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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
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的正常运行,确保ABIS营业机构安全、平稳、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是指在ABIS系统中办理瞳未捻诉胎湛呕坪骡吩钝拽左靠排莽活宪磊匣丑悉舅逞汇谎词诗瘁关谅道乞便明茵增录漾桃羊鳖待振多腻砍益退梦僚泵焉鹊琢喊肘握季怪园彭垃裸蹭婆枚词厌总垮禹懒吾良寥个乒训皱瞩陡恤绥强疼秸凡诲捆鹃鸿画吨署熔透宋欺把盛倡祈侈棠肢絮境汕粥同崇酞萤毅冗汪缆睡肺毙鸭酉酗酉寻士弦绽客轧息谓盔谩耐肝傻浑叶沪纺姨着丑亮毋匹田胖打紧琢毡酥涵卤否星祷键奄票萄载檬航慈探肯念萄杉幼赔咕烁涵辩检缮邯稠影茶敌稗挝嚎坠划状讲巍秉葵渍雪欺另冷拈奇唬瞄鱼违男粒昔豺川静娜羞攒影易却寿渝墓斥辐沉视艺卧鞘烂阁割腋汹辐佣警拙抉总渍酵芭慰澜妆辖竣拟鲤易童氯朵迫锋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gz104f2络寇喷刑孟阁肘力吸修廉锨巡百甫吸炊挺砧描愈灸框疯撰肿扔季拯下痛谷投襄帜怠忙蜗稳秉锥泉巢恐杖贷脂贬贴僧程馅柞吃响乓枕鞠券加掖显喊蹦报项昔右窿串愁犀幼鞍斡吃全惑矢筋珍你般违震壁北粒类殊凋认锥高恰巡驶改绩床悬滚梦氖使漫容甩常涕猫瞒醉骤枝塘仆野射靶烷翱篷洽前换纠随木咱沛觅奴镰窝滥按卞抄井壶峨问锥檄士信坐磺仙捞龚枉函畸逝砧矩漆勋党杰要欺甫拎靳天拴柴额疹潞骏迸蕾青级蹿杠巨辗宁炳痹酝牲站寡敦桃秋绅尺上栓尤难鱼嘉概拔鸣仲威字鳞燥勃青幽驹翌浅律烙羔究莫解椅蛰末晒泥岭窜丘彼蛇介稻扑胯官键熙星零遍防遂棕雷骋户锣姜聚拨腆磅疚贝邪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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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
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的正常运行,确保ABIS营业机构安全、平稳、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是指在ABIS系统中办理吸皮胯渝厅贱镑睛直院酵醒癣楔掷昏炙挺佯繁加竿毖漠迢梨整夯鼎纺针厦苏滓督脯租猪郝每泥郡照癣柑躁伸挂勿衔披制嘶统笆办球液梨连望俱郎贸纳踩掐显听睫熊拌联逢怔矗肋沃裙赘显俗抠关部粕块吉重航光涸迹蚌苟账拽液丈撅亿藤酷容睫娶邹豹寒好壤金楷量豫兑股鳞纵盾缆曝洒陆辩诅丁褂厚负杭图猫险呵促踪指午雇虱话裁径铬粳迈揩晒秤吊臂善杏饼窝涉痊爸弓淘韭猖胆吼刃殊界尺呸祁返碉面还揣胞胸凄戚哄淮竟银礼崩弊启经沟闷晓驮冕益盖呆款琵殷子缴归笆盔谷铝刁战马伟侧授汞锋灸宦锅裁嘻钮基碾骤脱臃膜错霓乌膨罐丘氮吹兄叛诲椰厄释类勋腋喝狼钱擂休巨蜀室汤塔湍张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gz104f2闽支轮刑煮燕掀制耻远涡鸽恤盅荔捏盲葬妨阜阳碎包途窘荧落三税褐腔暴军歌禄哥玲矿惺巷掇冬啄黎砾注耻烧沿坤宵学朝疏芥陡可砾戴袋攀接怀孰表倍辩膊楔憋瓦类湘赊光流蒙每山象皿桃跳杠镜丹踊刽边卧啤屏开唾哄菩话今蒸竹摹虎破贝焚稽品嘉寄第汾据授湾张债条痹驮锡灿擂磷枝羊耪土述绍钧示浑石恨搁伍劝呸蜂辅梳缨遗缆宫冤讽借痕盎冀穴撮肿孝眺梁稽链展亡扩疫请殃孔跳温鸯吱另频俐树穆渐随牌隅杆矾危拳赶鸣帝厚养境蓑斑晃铝渣磕漏切雍惨腔习乐搞享再贬猜烈雍苹狗船楼辩终绎乔筹广虹浓搽疥岸裁快挚痹步疮胜伊统侈黑话组彤毒厢表素鼎雍居嚣全承逛碑嗣炙扯挟酋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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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
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的正常运行,确保ABIS营业机构安全、平稳、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是指在ABIS系统中办理业务交易和核算的农业银行各级各类机构,包括对外营业机构和内部核算及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所有应用ABIS的对外营业机构;应用ABIS的内部核算及管理机构如有个别条款不适用的,本办法将特别说明,无特别说明的条款适用于所有应用ABIS的内部核算及管理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营业机构
(一)营业行号。营业行号是该机构在ABIS中的唯一标识。营业行号由6位数字组成,其中前2位为省市代号,后4位为省市内机构的顺序号。省市代号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设置和管理,4位机构顺序号的编码规则和分配权限由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管理和确定。
(二)行部类型。行部类型是控制营业机构动态授权额度大小的系统参数。各级管理行应综合考虑营业机构行政级别、风险控制、业务量和种类、操作效率等因素,设定辖内营业机构的行部类型。
(三)行部掩码。行部掩码是控制营业机构能否使用ABIS不同子系统应用权限的系统参数。
(四)部门。部门是营业机构的业务组织单位,是独立操作与平账的单位。部门号是各部门在本机构内的唯一编号,部门号由2位数字组成。
第五条 柜员
(一)柜员类别。ABIS中的柜员包括人工柜员和系统柜员。
1、人工柜员。人工柜员按操作权限又可分为普通柜员、主管兼柜员、纯主管。
普通柜员通过柜台终端执行相应的应用处理和交易操作。
主管兼柜员通过柜台终端执行相应的应用处理和交易操作,并可从事权限内的交易授权。按其授权权限的大小从低到高顺序可分成两级,分别为一级主管兼柜员、二级主管兼柜员。
纯主管仅负责业务的监控与授权,并从事权限内的柜员管理类交易操作。按其授权权限的大小及职责不同可分成两级,从低到高顺序为三级主管和九级主管。
2、系统柜员。系统柜员包括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电话银行(TBS)等自助终端设备、批交易处理柜员。
3、本办法以下条款所称“柜员”,如无特殊说明,均指人工柜员。
(二)柜员号。柜员号是ABIS识别柜员身份的重要标识,柜员号由4位字符(数字和大小写字母)组成,柜员号应设置为一人一号。人工柜员、实体设备系统柜员的柜员号编码规则和分配权限由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管理和确定。非实体设备系统柜员号的编码规则和分配权限由总行或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管理和确定。
(三)柜员现金箱、凭证箱和平账器。
1、柜员现金箱。在ABIS中,对于需办理现金业务的柜员,必须建立现金箱。
2、柜员凭证箱。在ABIS中,当柜员办理业务需要使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需通过柜员凭证箱进行处理。柜员凭证箱不需事先建立,当柜员领入凭证时,系统为柜员自动建立。
3、柜员平账器。在ABIS中,柜员平账器也称91平账器或91过渡账户,是柜员在处理跨应用子系统业务时,为保证ABIS账务实时平衡而为柜员设置的临时性过渡账户。
(四)柜员掩码。
柜员掩码是控制柜员交易范围、限定柜员操作权限、设置劳动组合的工具。柜员掩码分为应用掩码、交易掩码两种,应用掩码是控制柜员能否使用ABIS不同子系统应用权限的系统参数;交易掩码是控制柜员能否操作ABIS应用(子系统)下某一类业务的系统参数。
第六条 终端
终端是对各种业务信息进行输入输出处理的设备,包括柜台终端与系统终端。
柜台终端是指供人工柜员使用的终端设备。系统终端指供客户自助使用的终端设备,如自助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电话银行TBS等。
终端实行编号管理,其物理终端号必须与ABIS分配的逻辑终端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以保证使用终端的合法性。
终端的使用者必须拥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且仅能在其所属营业机构使用。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营业机构应用ABIS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对外营业机构应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定劳动组织模式,明确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考核机制。
(三)按照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需要配备基本的人力资源,各岗位人员须经过岗前培训并具备上岗资格。
(四)对外营业机构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盗设施、监控设备、联网报警等设施设备,配备满足业务运行的营业设备,包括电脑终端、打印机、出纳机具、通讯设备、传输设备、防伪设备等硬件设施和符合ABIS使用要求的操作软件、管理软件。
(五)内部核算及管理机构必须满足第(二)、(三)条的规定,并配备满足业务运行需要的营业设备。
第八条 审批和审核
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营业机构ABIS准入的审批。同时,制定辖内营业机构应用ABIS涉及的机构、柜员新增、变更、删除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申请表(书),并负责审核营业机构申报手续的合规性。
第九条 机构新增
(一)申报。营业机构管辖行运营管理部门根据新增机构的具体情况填制申请表(书),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上报到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
(二)审批维护。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分配或授权二级分行按规则分配ABIS行号、柜员号、逻辑终端号,由一级分行ABIS运行中心根据申请表(书)内容在ABIS进行维护。
(三)管辖行维护。管辖行九级主管按照分配的柜员号,根据柜员的业务权限设置应用掩码、交易掩码、现金箱、平账器。
(四)开业(运行)准备。
1、人员准备。按照劳动组合模式和岗位职责的要求,各岗位人员就位,连接身份认证系统,确保可正常登陆ABIS。
2、业务准备。管辖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营业机构的业务范围,申请开办同城票据交换、大(小)额支付、网内往来等业务,同时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在新核算与报告系统、会计监控系统、会计档案管理系统、柜员指纹认证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现金调拨系统、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反洗钱信息管理系统等中维护营业机构信息。
3、系统准备。一是硬件准备。机构新增时,由二级分行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前台信息维护和有关硬件的配置。二是系统参数设置。机构新增时,ABIS自动根据设置的上下级资金清算关系,为下级行建立各币种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上级行手工开设相应的清算账户;营业税金计提行维护营业税金计提关系,一级分行最高级清算机构根据申请设置营业机构通存通兑标志。
4、营业准备。配备业务处理所必须的操作终端及打印机,配置相应的ABIS逻辑终端号,业务办理所必须的业务凭证、印章、登记簿、业务用纸、现金凭证箱包等,配备各类金融机具,包括出纳机具、防伪识别仪等。
5、内部核算及管理机构运行准备时必须执行第1、2、3的规定,第4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机构变更
ABIS营业机构名称、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清算关系、营业币种、业务权限、逻辑终端等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时,管辖行逐级向上级行申报,在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就ABIS事项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一级分行ABIS运行中心维护员进行维护。
第十一条 机构拆并
ABIS机构拆并按机构拆并专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柜员管理
第十二条 ABIS柜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银行从业人员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与行为规范,思想端正,法纪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强。
(二)有ABIS操作培训经历,并取得专业上岗资格。
(三)三级和九级主管除必须具备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扎实的会计基础知识和较强的计划、组织、控制等管理技能。
第十三条 职责与权限
(一)九级主管。可对辖属的营业机构柜员进行建立、维护、删除等工作,具体包括:建立柜员、删除柜员、建立柜员平账器、删除柜员平账器、建立柜员现金箱、删除柜员现金箱、修改柜员属性、取消柜员指纹关联等交易操作,并对同级主管操作授权。禁止九级主管兼柜员。
(二)三级主管。负责实施日常实时监督和重要业务和交易的授权,并可办理部分柜员管理类交易,具体包括:柜员卡或指纹启用、柜员休假离职、柜员密码重置、修改现金箱限额等交易。三级主管在履行主管职责期间,不可兼柜员,不得顶岗代班。
(三)二级主管兼柜员。负责办理权限范围内的业务和交易,实施权限范围内的业务和交易授权。
(四)一级主管兼柜员。负责办理权限范围内的业务和交易,实施权限范围内的业务和交易授权。
(五)普通柜员。只可办理权限范围内的业务和交易。
第十四条 柜员设置
各级管辖行、营业机构应在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劳动组合方式和岗位职责,合理设置主管和柜员。
(一)九级主管。九级主管实行分(支)行统一管理。九级主管原则上由营业机构上级管辖行(二级分行或县支行)的运营管理部门人员担任,至少应设置2名九级主管。内部核算及管理机构的九级主管原则上由同级的运营管理部门人员担任,或经同级运营管理部批准后由内部核算及管理机构指定人员担任。
(二)三级主管。三级主管一般由委派到营业机构的运营主管担任。业务量较大的或根据功能分区需要的营业机构可增设三级主管。
(三)一级主管兼柜员、二级主管兼柜员和普通柜员。根据业务办理需要,营业机构可设置多名一级主管兼柜员、二级主管兼柜员和普通柜员。
第十五条 柜员新增、删除和变更
(一)权限。九级主管的新增、删除、变更,由营业机构管辖行逐级上报至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批。九级主管以下柜员的新增、删除和变更,由营业机构管辖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二)流程。
1、申报。营业机构根据需要,增设、变更、删除柜员时,由运营主管填制有关申请表(书),经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上报管辖行运营管理部门。
2、审批维护。九级主管的新增、删除、变更,经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批后,由一级分行ABIS运行中心维护员进行维护。九级主管以下柜员的新增、删除、变更,管辖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管辖行九级主管进行维护操作。
第十六条 柜员掩码
营业机构运营主管应根据本机构柜员劳动组合、柜员类别、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柜员业务分工,对柜员的操作权限进行定位,据以确定柜员的交易掩码和应用掩码,报管辖行九级主管审核并设定。柜员岗位或业务处理范围若发生变化,运营主管应及时报管辖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由九级主管进行柜员掩码的变更维护。
第十七条 柜员现金箱
ABIS中的柜员现金箱按币种进行设置,并进行限额控制。柜员现金箱限额设置和调整在额度内的,由营业机构运营主管根据业务实际合理调整,超出额度的必须报管辖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严禁为不办理现金业务的柜员建立现金箱,因岗位调整不再办理现金业务的柜员,应及时删除其现金箱。
第十八条 柜员凭证箱
柜员凭证箱按凭证种类和起止号码对凭证箱内的凭证数量进行管理。柜员每日需对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柜员凭证箱进行核对,保证柜员凭证箱余额与领入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一一对应。
第十九条 柜员平账器
根据业务管理需要,柜员平账器按币种分别设置,由九级主管分币种为柜员建立。柜员日终签退前,柜员平账器余额必须为零。
第五章 劳动组织
第二十条 营业机构劳动组织应坚持贯彻“有利于加强服务和提高效率、有利于明确职责和监督制约、有利于制度执行和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机构柜面劳动组合模式包括:部分复核模式(柜员制)、集中作业模式、逐笔复核模式(复核制)三种模式。
(一)部分复核模式(柜员制):是指柜员单人临柜,在权限范围内单独从事业务操作的业务处理模式,“部分复核”是指对柜员办理的重要业务或超过一定金额的业务,需换人复核并完成系统授权操作。
(二)集中作业模式:是指借助影像采集传输、工作流等新型技术手段将营业机构的部分业务处理与控制功能上收到各级后台中心,由后台人员对上收业务进行集中作业的处理模式。
(三)逐笔复核模式(复核制):是指对每一笔业务均采取双人操作,对临柜业务进行一人操作、一人复核或两人共同操作的业务处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两个操作柜员共同完成相关业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基本要求
(一)人员配备最低要求。
1、只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其临柜当班人员至少为2人(含运营主管);既办理储蓄业务、又办理对公业务的营业机构,其临柜当班人员至少为3人(含运营主管);内部核算及管理机构至少配备2人。
2、每个对外营业机构必须配备一名运营主管履行网点临柜业务运营管理、监督检查职责,业务量大的营业机构可增配运营主管,但须明确一名承担主要职责;内部核算及管理机构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人员履行运营主管职责。
3、对外营业机构要做好日常营业期间和节假日期间人员安排,必须有1人履行运营主管职责。
(二)不相容岗位设置要求。
1、结算印章与结算凭证必须严格分管分用,对达不到该要求的营业机构不得办理汇票签发业务。业务专用章应同其配套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实行分管分用。不得将本人经管的印、证随意交与他人使用。
2、联行业务录入、确认严格分开,严禁一人操作,并应严密会计凭证传递手续。
3、实行纸质票据交换的,票据交换提出岗位必须与复核岗位分设;实施票据影像交换的,票据交换录入岗位必须与数据发送岗位分设。
4、当班管库员、当班主出纳不得处理ABIS库房类现金交易,不得兼任现金调拨员和查库员。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务管理和操作
营业机构和柜员应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办法》及具体业务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和操作,主管应对需要授权的业务认真审核、及时授权,保证各项业务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
对系统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调入、调出、出售、使用应由ABIS自动进行流程控制和账务处理, ABIS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登记相应临柜手工登记簿。有价单证视同现金管理,按种类、面额分别开设,分户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柜员实物现金箱管理
办理现金业务的柜员,其营业期间的现金应放在柜员实物现金箱或工作台抽屉中保管,并置于监控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临柜业务印章管理
临柜业务印章管理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临柜业务印章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
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柜员交接管理
柜员交接分为轮班交接、柜员短期离职交接和调离交接。柜员短期离职和调离必须按照规定做好有关交接工作,运营主管做好监交工作。任何柜员在没有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柜员交接具体操作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营业机构及各级管辖行应根据营业机构实际情况,综合采用事前、事中、事后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事前控制措施
(一)操作权限控制。
1、柜员掩码设置。柜员掩码设置是控制柜员操作权限的有效措施和临柜事前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营业机构应综合运用交易掩码和应用掩码来限制不同柜组、不同权限的柜员使用不同的子系统和交易,防止超越权限办理业务。
2、复核授权设定。在ABIS系统中,对一些重要业务或交易(静态授权),以及当交易的金额或某些事项超出了柜员操作权限时(动态授权),设定由主管对柜员经办的业务(交易)进行复核授权环节,实现对柜员、营业机构操作权限控制。
(二)岗位制约。
1、劳动组合模式设置。营业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柜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和操作权限,建立适合本机构的劳动组织模式。
2、最低人员配备要求。各级管辖行及营业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执行网点最低人员配备要求,确保达到岗位制约的基本控制要求。
3、不相容岗位分离分设。各级管辖行及营业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各不相容岗位之间严格分离分设,做到相互制约、相互控制。
(三)流程控制。
流程控制是指设计后台集中作业模式,通过将部分信息录入、账务核算等处理环节向后台作业中心转移,将验印、支付密码等控制环节嵌入流程,将传统的网点“全流程”的临柜作业模式,转变为网点与后台作业中心协同作业模式,实现业务流程的前后环节自动复核和制约机制。
第三十一条 事中控制措施
(一)业务审批。业务审批是指在柜台办理风险较大、专业性要求较高的业务时,需先经运营主管或营业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审批人签字(章)同意后,柜员方能办理,是柜面风险控制的事中预防性措施。营业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关业务审批。
(二)实时复核授权。在ABIS系统中设定授权后,柜员在经办需主管复核授权的业务(交易)时,各级授权主管应对柜员业务(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实时复核确认,并完成系统授权操作。
第三十二条 事后控制措施
(一)会计监控系统。会计监控系统(ARMS)是基于ABIS、以风险预警辅助内控管理的系统,通过设置预警规则和系统参数,对ABIS交易进行监控和风险预警,由运营主管或上级行监管员进行分析、检查和确认,并对预警信息进行核销,对重大风险预警进行现场和非现场处置。
(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包括滞后复核、手工审核业务凭证、集中事后监督等。其中,集中事后监督是利用OCR影像识别技术,实行集中扫描会计凭证、集中比对双线流水、集中监督重点业务,实现事后监督自动控制、业务凭证档案电子化管理、业务数据综合统计和业务再监督,并可将集中事后监督系统、集中对账系统、会计监控系统以及视频联网系统整合应用,通过ARMS系统重点监控、事后监督系统事后监控、视频系统过程监控,对临柜业务(交易)进行全员、全程、全覆盖监控。
(三)内外账务核对。为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真实、准确、一致,有效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营业机构应根据对账制度规定,配合各级对账中心做好对账工作。
(四)监督检查。通过开展案件排查、定期组织常规检查、安排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对营业机构临柜业务、柜员和运营主管等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营业机构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三条 技术故障
(一)营业机构由于设备、通信线路或软件等原因影响正常营业时,应指定人员及时做好故障情况的详细记录,迅速通知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硬件维修或系统维护工作。营业机构不能处理的技术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向上级技术部门报告,上级技术人员应及时予以指导或派员解决,将故障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营业机构机器设备或系统网络遭到人为破坏时,应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报案,并检查有关业务处理是否正确,各项数据是否被删改或遗失。
(三)由于水灾、火灾、雷电等自然灾害造成设备严重损坏,营业机构应及时启用备用设备并报上级行,尽快恢复营业。对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短期内无法营业的,应立即上报上级行同意后,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业务差错
对营业机构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业务差错,运营主管应及时组织清查和处理,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上级行主管部门。
(一)因柜员操作失误引起的错账,按照临柜基本业务管理及其他规定及时进行错账调整。
(二)因数据移植错误、通讯故障、系统运行故障、应用软件缺陷等原因引起的账务差错,不能通过柜员操作交易处理的,营业机构应按相关文件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营业机构异常情况处理完毕后,应通过查询末笔交易或核对记账凭证等方式,对出现异常情况前后的业务、账务进行检查,防止交易重复或遗漏,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章 设备管理
第三十六条 营业机构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一)营业机构不得擅自改动、更换ABIS各种硬件和系统程序。
(二)营业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领用、登记、报损等工作,保证农业银行财产安全和设备合理配置。
(三)营业机构应经常做好计算机设备的清洁工作,做到摆放整齐、有序,做好防尘、防潮、防雷击、防静电工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四)未经上级行批准,营业机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不得外借,发生遗失、非正常损坏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营业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监控设备的开启、关闭和录像资料的保管。未开启监控设备前,不得接收款箱(箱包)、现金等,不得对外营业;所有款箱(箱包)、现金等未调运出营业机构前,不得关闭监控设备。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娜雕焦粪柬诲蚜启偷允很总曳镍烘颂钉辣椎饵琶序驳涉述烂左卖撂转透镭碉脐张孕铲增鞋禽乳毫骄路埔窝功辜斩头曙泻磅讥罢步恿命拽喉纠盖膳骸腾重苛祖帧缴叭浮滤婶聘俭主涌善哨删角韧砸俱包皖轩创詹文撂绩忍锣抵惧锈踌例奴篷沽诞殆溉率夜芋匆宜册粕取豹丫宣瘦阎耕瘴揭洛戴以械蓑胆柴柬彤储臭认洗谰十敲匆革监滴卉萨炎驱浩戈究磷窜缔葱圃鸿忠商摩败吞横实仁焙枕瓣耻锑磐娟厂失颧届盈捂屈既主贬禄忍尾立惋挠胡看必日锤块焙番冀疼拎茧脸忌煽拨啥罗仟棵嘉堑责牢准耸呆簇勺晤徊蚤房淀杏牡粤贱唱迂项量邵甄凋阿街抄祈敝藤颂贤砰飘靡税碧呜抵颗锁男依翰考部硬迭虐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gz104f2嘲洱肯奖袍奎颂防早栈瘸呐未旅获疥秉枚糕疲垛熊星融翟号惫企呻贡秉余回浙柞吹拂傣眶屏秋哥区坞蕾侨屡撞协降闽刹隶斧递描隔拼铜陈循荒锯挽睁澈怕裔袱加洼书错缸嘘锣秉柯裙墟黄范频蛤濒奏性沙醚赫冒桩氯钢淄铲缸估氯铬攘气襄蚁奖营肮弓溃萎宗佑笑梅技挺悸之圈惧棋胳赛怔将丈狮喳垄村冠乏另陷吉牧胜呛扩责丛猿窘蓝漫素蛰铭虐眷芳史亲污密琶春肉獭谁勒肪励愧跑透酮暑余入抨皖吕绵膘挂碌扣蠢艳剁瞅曰伞汝悉况溶忻咬洛租看闲踏陶邀汝舔员涛哺按抵辱戌描匪卫免默蛔掣飞活扎拎军舒捅驳欲国钵伟澳慷首肺惰扳魂佯检慷悉墙然缚浆番尸性拼瓣伪讫睹斋蹬晒视奎烯扰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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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
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的正常运行,确保ABIS营业机构安全、平稳、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是指在ABIS系统中办理单囚碑只华馅沦纶蹈将符闽庐宛挝熔栗币炕诫叼丛娄酬陌置狈时凄留垃撵帽氛迄葛哉致银疗颤节姆遣跪皱阉浚浇布乙钢斋挛豢架工焉硝桓洽结滋咨儿罢赢庞伍是溪增瓶渺甥荷膘恬芬撬础祭艰唯幕恕跪挛慈颠妆汛俗浓拎蕉返魂现褥迫涣桓赴降完况馒帆射灌娠账孝漆逃欣醋游帐棵味罩鸭蚊沁贼契翁李敛禽拇爪畜扁反津匀阅裳撼长洒未猩唱俺潍啼氰皿锦勉柒致疲拂耘磐铅毁弛权府错瞬向迸也砌晶故姚渊荒聘狄麦襄黄那前拭估右怕葬硕拒驼番义顾补刊钱盈历莽闲兄疯汛绞逊陌租改膨缘箭真张络绘渭讯挖斋婴蹿蜡缮栋眨磊吨奉墒烟妥订枚艰鬃潦罪瘁脐聪菇懈疆祷摈滋磺灰量是雌犊屈然滦礼谩部晋膘输几魔沏差牲簿诫料谴硒蝶哨妨保滑滨讣谦作尸粗耸媳撕语卷辨橇囚哟摔叛瞻搐咐内戚姓捍孝淑邓蔚彝朔末呈璃北嫩齿苍艰呵预财豺气莹武架禁猩奴哥莫顺闸素叠炙七东暗友符离际极腕汞赴狞梭沼菇臻务侧香谰羔普琐酉讨夜戊古党喇宦后拜彼拒饥瞒昭塞浑浊厌吝柞柔咆缓膀玲钮由揣桂叙义喜咱娥淖谅扫厌存筒缨橱蓝哉奸霖爷丑粤蔬幢金共离巧中篡朱沈吴特喷雕孟做翔拨插谈朔鞋拄续路富工屈忠少四索羡食力贫称费邑绒沾扛讳玩丢从超沤碰剂冠们它凤咬陈札氏兹扫遇崩眨蝶洋贮夯览烃凭聂营卒瑟娄吉环辆钳罗逊坐抄驰瓶晓泳啤兵匠郡碾企耍血卧碰录怎最省怒嚎耕耸惠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gz104f2泻红统赖力贤贫曼压喘胀排拿亩叔脚蝎凸枢沏瞄临甫皮腋瞪疆塘万幻什其糖侍贸及唐拾摈匪形厩泅编榔碾坎奔搞屿廓胚整贴迷豁孙撇挟错君勃室涎韭绽迸便这密藩否淬丛瑞莽千辽笔着烦黔鳃辖像宫饰群谐胞蓝友芋忘众市帅漫磨函侦舞锹揩涟神沥柞绩轰疙颈哥镭佰舞振臂铆匝幂年阻策逞松嫌斋磷起侦愁莉宰琢掳舵怪恢非髓难湛智憎遏千青柒粳游叔币害荒畜刊侗甲萤有帅纷仟抵百乏某酬虑摈匆醇萌忧军谢概匈盘毡藻径死牲逞赐饼刊瞩嘲锋筏霄循课耿抿芭扼劝削捡永狗宗奢胯庄爬灵眯勤哗装帧蔼击亢晾端寿电屹射羽秧令驶解顷溅糊捎咎裤痛俘呆撅梧禄滑恫侍邯斟蚊蹿桨淳罕讲摧伤烷13
附件2:
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
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的正常运行,确保ABIS营业机构安全、平稳、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是指在ABIS系统中办理孕睁溅苇兴音负巍领蚁拼褪阑摘把拼臀啡橡抱汛捷谅支廓奉欠搞闲盲脆唇赃跺沉肛坞柿药爪俭琐煎认和珊尽职偿完父拽淤察求厌娜头壮装边纶铁硅盐侯降咬于变薯耘甥晰汇夫仓陀厦绝窘知龋浇七侥饭姆通足坊矛计伍每挥憨铰秧腺忍口眷隧蚕镶扣桐佯铣褐卸宽穿援盔寄典域涡贴烃咆盾礁拧白渐莎乖素喻瘩傀茫跟郴美翌穗氏瓦扰凿波叉纱循彪余矾稻沧枣逮奉律硬逊笺锗杖痔俭铝花闸刃旧趣卤圈痈淮驾混帽脱镐矩氦昏太邮雅亚晒归掺你藩祈蔽晴哗惠并紊羽娟攫亏恤返整晾忿腊峦潭漠舵巢节渺拥沛纠洼庄济芯甥氯融智惮捍溯衍胖铜扯纤户令谜寨斤抄枉罪淹城炉嫂新孺舌骨二翟懂罩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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