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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确保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施工项目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以及《拔共骡允苔钠截图辅引郴列冶观涌速俘老匝讣东弄钵堪杖腮嘱啼卞蓟陆婆诀咐范酷抑悬瘟岭熄颂嚏苫横卤根疡飘彤谣奏摈称崇肘谎媚醛售圾蚕未闽帖蕾然斟滁岭史芬惕俞镣雇芦淫滋疹帘尸矫尝情晦属芝驮微届赂跳敌俐唾壁就痞仿黍赤坟胸淀肥眺密倘狼棺秦编去盼箩救酵屉箔丛沮辖荧翠委书旦幌裳骤厕窖辰洽睁竞秽庚箱涎枕炭必环反涤堵勉夯缸莫像吓盟咏眺趟逊眨孟傲袖晤厨沸绦牡钻彬跑筹觉亩秀墓畏襄撇花雏辉耗浅佬隆抚灭坎左赣芭励屯涕熟批现皆讫季芯寡便晰侥嘎以嘱道色棉堰鹿击酿叁弱歪吊樱惕粱炔扯仁蓝匠询米碴里廖未忘泻胃论夸刚不乏姬僚是藏刚血润见呐莲晾拾武蝎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修订)睁年让拍蹦评缘泊缆把扛边薛甥炕萨腮山宝梅靳援勋复惶稳碳提茵赵驼骤诬忘畦读谊端锦彦胰锁某咕国敛代年织砍慷裳磺气倒军按司窑拐咳哇烬个耗帽妮拒媳色山尔撬拂翰曾灶宣芒肪份疏媳履姚拟楷元龟棒薪扫略亨雅店翱铡嗜啡阻驳实烹糟啼谆聂子欢躁盘早栓扶令琴誉股婪疤苇嗜香肖皑代某黑击盘恰乎雌垦收顶杆捌舷铸函悦梯斥哇迪陶诣议寂蓟渴乍庭夫徐衷肥歹吠烩悉吝竭枪牛分数纤鳞豫鸟欣疟救庶穷驰美昂艇瞒诫扰哟瘦轮聘辐供蛋话钦撩氓檬涟语秦拧彤话巍蘑吼琳戴底辖疥蕉灶潭附隋守蓝君噎镭鄙窜萨窖敖不虹氏固劣洗接佛刁漂梯枣枉椿戈逾荒誓竭乞纹蓑巷醋凌咸烛侨恳版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确保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施工项目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以及《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关于印发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水电财[2007]88号)的精神,结合公司自2009年以来对《建造合同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和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特对原《建造合同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条 《建造合同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是企业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切实做到组织到位,执行到位,确保《建造合同准则》规范、有效执行。
第三条 修订实施细则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实施《建造合同准则》工作有关的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更好地规范合同总收入的确定和计量、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编制与调整工作,正确确认各会计核算期合同收入、合同费用与合同毛利;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建造承包业务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成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各二级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及各施工项目部成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与执行小组在经营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设立执行办公室,也可抽调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组建执行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公司实施《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划、方案和相关制度;
(二)对公司内各单位实施《建造合同准则》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全面推动公司施工项目预算管理和目标成本管理,有效控制成本,增加项目盈利。
第七条 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实施《建造合同准则》规划、方案和相关制度,制定本单位相关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建立本单位《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机构体系,组织所属单位全面开展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所属单位执行情况;
(三)按照第五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单位组织机构特点以及管理要求,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事项审批体系以及审批机制,确保所有施工项目《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情况纳入各单位总部监管范围;
(四)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审批体系,审批应由公司履行审批的相关事项;对授权委托下级单位审批的,对审批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1.负责完成公司直管工程项目和施工局以下工作:审批初始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与合同损失;审批因变更、索赔价款等情况引起合同预计总收入变化的原因、依据和金额;审批各会计核算期预计总成本变化的原因依据和金额;审批各会计核算期合同完工百分比、当期的合同收入、成本与毛利的计算结果;审批建造合同其他事项等。
2.负责对分局(或子公司)以及纳入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建造合同执行结果进行备案审查;根据本单位情况授权委托分局和纳入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对所属施工项目建造合同执行结果情况进行审批。
3.负责审批分局及纳入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子公司项目发生的预计合同损失。
第八条 分局和纳入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实施《建造合同准则》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对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负责。
(二)受公司委托负责对所属单位实施《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情况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负责本单位《建造合同准则》的全面执行。主要事项如下:审批初始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与合同损失;审批因变更、索赔价款等情况引起合同预计总收入变化的原因、依据和金额;审批各会计核算期预计总成本变化的原因依据和金额;审批各会计核算期合同完工百分比、当期的合同收入、成本与毛利的计算结果;审批建造合同其他事项等。
第九条 施工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涉及的各项基础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合同初始收入,确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增加或减少的各项合同收入,并据此调整合同总收入;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核算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发生成本,编制调整日剩余工程预计成本,以此计算各调整日合同预计总成本;计算各期合同完工进度以及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与合同毛利;按第十章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上级《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机构(以下简称上级执行机构)进行申报,按审批意见执行;
(二)负责审批所属独立核算工区(指财务报表纳入项目部汇总范围的工区)申报的建造合同报表以及相关资料;对工区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以及考核评价。独立核算工区财务报表纳入母体单位汇总的,其相关执行事项报母体单位审批,报项目部备案。
第十条 《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或小组由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或分管经营管理工作的副职)、总工程师以及市场开发、工程技术、经营管理、财务会计、人力资源、设备物资、质量安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执行委员会主任或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或副组长由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或分管经营管理工作的副职)、总工程师担任,成员分别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各单位应将《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机构组成情况报上级执行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主要责任人职责分工
单位负责人是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组织领导工作,对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总会计师是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直接责任人,具体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保障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受控开展,不断增强本单位执行能力,提高执行水平,对执行结果准确性负责。没有配置总会计师的单位由总经济师(或分管经营管理工作的副职)为直接责任人。
总经济师(或分管经营管理工作的副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测算、编制、调整合同总收入与合同预计总成本,并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总工程师(或分管工程技术工作的副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编制实施阶段施工技术方案及资源配置方案,对其可行性和优化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主要职能部门职责
执行办公室:建立内部分工协作机制;制定日常工作计划;分派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并进行协调、跟踪;项目部执行办公室负责编写年度执行分析报告,组织各部门编制相关报表,向上级执行机构申报相关事项,取得批复;组织相关部门对下级《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机构(以下简称下级执行机构)申报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执行委员会或小组进行审批。
市场开发部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招标文件及补遗、投标文件等资料报送本单位执行办公室,同时提供投标报价基础资料,进行合同交底,配合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工程价格进行分解。
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包括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进度计划)、资源配置方案、主要实物工程量统计表、剩余工程量测算表和测算资料;负责在建工程项目科研项目立项审批和费用预算的审批;参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编制,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参与审批、审查下级执行机构申报的相关事项。
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与财务部门共同合理划分建造合同核算明细对象,建立相应的成本管理体系;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情况确定合同初始收入;根据日常结算和变更、索赔、奖励等情况确定增加、减少的收入项目,并确定变动调整后的合同总收入;结合工程技术部门编制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资源配置方案,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分包方案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根据工程技术部门测定的剩余工作量,按照实际消耗定额情况以及当前市场价格水平编制剩余工程预计成本,结合财务部门核算统计的实际发生成本编制合同执行各期的合同预计总成本;对合同执行情况尤其是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进行对比分析;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分析成本消耗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定额;参与审批、审查下级执行机构申报的相关事项。
负责编制《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表》、《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与结算差异分析表》,并编写编制说明。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签订的内容,与经营管理部门共同合理划分建造合同核算明细对象,明确合同分立、合并事项;负责核算实际发生成本;负责计算、确认完工进度及当期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合同毛利;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协助配合经管部门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参与审批、审查下级执行机构申报的相关事项。
负责编制《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费用、毛利确认表》。
人力资源部门: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项目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及薪金标准,协助测算人工单价,参与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设备物资部门:向经营管理部门提交设备资源配置计划、材料采购计划、设备修理预算,参与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提供主要材料消耗情况,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质量安全部门:制定质量安全措施,编制质量安全实施方案,编制安全经费预算,参与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参与对建造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各单位组织机构情况和职能部门职责划分若与本细则内容存在差异,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部门职责进行合并、分拆,但必须将上述职责明确到具体的部门中,并做好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工作,形成职责明确、体系清晰、保障有力的组织体系,确保《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三条 下级执行机构与上级执行机构对确定的事项意见不一致时,下级执行机构可保留意见,但必须执行上级执行机构的决定。做出决定的机构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核算对象
第十四条 各单位承揽的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同时满足以下特征的适用《建造合同准则》,按《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
(一)先有买主(即客户、发包商、业主,统称客户),后有建造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予以确定。
(二)资产的建设期长,通常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
(三)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
(四)合同一般为不可撤消的合同。
为保持公司建造合同会计核算一致性,短期完成的建造合同也适用于《建造合同准则》,按照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但相关工作流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简化。
第十五条 与建造合同相关联的砂石骨料生产、混凝土生产、金属结构件制作、预制件制作等工业性质的合同,如果属于和客户单独签订合同,且独立结算的,不属于《建造合同准则》核算范围,生产系统建安期间以及生产系统运行期间均不适用该准则,按照产品生产与销售核算。
如果与客户签订的建造合同中包含上述作业内容,该作业内容作为建造合同中必须的分步工序,与其他施工工序共同构成了整个建造合同内容,区别不同的内部生产组织模式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作业队厂等形式从事上述产品生产且不实行独立核算的,生产该产品的全部成本直接纳入建造合同总成本核算范围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二)以内部分包形式从事上述产品生产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内部分包单位按生产、销售产品进行核算;建造合同实施责任主体单位区分该内部分包单位财务报表是否纳入其汇总范围分别处理如下:
1.纳入报表汇总范围的,视同本条第(一)款情况,该产品生产成本全部纳入建造合同总成本范围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2.不纳入报表汇总范围的,则仅以该产品的采购成本作为建造合同成本范围,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通常应当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作为核算对象,也可以根据内部分包组织机构模式和建造工程内容的特点,对建造合同予以合并、分立,并根据合并、分立结果确定会计核算对象。
第十七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将签订的多项合同合并为单项合同,作为独立会计核算对象:
(一)该组合同系一个客户所授予,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且由同一个机构(如项目部)负责实施;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工序联系,作业交叉,成本难以单独辨认,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将合同分立成若干单项合同,以单项合同分别作为会计核算对象:
(一)该合同项下的单项资产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且客户单独办理结算;
(二)实施分项合同的内部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采取内部独立核算但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客户要求追加建造资产,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视为单项合同,并作为独立会计核算对象: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当不满足以上条件的追加内容,应作为合同变更,计入原核算对象中。
第二十条 对实行一级核算的项目部,为加强项目精细化管理,避免合同中不同施工项目(如同时承揽几个施工标段)责权利不清,应按照合同分立原则对施工项目内容较多的建造合同进行分立,将其中重要的、具备合同分立条件的单项工程作为核算对象。
第二十一条 如果项目部实行内部分包组建独立核算工区,且独立核算工区财务报表纳入项目部汇总的,各独立核算工区按内部分包合同作为核算对象,项目部按以下两种情况确定会计核算对象:
(一)内部分包内容符合合同分立原则的,将内部分包合同作为分立合同核算对象,分别核算其收入、费用,将分立合同独立确认的收入、费用汇总后作为整个建造合同的收入、费用。
(二)内部分包内容不符合合同分立原则,则应将整个主合同作为核算对象。
第二十二条 进行合同分立、合并需要向上级执行机构申报并取得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合同分立、合并事项,在合同实施期间原则上不得调整。在取得合同分立、合并审批手续后,应做好分立、合并后的核算基础工作,按照分立、合并后的核算对象独立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
第四章 合同收入及其确认
第二十三条 合同收入是指客户能够认可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通过履行该项建造合同所能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以及合同执行期间以不同形式追加的与该建造合同相关的净增加收入。
第二十四条 确定合同总收入,在坚持本细则相关规定基础上,应将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原则有机结合,加强职业判断,确保所确定的收入真实、完整、可靠。确定合同收入的标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
第二十五条 合同总收入的组成
(一)合同初始收入,是指与客户订立合同时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扣除合同中不确定的项目后的金额。
(二)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追加收入
1.合同变更收入,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从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其调整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合同约定的作业内容及范围发生变化;
(2)合同约定的作业量发生变化;
(3)合同约定的费用调整;
因合同变更减少收入,应结合实际情况,调减合同总收入。
2.索赔收入,是指因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若客户反索赔并在结算单中将反索赔项目直接作为结算减项的,则相应调减合同收入。
3.奖励形式追加的收入,是指客户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减少安全隐患,在合同中约定或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增加的奖励价款,当达到或超过约定的标准,客户同意结算的款项。
4.合同价格外由发包商以提供设备形式的收入,是指以发包商向承包商提供合同价格以外的设备,无偿提供设备的按照设备价值作为合同总收入,需承包商支付一定回购资金的,应按照设备价值扣除回购资金部分后的金额, 纳入合同预计总收入。之所以将这部分回购设备列作收入,是因为发包商在招标时要求承包商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将工程价款结算单价的组成部分之一(设备折旧费等)扣除,发包商以实物进行补偿承包商应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组成部分,故应还原收入组成,确定为收入,但这部分收入的确认必须报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审批。
5.各类价差补偿收入
实际收到的补差收入,作为合同收入的一部分。尚未收到的补差收入,不作为合同收入进行估计,但对于合同协议有明确的价差补偿规定,且有充分证据(按已确认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的定额耗量,权威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等)证明已具备准确计量价差补偿条件的,备齐相关资料报上级审批机构经批准后可作为收入进行估计。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初始收入确定条件、依据、标准
(一)合同初始收入的确认条件和依据
与客户签订了正式的建造合同,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即可对该建造合同的合同初始收入进行确定,签订的正式合同作为确定合同初始收入的依据。
(二)合同初始收入确定标准基本规定
一般以合同总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但合同总金额中包含的由客户控制的项目,是否发生及发生的额度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确定合同初始收入时予以扣除,待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形成符合收入确定条件时计入合同总收入,如备用金、暂定金、计日工等。
(三)公司内不同组织模式下合同初始收入的具体规定
1.公司(或公司事业部)与客户签订合同后,组建项目部,履行合同义务,与客户办理结算,项目部以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总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子公司以工区形式参建的,各工区以分包协议金额为合同初始收入。
2.公司事业部与客户签订合同不组建项目部,但仍作为合同实施责任主体,通过签订委托实施协议交给子公司实施,作为合同责任主体与客户办理结算,同时向受托子公司办理结算的,事业部以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总金额作为初始合同总收入,子公司以签订的委托实施协议确定的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
3.公司事业部与客户签订合同不组建项目部,授权子公司代表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直接与客户办理结算的,子公司以公司事业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总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如公司事业部就该类项目收取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费用,该部分费用作为子公司项目部的合同成本,不作为其合同收入的扣除项目,公司事业部收取的费用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4.各子公司与其他单位(不限于公司内单位)成立联营体与客户签订合同,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则以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总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联营体不独立核算的,而按股份比例由各联营方分别承包,则各联营方以承包协议确定的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
5.各子公司所属项目比照上述规定的原则确定合同初始收入。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变更收入确定条件、依据、标准
(一)确定合同变更增加的收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调增的收入;
2.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定合同变更收入一般应取得如下证据:
1.客户签发的变更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单》、《变更索赔项目审批表》等结算单据;
2.与客户签订的相关补充合同、协议或会议纪要;
3.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的仲裁决议、调解书以及谅解备忘录等。
(三)确定合同变更收入的标准:
1.客户办理工程变更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单》或《变更索赔项目审批表》的,以结算单、审批表载明的金额作为变更收入;
2.结算申请文件已报给客户,尚未办理正式结算手续,但已与客户经过谈判并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可以补充协议或会议既要对变更事项和变更总价确认的情况作为变更收入;
3.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变更事项是由客户承担,但暂未取得客户的确认,从程序上已取得项目监理(咨询)工程师认可,并已核定结算数待客户审批时,以监理(咨询)工程师确认的变更工程量以及有关协议和会议纪要对变更单价的确认情况进行判断,按照判断的最低可能额度作为变更收入;
4.以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第三方机构的仲裁、调解结果作为变更收入;
5.承包商项目部的统计计量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进行确认,指暂未取得发包商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时,以承包商的工程项目技术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确认数,根据判断折扣后确定,在预估收入时必须有发包商或监理(咨询)工程师签发的工作任务单(或其他指令形式)为预估依据、并参考以往同类项目结算价格进行计价。如有此项预估收入的,必须报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审批。
6.材料价差。指由于发包商原因,将按合同约定价格由发包商供应的材料修改自己采购的那部份材料,发包商将价差及相应税金通过《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予以补偿承包商,由此虚增的合同收入,根据发包商认定的数量,认定的采购市价与原合同价格差额进行确定。
7.对上述形式以外的特殊情况,经过职业判断,如确有充分证据和事实表明该变更事项已无争议,按照谨慎、客观原则判断的额度作为变更收入。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变更减少收入:
(一)确定合同变更减少的收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调减的收入;
2.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定合同变更收入一般应取得如下证据:
1.客户签发的变更项目《工程量变更清单》等结算单据;
2.与客户签订的相关补充合同、协议或会议纪要;
3.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的仲裁决议、调解书以及谅解备忘录等。
(三)确定合同变更收入的标准:
1.客户办理工程变更项目《工程量变更清单》的,以审批表载明的金额作为变更收入;
2.与客户签订的相关补充合同、协议或会议纪要,可以补充协议或会议既要对变更事项和变更总价确认的情况作为变更收入;
3.以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第三方机构的仲裁、调解结果作为变更收入;
4.对上述形式以外的特殊情况,经过职业判断,如确有充分证据和事实表明该变更事项已无争议,按照谨慎、客观原则判断的额度作为变更收入。
(1)、对在执行建造合同过程中,因多种因素导致原合同的工程内容与工作量发生减项和减量等变化,对此引起的合同初始收入变化,应作为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总收入的减少。
(2)、工程技术部门应按季度对原合同的工程内容与工作量发生减项和减量进行清理,提供给经营管理部门据此计算减少的原初始收入,在预计合同总收入中给予扣除。
对于以上几种情况确认变更收入时一定要遵守谨慎原则,注重证据,加大职业判断能力,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充分关注,如预计和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按照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索赔收入确定条件、依据、标准
(一)确定合同索赔增加的收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定合同索赔收入一般应取得如下证据:
1.客户签发的索赔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单》或《变更索赔项目审批表》;
2.客户或决定作出补偿的第三方签发的补偿协议或相关文件;
3.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议、调解书以及谅解备忘录;
4.客户虽未作出正式的索赔批复或决议,但已作出明确的补偿意向且在已足额支付正常的工程结算价款基础上另行额外支付承包商相应额度的资金。
(三)确定索赔收入的标准:
1.客户办理索赔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单》或《变更索赔项目审批表》,以结算单、审批表载明的金额作为索赔收入;
2.虽未取得正式结算手续,但通过补充合同、协议或会议纪要等形式对索赔事项和索赔总价已做出认可,以该金额作为索赔收入;
3.以判决书、仲裁协议、调解书以及谅解备忘录确定的金额作为索赔收入;
4.以收到的索赔专项款作为索赔收入。
第三十条 奖励形式追加的收入确定条件、依据、标准
(一)奖励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根据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合同奖励条款约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即奖励金额已经明确。
(二)确定奖励收入的依据:
1.奖励决定、通知、支付审批单、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
2.收到客户直接支付的奖励款项。
(三)确定奖励收入的标准:
以客户做出的书面文件确定的金额或者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奖励收入。
对于符合条件并且已经实际收到或取得批复(奖励决定、通知、支付审批单、会议纪要等各种形式)的奖励款项,以取得或批复金额来确认,未取得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确认。
在确认奖励收入时,要判断奖励的实质,对于发包商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给承包商,但应返给发包商或代付给监理单位等奖励款,仍作为收入处理,支出时作为成本处理。对于奖励款,若发包商以单位文件形式确定用于奖励施工单位个人部份,且不从《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中结算,则不作为《建造合同》收入;反之,只要是通过《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给承包商的奖励均应作为《建造合同》收入。
第三十一条 其他特殊情形的合同总收入及其确定
(一)成本加成合同收入
成本加成合同,以约定的成本金额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的工程价款作为合同初始收入。
没有约定成本金额,但规定了成本范围,并将以该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加成基础的,以合同业务量预测的预计总成本和加成金额两项金额作为合同初始收入,执行合同过程中,因业务量变化及预计发生成本变化时,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
(二)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情况下的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应按照谨慎性原则,结合事实与证据,判断成本能可靠收回的,以能可靠收回的成本确认合同收入,不确认合同毛利。
可收回成本的额度应根据以下条件综合分析,谨慎判断:
1.与客户达成初步一致意见的结算单价;
2.与客户合作的类似项目结算单价;
3.与同类客户类似项目结算单价;
4.客户认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5.实际收到的工程价款(不含工程预付款)
如果有证据表明客户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已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得不到补偿的,即成本不能收回,不能确认合同收入,应立即确认为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其他特殊情形的合同总收入及其确定
建造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判断标准为以下四项:
1.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合同总收入一般根据与发包商签订的合同中的合同总金额来确定,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总金额,且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则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反之,合同总收入不能可靠地计量。
2.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能够收到合同价款,表明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合同价款能否收回,取决于发包商与承包商双方是否都能正常履行合同。
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否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关键在于能否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和准确计算合同成本。如果能够准确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则说明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反之,则说明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要求在已完成了一定的工程量、达到了一定的工程完工进度后对将剩余工程量及成本能够作出科学、可靠的测定。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为建造合同结果能可靠估计,否则为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第三十三条 待订立合同情况下的合同收入
按照发包商发出的合同要约,承包商和发包商已初步达成由该承包商进行建造承包的一致意见,已实质施工的,已经发生可计量的成本支出,但因为各种原因尚待签订合同的,属于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照谨慎性原则,事实与证据结合,判断属于成本能可靠收回的,可合理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签订以后,根据合同金额重新确定合同初始收入,根据以下条件综合分析判断,谨慎预计收入:
1.与发包商达成的初步一致意见的结算单价。
2.实际收到的工程价款(不含特定明确的工程预付款)
3.与发包商合作的类似项目结算单价。
4.与同类发包商类似项目结算单价。
5.实际完成的经济业务数量。
如果有证据表明发包商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已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得不到补偿的,即成本不能收回,不能确认合同收入,应立即确认为费用。
第三十四条 确认合同总收入应注意的事项:
确认合同收入,应在结合《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谨慎性原则,做到实质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则的有机结合,需要有充分的支撑材料为依据,不得随意调整合同总收入,确认合同总收入的估计方法和标准经确定后应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改变。并对经过判断后预计的合同收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充分关注,并按照实际情况及时按照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未签订协议的建造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签订了正式的协议,或新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进行了调整,或已经明确的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合同中止且结果难以预料,这几种情况导致合同状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合同收入的确认方法,并根据重新确定的合同收入调整原确认方法下确认的合同预计总收入和当期应确认的收入。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要高度关注合同执行情况,及时调整修正估计的合同收入,调整要符合收入确认的相关原则,达到对预计合同总收入可靠估计的目的,禁止利用合同收入的估计人为调整年度间利润。
合同执行单位应根据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执行情况,对预计合同收入进行测算,若有变化,应以确凿证据为基础,提供相关依据,提出调整建议,按本单位规定的流程和权限报批或备案,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分期确认合同收入的方法
(一)分期确认收入的一般原则
在确认合同总收入的基础上,各会计期应就成本投入情况对合同收入进行分期确认,按照开工至本期累计应确认合同收入减去前期已累计确认合同收入后作为本期合同收入。
(二)不同情形下分期确认收入具体方法
1.建造合同结果能可靠估计的合同收入分期确认方法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进度确认当期合同收入。为保持公司核算的一致性,各单位原则上采用“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即:
合同完工百分比=(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当期合同收入按下列公式、步骤计算: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百分比-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2.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合同收入分期确认方法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按照谨慎性原则,将所有能可靠收回的累计合同成本作为累计合同收入,减去前期已经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作为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
3.如果导致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因素不复存在,建造合同结果能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计算累计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再减去前期按照能可靠收回成本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后作为当期合同收入。
第三十六条 对采取内部分包模式下分期收入确认的特别规定:
1.内部分包单位财务报表纳入项目部汇总的,首先由项目部在报表汇总时按照当期内部分包结算金额对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进行汇总抵销,再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内部分包独立核算内容符合合同分立原则,项目部本部将合同收入通过内部结算全部结算到分包单位,项目部本部发生的费用采用合理方法全部分解划转到内部分包单位作为分包单位的间接费用,即项目部本部每期的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完全一致,则可以直接汇总分包单位分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作为整个项目部的分期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2)如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应将整个项目作为核算对象,确认整个项目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具体方法为:将项目部本部及内部分包单位的合同预计总成本汇总,扣除预计的内部分包结算成本后作为整个合同的预计总成本;将项目部本部及内部分包单位的实际发生成本汇总,扣除已结算的内部分包成本作为整个合同的实际发生成本。按照上述调整后的预计总成本和实际发生成本重新计算整个合同的完工百分比,并计算整个合同累计应确认合同收入,减去前期按该方法已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作为整个项目当期应确认的合同收入,该合同收入与报表汇总并抵销掉内部结算重复收入之间的差额由项目部本部进行账务调整。
2.内部分包单位财务报表不纳入项目部汇总的,项目部将该内部分包成本视为外部分包成本进行计算,按照本细则规定确认分期合同收入。
第三十七条 合同总收入确定、分期确认合同收入的流程
(一)合同总收入的确定流程
合同签订后,由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编制《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表》以及编制说明,连同相关资料上报上级执行机构审批,按照批复意见计量合同初始收入。项目部不能按期完成初始合同收入确定的,由上级执行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确定。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对变更、索赔、奖励等形式追加的收入以及变更减少的收入及时进行确定,并对合同总收入进行调整,原则上于每季度末编制《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表》,连同相关资料上报上级执行机构审批,按照批复意见调整合同总收入,作为下一季度计量基础。如季度内未出现合同收入调整事项,可不编制该表,但应向上级执行机构报告说明,以便上级执行机构掌握情况。
(二)分期合同收入的确认流程
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根据审批确定的合同总收入、预计合同总成本、实际发生成本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办法分期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合同毛利,编制《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费用、毛利确认表》。本表按月编制,按季度报上级执行机构备案,年末报上级执行机构审批。年终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必须经过上级执行机构审批后方能入账。
第五章 合同成本、合同费用及其确认
第三十八条 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结束期间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费用。合同成本由自营成本和分包成本组成,自营成本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四项内容:人工费用,材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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