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3]
甲方:
乙方:
20**年**月
17 / 17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协议编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制
使用说明
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时参考使用。协议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示范文本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经*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备和有关场地进行修理修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有关秩序的活动。
3.本示范文本所称甲方为开发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协议前,协议各方应当出示关于资质、信用证明及签订主体资格/资质的证书、证明资料文件。
4.对本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各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实际情形进行选择、修改或删减;商定无需填写的空格性条款,应在该条款空格处注明“无”等字样。
5.本示范文本未尽事项,可由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附页另行商定,并作为所签协议的组建部分。
6.依据有关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协议的组建部分。
7.《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受益主体包括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受益主体享有协议明确的所有权利,并依法履行协议商定的相应义务。
8.本示范文本条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说明。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开发建设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通讯办公地址:
邮政号码: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项目管理负责人:联系电话:
通讯办公地址:
邮政号码:
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管理条例》等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各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形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形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多层住所 □高层住所 □独立式住所 □办公楼
□厂房 □其他
座落位置:*区/*乡/镇路号
四至范围(物业规划总平面图)
占地面积: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多层住所面积平方米
高层住所面积平方米
独立式住所(别墅)面积平方米
其他 平方米
(物业规划总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二)。
第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于本物业。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无偿使用并负责维护管理,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明细表及测绘图见附件三)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
第三条 乙方确定的本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基本情形见附件四)。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为以下内容:
1.负责拟定本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与本物业有关的工程建设等档案资料文件资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拟定本物业关于管理服务制度。年度、季度服务工作计划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2.负责本物业共用部位的修理修缮、养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3.负责本物业共用设备、设备的修理修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排污管道、化粪池、沟渠、道路、共用照明、中央空调、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备设备、电梯、电子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备及自行车棚、停车场等。
属于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管理、维护的设备设备,以及纳入*政管理的道路除外;
4.负责本物业共用绿地、花木、景观小品、体育文化设备等的维护与管理 ;
5.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6.负责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及有关设备的维护;
7.协助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
前款商定的事项不含业主资产保险和资产保管责任;
8.对物业使用中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9.协助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等;
10.;
11.。
第五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 其它事项:
1.在本物业保修期内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会所、幼儿园、商业中心等物业服务内容及费用由有关单位与乙方另行商定。
3.。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第七条 乙方应按甲方招标资料文件、乙方投标资料文件及本协议商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等级服务标准。
本物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为 级。(详细标准见附件五)。
第八条 乙方应加强对物业使用中禁止行为的监管,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告知、劝阻、制止,对违法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关于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下述第种方式:
(一)包干制。乙方依照本协议第十条商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后,无论盈亏均自行承担。
(二)报酬制。乙方依照本协议第十条商定预收物业服务费,在依照下述第种方式先提取报酬后,应所有用于本协议商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1.每(月/季/半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的比例提取;
2.每(月/季/半年)按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提取;
3.。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详细标准商定如下:
多层住所: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所:元/月.平方米;
独立式住所(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厂 房: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其他物业:元/月.平方米。
本条商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报酬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报酬。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日常运行、修理修缮、养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按(月、季度、半年)交纳,业主应在 (每月、季度、半年的第日前)履行交纳义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欠支付费用用的每天千分之收取延迟履行金。
如单个业主与乙方另有商定的的,从其商定。
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按支付给乙方。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商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业主在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本物业共用设备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水泵、中央空调、公共照明等)的运行费用未计入物业服务费的,依据有关实际发生额,由业主按所拥有的专有面积比例分摊,未出售面积分摊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 乙方应于(每半年、每年)月日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明细情形。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报酬制方式的,乙方应拟定物业服务费用年度预决算,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对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形有争议的,甲乙各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
(二) 。
第十七条 乙方在本物业收取的停车服务费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
1.地面车位
(1)中型机动车元/月/辆
(2)小型机动车元/月/辆
(3)摩托车(含燃油车)元/月/辆
(4)电动车元/月/辆
(5)三轮车元/月/辆
(6)自行车元/月/辆
(7)其他。
2.车库(含地面、地下车库)
(1)中型机动车元/月/辆
(2)小型机动车元/月/辆
(3)摩托车(含燃油车)元/月/辆
(4)电动车元/月/辆
(5)三轮车元/月/辆
(6)自行车元/月/辆
(7)其他。
3.其他。
(停车服务费以本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标准为准。)
4. 乙方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以及停车场所的清洁、照明、巡视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乙方受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修理修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事项与费用,由当事人与乙方自行商定。
第五章 物业承接查验
第十九条 物业承接查验内容和标准
1.甲、乙各方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
2. 甲方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乙方履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现场检查和验收时甲、乙各方共同参加,共同确认查验结果,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形书面告知业主。
3.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4.现场查验2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文件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备、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文件资料;
(2)共用设备设备清单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文件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资料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资料文件;
(4)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资料文件;
(5)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
未能所有移交前款所列资料文件资料的,甲方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文件资料的详尽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详细时限。
5.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相应解决办法及时限,甲、乙各方应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甲方依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乙方有权就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备等质量问题要求甲方承担有关责任。
在保修责任期限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甲方支付所有费用;
(3)。
业主房屋专有部分房屋质量问题,业主依据有关有关法律法规及购房协议向甲方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应积极沟通协调甲方及时履行修理修缮责任。
第六章 各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应当依照国家关于规定和物业买卖协议的商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文件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2.负责在物业销(预)售时将本协议的内容向购房人进行明示,并在与购房人签订的销售协议中包含本协议内容;
3.拟定《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要求物业买受人对《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4.在第一次业主大会设立并选举造成或产生业主委员会前,代表全体业主审定乙方拟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物业服务年度、季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乙方物业服务工作开展情形;
5.甲方不得为了有利于物业销售而向物业买受人做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等有关承诺;
6.支持协助配合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协议商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
7.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商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所有费用;
8.向乙方移交符合规定面积和标准,可直接投入使用,并与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在册一致的物业服务用房;
9.依照法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负责处理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引发的纠纷;
10.按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业主所有权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
11.;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1.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服务工作,并按投标承诺委派相应专业要求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履行本协议;
2.依照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商定独立开展物业服务活动,接受业主、甲方的监督,每半年向全体业主或甲方报告一次本协议履行及物业服务工作开展情形;
3.依法和本协议的商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4.在第一次业主大会设立并选举造成或产生业主委员会前,乙方应协助配合甲方拟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取得甲方同意后实施。乙方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物业服务时,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给予协助配合;
5.在甲方首期房屋交付前,乙方应安排主要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驻现场,协助配合甲方做好房屋验收、承接查验及房屋交付、业主入住等服务工作;
6.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应采取告知、规劝、制止、向关于部门报告并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7.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所有管理事项转让给第三方;
8.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形,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季度服务计划、年度修理修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预算和决算报告;保修期满后,乙方应依据有关物业实际情形拟定本物业的年度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9.在业主办理交房手续时,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并按规定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10.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关于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申诉;
11.因物业修理修缮或者公共权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有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甲方或有关业主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商定时限内恢复原状;
12.建立、妥善保管和准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服务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关于变更情形,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文件资料;
13.本协议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依照关于规定和本协议商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并按关于规定和本协议商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
14.;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期限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为期年,自年 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本协议期限未满,若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生效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期限届满前月,业主大会尚未设立的,甲、乙各方应就延长本协议期限达成协议;各方未能达成协议的,乙方应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后月内继续履行本协议,甲方或全体业主应在此期间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履行本协议商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时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或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 因乙方原因未能达到商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协议商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一定后果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甲方、业主违反本协议的商定,未能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物业管理服务等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业主限期交纳。逾期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乙方违反本协议商定,擅自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清退多收费用。
第二十八条 因房屋、设备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造成或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以下情形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由于房屋本体及配套设备设备重大质量问题,以及甲方、业主等原因致使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无法达到协议要求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物业管理服务中断而给甲方、业主造成损失的;
3.因修理修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且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备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非乙方原因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电梯、消防、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备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伤害、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事由造成损害的,如因乙方故意或存在过失的除外;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与甲方、业主另有商定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的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设立的,应移交给甲方或代管;并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和项目退出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甲方、业主的切身权益,在不可预见情形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生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业主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对上述情形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第三十二条 甲、乙各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协议有效期内,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调整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批准执行之日起,乙方可依照调整后的标准向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各方各执份,报*(*)、区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物业规划总平面图(略)
附件二 :
物业构成细目
(一)面积
净用地面积: ;
道路广场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地上建筑面积: ;
地下建筑面积: ;
建筑基底面积: ;
总栋数:
1.多层 ;
2.高层 ;
3.商业 ;
4.配套用房 ;
建筑高度:
1.多层 ;
2.高层 ;
3.商业 ;
4.配套用房 ;
建筑结构: ;
抗震设防烈度: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绿地率: ;
机动车停车位:地上( 个),地下( 个);
非机动车停车库(位): 。
(二)共用部位
房屋承重结构: ;
房屋主体结构: ;
公共门厅: ;
公共走廊: ;
公共楼梯间: ;
内天井: ;
户外墙面: ;
屋面: ;
扶手护栏: ;
电梯井道: ;
架空层: ;
设备间: 。
(三)共用设备设备
消防设备: ;
监控设备: ;
避雷设备: ;
人防设备: ;
垃圾转运设备: ;
电梯: 部;
污水处理站: 座;
单元路灯: 只;
单元电表箱: 只;
栋号配电箱: 只;
单元对讲防盗门: 套;
主干道路(5米以上): 米;
六角砖路面: 平方米;
公共路灯: 只;
建筑小品: 个;
共用架空层: 栋共约 平方米;
围墙: ;
大门: ;
公共卫生间: 处;
休息设备: 个;
文体设备: 处;
宣传栏: 个;
信报箱: 套;
给排水管线: ;
雨水井: 个;
污水井: 个;
化粪池: 个;
垃圾箱: 个;
游泳池: 平方米 个;
会所: 平方米 个;
幼儿园: 平方米 所;
商业中心: 平方米 个;
高压配电设备: 套;
箱式变电站 套;
二次供水设备: 套;
污水处理设备: 套。
(四)植株、绿地
绿地总面积: 平方米;
草坪面积: 平方米;
灌木花丛: 丛;
乔木: 株。
(五) 。
附件三:
物业服务用房明细表和测绘图(略)
附件四:
1.人员配置(略)
2.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基本情形(略)
附件五 :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详尽详细)
综合服务
1. ;
2. ;
3. 。
物业共用部位的修理修缮、养护和管理
1. ;
2. ;
3. 。
物业共用设备设备的运行、修理修缮、养护和管理
1. ;
2. ;
3. 。
物业共用部位和有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 ;
2. ;
3. 。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 ;
2. ;
3. 。
车辆停放管理
1. ;
2. ;
3. 。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 ;
2. ;
3. 。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 ;
2. ;
3. 。
物业档案资料文件资料管理
1. ;
2. ;
3. 。
其他服务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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