中心,金库中心统一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处理。
第十二条 各支行及金库中心应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质量合格、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防伪鉴别点验钞机具并做好现金清分工作。我行对外支付及上缴的现钞应进行全额清分,不得出现未经清分就对外支付或上缴的情况。
第十三条 现金整点必须按照清分标准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
第十四条 在收付、整点现金时,应随时挑出损伤票币,挑剔损伤票币按照以下标准:
(一)票面缺少一块,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者;
(二)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票面断开粘补者;
(三)裂口超过纸幅1/3或票面裂口、损及花边图案者;
(四)票面由于油浸、墨渍造成脏污的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者;
(五)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者;
(六)硬币破缺、穿孔、变形或磨损、氧化蚀损坏部分花纹者。
第十五条 现金收付、兑换、整点、清分全过程要实行录像监控。其他规定依据《农村商业银行现金库业务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第一版)》(x银发[2013]361号)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现金反假与票样管理
第十六条 营业网点发现假币,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两名以上获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在假币正、背面加盖带本行编号的“假币”戳记,同时开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有异议可在收缴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已没收的假币连同《假币收缴凭证》收缴单位留存联交专人保管。
已没收的假币(券)实物交由运营经理入箱柜保管,按月上缴至一级支行营业部,一级支行营业部收缴汇总假币实物定期上缴金库中心,由金库中心定期上缴人行,严防已没收假币(券)重新流入市场。《假币收缴凭证》第一联随当日9999传票上缴。
第十七条 人民币票样是鉴别人民币真假和进行反假币的重要资料,各行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领发保管手续。
分发保管票样时,要办理签发手续,并登记票样登记簿,按券别、版别立户登记号码和领用单位名称,以便查考。换人保管票样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真假币鉴别手册及资料保管,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收回,并追查票样的来源。收回的票样,应根据其号码追查责任,对有关失职人员要酌情处理。如非本行经管的票样,应逐级上报上级管理部门追查。
票样领用单位撤并时,应将多余的票样上缴上级管理部门。如管理部门变更,应将票样移交情况分别报原管理部门和变更后的管理部门。
第五章 尾箱管理
第一节 尾箱的设置
第十八条 尾箱分为柜员实物尾箱和柜员操作系统尾箱。
柜员实物尾箱是指为便于营业网点柜台或自助设备收付现金而设置的用于存放营业本外币现金、贵重金属、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及业务印章的专用箱(袋)。我行实行综合柜员制,柜员独立负责经管尾箱。
柜员操作系统尾箱为Teller系统尾箱,用于柜面交易系统账务处理及记录尾箱余额的变动。
第十九条 尾箱的设置遵循“集中规划、方便业务、以岗设箱、限额控制、注重效益、确保安全”的原则。
(一)尾箱的新增与删除:
1、新增:
一级支行运营部(或营运部,下同)根据网点填制《农村商业银行Teller系统尾箱设置申请表》(附件1)需求,统一汇总向总行运营管理部申请新增Teller系统尾箱。
一级支行综合部统一负责实物尾箱的购置。实物尾箱应满足下列要求:牢固结实、能加锁加封、便于搬运,制箱材料一般为铝合金或专用布袋。
2、删除:
营业网点应及时清理和删除闲置且无实物的Teller系统尾箱。除二级支行行长、运营经理、综合监督、大堂经理、大堂助理、驻点客户经理等岗位可配置无实物Teller系统尾箱外,其他因人员轮岗、调离或离职导致的闲置无实物的Teller系统尾箱应填制《农村商业银行Teller系统尾箱设置申请表》(附件1)统一向总行运营管理部申请删除尾箱(因暂时的人员轮岗造成的除外)。
第二节 尾箱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运营经理为本网点尾箱监管第一责任人(不设运营经理的网点,综合监督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尾箱的日常使用及限额控制,督促、指导尾箱经管柜员按规章办事,纠正违规操作行为。运营经理不在岗时,由综合监督或指定有同岗位上岗证的人员担任尾箱监管人。
第二十一条 我行实行综合柜员制,柜员独立负责经管尾箱。尾箱经管柜员要妥善使用和保管尾箱中的钱物以及尾箱钥匙。尾箱钥匙不得随意乱放,不得自行交与他人。尾箱钥匙丢失不得自行配置,应立即报告运营经理,同时上报一级支行运营部备案后更换新锁。
第二十二条 尾箱实行专人专锁,尾箱轮换使用时换人换锁,尾箱入库时加锁加封。
第二十三条 尾箱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各网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核定各尾箱的现金限额,并根据业务发展及时调整。尾箱现金限额,原则上以保证当天支付为限进行核定。尾箱现金限额一经核定,尾箱经管柜员必须严格遵守,无特殊情况并经网点尾箱监管第一责任人同意,不得超限额保存现金。
营业网点要按上级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合理保留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要及时缴存。
第三节 尾箱的动态分配
第二十四条 营业网点的柜员尾箱须按规定进行动态随机分配。
(一)设有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的柜员尾箱(一级支行营业部的0001#库管员尾箱除外),运营经理应根据每周轮换计划进行尾箱动态分配,每月(注:此处的“每月”指自然月,不考虑实际间隔天数,下同)通过Teller系统全部重新分配二次或二次以上,做到换人使用。严禁只进行Teller系统尾箱变动但实物尾箱不移交的行为。
(二)不设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的柜员尾箱,网点向一级支行运营部报备后,可不参与尾箱随机分配,但须纳入主管查库的范围。
(三)一级支行营业部的0001#库管员尾箱可酌情进行随机分配和换人使用,具体次数与频率由各支行统筹。
第二十五条 金库中心0001#现金总库尾箱、0002#凭证总库尾箱可根据实际工作安排换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其他非营业网点的柜员尾箱无须进行随机分配。
第四节 尾箱的日常操作规范
第二十七条 营业网点每日日始,柜员领到尾箱时,须在原锁箱人或主管(指运营经理、综合监督、二级支行行长)的监督下双人现场开箱。开箱前应检查尾箱的锁和封条是否严密无损,无误后才能开启。尾箱开启后,须进一步查核尾箱实物。若发现异常,须立即上报当班主管,并视情况逐级上报。严禁无特殊情况下的代人开箱。
第二十八条 营业期间,尾箱应始终置于监控镜头拍摄范围内。尾箱经管柜员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岗,应做到人离箱锁,随身携带尾箱钥匙。
第二十九条 中午停止营业的,柜员应对上午发生的现金收付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款项必须全部入尾箱保管,不得随意放置。午休期间,尾箱的看管必须坚持双人值班,不得锁门离开营业网点或仅留一人看护尾箱。
第三十条 营业终了或轮班柜员中(下)午下班时,须按规定完成换人复点和交叉碰库工作。尾箱复点后,须即刻双人锁箱。对于实行日终后进行尾箱动态分配的网点,下一工作日尾箱使用人(即为复点人)和网点主管双人、双锁锁箱(单锁尾箱的,复点人加锁,网点主管加封签);对于日始进行尾箱动态分配的网点,由原尾箱经管柜员和复点人双人、双锁锁箱(单锁尾箱的,由保管人加锁,复点人加封签)。
尾箱锁箱后,由经管柜员将尾箱交给送箱人,由其负责将全部尾箱交押运公司,防止尾箱无人看管。
第三十一条 尾箱接送要求
(一)网点须实行双人办理尾箱交接,尾箱交接均应在营业网点二道门内进行。接送尾箱时现金区要留人值守。
(二)网点尾箱在与押运公司运钞员进行交接、签收时的工作流程:
1、网点接送交接均应在有效的录像监控之下进行;
2、网点送尾箱时,应指定送箱柜员收集网点全部柜员尾箱,核实尾箱个数、箱号、锁封无误后将尾箱交与押运公司。在交尾箱给押运公司时,网点必须认真做好与押运公司的身份确认,应核对押运公司运钞员的运钞上岗证、车辆类型、牌号是否与交接器上显示的信息一致,完全相符后方可交出尾箱;
3、网点接尾箱时,接箱柜员应检查尾箱、锁及封条无异常后,再与押运公司运钞员办理尾箱交接,详细记录填写、核对押运交接清单每日交接的尾箱个数、编号、交接时间、交接人员等。任何情况下不得代签。
(三)网点应加强对押运交接专用章、押运交接单据、押运业务员身份名册、押运交接器等重要资料的管理。
第五节 尾箱的检查核对
第三十二条 营业网点每日至少两次对尾箱进行账实核对:
(一)日始账实核对:实行日始分配尾箱的营业网点,柜员对于当日领到的新尾箱,须根据柜员尾箱领用单进行日始点库。若发现账款、账实不符,须立即向网点主管、一级支行运营部汇报,隐瞒不报的,责任由领用柜员承担。
(二)日终账实核对:营业网点柜员每日日终时,尾箱中的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应由另一名柜员或主管对其进行换人复点。一级支行营业部0001#库管员尾箱中的现金部分,每日日终要进行换人点库。复点人复点完毕后,须通过“012022柜员现金碰库”交易对被复点柜员尾箱进行交叉制约的碰库核对,账实相符后在柜员尾箱上缴确认单上加盖复点人私章。此项工作无须再登记其他形式的登记簿。
(三)营业中途,柜员根据需要自行进行尾箱账款、账实的核对。中途核对无须登记任何形式的登记簿。
第三十三条 支行代理总行金库中心记账员的Teller系统尾箱,每日日终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余额须为零。对于不为零的尾箱,运营经理必须当日查明原因,并及时报支行主管运营领导和总行金库中心进行跟进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主管应按规定对营业网点尾箱进行查库。查库工作包括:
(一)清点尾箱内现金、金银、重要空白凭证等实物是否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情况。
(二)检查日间临时存放尾箱的库房、保险柜的锁和钥匙的使用、管理情况,锁有无擅自更换情况;是否落实双人管库和双人守库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查库人员实施查库期间,尾箱经管人不得离开查库现场。在查库过程中,查库人要亲自动手,不得监而不查。如发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严肃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第三十六条 查库频率
(一)运营经理每月至少一次对柜员尾箱及在行式自助设备尾箱进行全面的动态查库。未配备运营经理的支行,由综合监督执行。运营经理自身领用的尾箱,由综合监督或二级支行行长负责查库。运营经理担任ATM管理员的,在行式自助设备尾箱由综合监督或二级支行行长负责查库。
(二)一级支行运营部每月对辖属网点的柜员尾箱、在行式自助设备尾箱、离行式自助设备尾箱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库存,抽查率由各支行根据本行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其中0001#库管员尾箱必查。每年对上述尾箱至少动态全面查库一次,且自助设备尾箱查库人不得为ATM管理员。
(三)各支行及网点主管查库后,须在Teller系统“尾箱查库电子登记簿”登记查库结果。如查库人没有配置柜员卡,可由他人代为登记,并在备注中注明实际查库人。
第三十七条 金库中心的查库频率与查库要求参照《农村商业银行现金库业务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第一版)》(x银发[2013]361号)执行。
第六章 库房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金库中心的库房管理参照《农村商业银行现金库业务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第一版)》(x银发[2013]361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支行不设金库,尾箱实行寄库管理。日终网点不留现金,尾箱统一交由指定的押运公司押运与寄存,异地支行可寄存于备付金账户开户行。
各支行须与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现金押运、代保管服务的押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在现金、尾箱交接、运送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协议应报总行保卫部、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七章 出纳错款的处理
第四十条 出纳错款是指办理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长短款。
第四十一条 柜员在办理现金收付、兑换、整点、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出纳错款,应立即查找原因,并向网点运营经理和一级支行运营部报告。对无法处理完毕的出纳错款,应在发生错款的当日经一级支行主管运营行长同意后,通过“012020现金长短款挂账”交易进行挂账。
对于在付给客户利息尾数时,因无相应辅币支付给客户,在征得客户同意的前提下产生的利息尾数长款不属于出纳错款,网点通过“012020现金长短款挂账”交易直接计入“利息尾数长款”账户。
第四十二条 在现金调运过程中发生的出纳错款,调入行和调出行都必须负责认真追查。
调入行在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行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行责任时,应立即将有关证明资料及详细经过情况送调出行追查。
调出行在收到调入行反馈的差错时,应先检查本行在款项收付、保管、调运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行责任时,应立即将有关证明资料及详细经过情况反馈调入行追查。
如无法确定调出行或调入行责任时,调入行须及时按相关规定上报,并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挂账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应查明原因,如确非本行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现经过(拆捆时原封有无破裂,证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补号情况,并在证明上加盖经手人和证明人章,经网点运营经理和二级支行行长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通过总行金库中心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审查。
如发现捆内整把(券)短少或把内短少十张以上者,应将原捆、原把票币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及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通过总行金库中心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处理。
认定确非发现行责任时,发现行须及时按相关规定上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挂账处理。
第四十四条 长短款的挂账,各支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年终决算期间,应对截至上一年度末(12月31日)仍未处理的出纳错款挂账进行集中清理,通过财务预算支出审批流程,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批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处理出纳错款过程中,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损失,应要区别性质进行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报损。
(二)责任事故错款,应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三)属于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的,均应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ATM长短款的处理,参照本章及《农村商业银行自助银行管理实施细则》(x银发[2013]9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七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统筹全行出纳业务的检查监督工作,各一级支行运营部负责落实辖内网点出纳业务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十八条 检查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出纳制度执行情况;
(二)出纳业务操作情况;
(三)库存(尾箱)现金实物情况;
(四)出纳机具使用保管情况;
(五)安全防范设施;
(六)出纳错款的处理:运营经理及一级支行运营部应重点关注网点的长短款挂账及处理情况。对发现误挂账(如利息尾数长款误挂成网点操作错误长款)的,要督促网点及时更正;对超过1个月未进行处理的长短款挂账应进行原因分析,督促网点及时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农村商业银行运营管理部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规程援引的相关规章日后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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