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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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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满足其生产、收购出口产品的流动资金需要,按照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要求,根据《贷款通则》、《担保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指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本贷款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由银行对企业授信后发放贷款。 第四条  本贷款坚持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统一的原则,贷款权限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权限执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独立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法人。办理出口退税贷款的企业必须是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客户。 第六条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银行统一授信; (二)必须在我行开立惟一的出口退税专户,并经国税部门确认; (三)有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应退税款; (四)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非法逃套汇和偷骗税行为,近年内有稳定的出口业绩与产品市场,经营管理与财务制度健全; (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章 贷款限额、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出口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 第八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l年,贷款期限根据当地国税部门退税情况确定。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人民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受理发放   第十条  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银行提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申请,除提交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所需资料外,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借款人出具的“出口退税专户承诺书”,承诺在我行的账户是惟一接受出口退税资金的专用账户,在所有出口退税专项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前不予更改; (二)经国税部门确认的“(开立)出口退税专户通知书”,确认贷款企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惟一性,并保证退税款退人该账户,未经银行同意,该账户不能随意更改; (三)国税部门出具的“出口企业应退未退税款情况证明单”,审核确认出口应退未退税款余额。 第十一条  银行比照流动资金贷款程序对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开展调查、审查。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销售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收账通知单”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核实单证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  在对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进行审查时,必须关注国税部门对出口退税贷款企业的分类情况,重点了解出口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有无骗税记录,并采取审慎和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企业的不同资信状况,必要时要求出口企业另行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待审查、审批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该笔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前,未经银行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转移出口退税专户内的款项。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须交国税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对于与银行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国际结算业务量大,且收汇正常的出口企业,银行可适当简化贷款手续。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本贷款按照短期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贷后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贷款是以借款人出口退税专户资金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同时银行可要求借款人以其他收入来源进行还贷。 第十八条  借款人收到出口退税款时,不论贷款是否到期,必须先归还贷款。 第十九条  如出现贷款逾期或借款人违约,银行应立即停止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有权主动扣收未到期贷款,不足部分立即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本贷款档案文件除按照短期贷款管理办法管理外,还应将“出口退税专户承诺书”、“(开立)出口退税专户通知书”、“出口企业应退未退税款情况证明书”等资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本贷款实行台账管理,发放贷款时对借款人每笔出口应退税款逐笔登记,借款人归还贷款时逐笔核销,并按时到国税部门核对借款人退税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附件:1.出口退税专户承诺书 2.(开立)出口退税专户通知书 3.出口退税应退未退款情况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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