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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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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重要提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高层建筑迅速增多,大量高层建筑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几率和防控难度。为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于11月20日起实施。全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 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第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向使用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 高层建筑整改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统一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的且没有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支付。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高层建筑扩建及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时,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 第十条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医院、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医院、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缓降机、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逃生避难设施。逃生避难设施应设置在明显便于操作的部位。 第十二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建筑的特点,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消防档案管理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节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建筑四周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使用人在实施建筑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统一管理人。统一管理人应当将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使用人。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内部结构、改动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第三节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安装栅栏门、卷帘门。 第十七条 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并应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十八条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并应确保避难层(间)防排烟,应急照明等设施完好有效。高层病房楼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避难层(间),保证火灾情况下不易疏散人员的避难要求。 第四节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执行GA587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定期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统一管理人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组织维修。 第二十三条 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无埋压圈占、标志明显,管道、阀门及栓口无破损、泄漏、锈蚀,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二)室内消火栓无遮挡、标志明显,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箱门、栓口启闭正常,消火栓启泵按钮应正常启动消火栓泵,压力及水量满足设计要求; (三)灭火器配置选型正确、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外观完好、运行正常。 (五)相关档案台账齐全、完整。 第五节 消防控制室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重要消防设备安装房间的钥匙,并确保火灾时能及时、顺利开启,应配备方便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以及初起火灾扑救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 第二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 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取得国家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 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三) 保证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保证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保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状态; (四) 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五)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专任自动状态,并拨打“119”火警报警电话; (六)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统一管理人、使用人。 第六节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对高层建筑内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单位用火管理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区,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建筑内部、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禁烟场所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吸烟区。 (二)需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许可证,按照定人、定点、定措施的要求,确保:动火操作人员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到位;动火地点具备动火作业条件;焊、割器具及电、气源等符合安全要求;灭火器材等防护措施到位;动火作业结束后,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不留火种,关闭电、气源,并加强巡查。 (三)电气线路、开关、插座、配电箱、灯具等敷设安装符合要求,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符合要求,无私拉乱接及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等现象。 (四)使用燃气管道供气,应当符合GB50028的相关要求,燃油、燃气管道阀门及用具完好,无泄漏。 第七节 防火检查、巡查、自查 第二十九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存档备案。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八)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存档备查。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的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积物品影响使用; (四)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五) 重点部位员工是否在岗在位情况; (六)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员工应每日进行岗位自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三)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四)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节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向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报告,由使用人和统一管理人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责任人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由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九节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 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 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 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 消防法律法规; (三) 火灾预防知识; (四) 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六) 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和统一管理人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 (一) 在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二) 编制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 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三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 统一管理人应根据高层建筑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明确组织机构和任务分工,组织机构包括组织指挥和通讯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现场警戒组; (二) 报警、接警处置、通讯联络程序和措施; (三)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 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方案。 第四十条 统一管理人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一条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四章 火灾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 靠近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应立即摁下按钮或拨打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二) 靠近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三) 现场员工迅速引导人员疏散。 第四十三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 消防控制室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同时,报告统一管理人; (二) 统一管理人迅速展开指挥,召集各行动小组按程序实施灭火扑救和人员疏散; (三) 通讯联络组迅速通知员工赶赴火场,并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四)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五)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疏散现场人员; (六) 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七) 现场警戒组组织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十四条 火灾发生后,统一管理人应组织保护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主动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火灾调查。 第四十六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对火灾事故发生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章 奖惩 第四十七条 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 使用人,是指高层建筑房屋的业主或成本、承租、受委托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 统一管理人,是指对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的机构,可以是业主自行确定的管理机构,或者是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四) 消防共用部位,是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避难层(间)等。 (五) 共用消防设施,是指高层建筑的防火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等公共设施及其配套使用房屋。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20日起实施。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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