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结售汇业务业务运作,完善有关交易内控机制,有效防范交易风险,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关于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代客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的管理。代客结汇、售汇业务是指我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和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兑换业务。结汇是指我行按当天结售汇*场汇率买入客户的外汇,并支付相应人民币的业务;售汇是指我行按当天结售汇*场汇率卖给客户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业务。自身结汇、售汇业务是指我行因自
2、身经营活动需求而造成或产生的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进行兑换的业务。我行自身结售汇业务包括资本金结售汇、利润结汇,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的自身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是指按商定汇率在成交日后第二个工作日或第二个工作日以内交割的外汇对人民币的交易。第三条 各经营机构结售汇业务必须与总行平盘,一律不得与境内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外汇交易中心、分中心从事结售汇交易平盘业务,各经营机构之间也不得进行结售汇交易业务。 第四条 我行与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应遵循国家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的关于管理规定、我行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 我行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交易暂定为即期
3、交易,可受理的币种为我行所有可清算币种。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贸易金融部是全行结售汇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我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检查全行结售汇业务合规性、交易风险监控和内部监控情形。第七条 会计运营部负责全行结售汇业务的账务核算。 第八条 总行法律保所有负责结售汇业务有关协议文本的法律事项审查。第九条 总行合规部负责对结售汇业务有关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第十条 总行审计部负责对结售汇业务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估。第十一条 各经营机构负责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及辖内结售汇业务数据的统计及上报。第三章 代客结售汇业务管理第十二条 各经营机构应对结售汇业务设置专门岗位,配备相应
4、人员。 第十三条 各经营机构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并按规定在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上签字后留存备查。第十四条 各经营机构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时,应严格审核客户所提供单证、单据的合法合规性及单证要素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对于下列情形,不得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一)各种单证不符; (二) 单证为非有效单证; (三) 单证不齐全,模糊或者涂改;(四) 其他违反外汇管理政策的。 第十五条 各经营机构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余额应定时与会计科目核对,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并报告总行。第十六条总行贸易金融部以现场或非现场形式对各
5、经营机构的结售汇业务实行定时检查、抽查与各经营机构自查三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监督管理,以保障业务的合规运行,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经营机构进行整改。第十七条 各经营机构每年应对结售汇业务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同时上报总行贸易金融部;对于本地外汇管理局的现场检查,各经营机构应及时向总行贸易金融部报告关于情形。对于各经营机构结售汇业务存在的问题、面临的新情形,总行贸易金融部应及时提出专业指导建议或意见。第十八条 各经营机构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应依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及关于规定统计报送。 第十九条 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结汇、售汇业务的单证保留制度,并依照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
6、汇业务将关于单据分别留存,留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第三章 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管理第二十条 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应严格遵循前、中、后台相互分离、互相制约、有效衔接的原则,在人员配置、业务运作和风险监控等方面切实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第二十一条 总行贸易金融部在总行授权范围内统一负责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操作和管理,包括集中统一报价、各经营机构交易操作、银行间*场交易操作、场风险敞口统一管理以及指导各经营机构开展对我行客户交易工作。前台交易员负责我行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场风险敞口的集中管理,及时在银行间外汇场办理平盘交易,确保日间及日终敞口符合银行间即期外汇交易有关监管规定及内部要求,依照监管机构的关于
7、规定及我行有关制度进行交易操作。中台风险管理员负责对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头寸敞口的政策风险和场风险进行监控,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形以及交易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监督,及时向前台提出风险监控建议或意见。中台对关于风险指标执行情形的评估建议或意见与前台不一致时,以中台的建议或意见为准。前台出现违规操作或潜在巨大风险时,中台有权暂停交易,同时向直接分管领导报告。后台会计清算员负责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的后台交易确认、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和对账工作,为前台管理我行外币资金头寸提供支持,并负责对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的估值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二条 各经营机构应严格依据有关本办法办理结售汇业务,对违反本办法及外汇局其他关于结售汇管理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总行将依据银行职工或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关于机构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说明、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