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 西 华 邦 律 师 事 务 所地址:南昌市福州路28号奥林匹克大厦四楼 电话:86891286 传真:86891347委托代理合同 (2011)赣华律民委字第 号甲方: 地址:乙方: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参与诉讼,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 一、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处理上述诉讼事务的代理人。代理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甲方的有关隐私和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参与本案的诉讼等处理活动时,乙方得另行指派律师负责承办此案。 二、甲方必须如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主动提供
2、有关证据。 三、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不予退还。四、根据赣计收费字2003587号的规定,及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应当先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元人民币,上述费用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权利。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案件终结(包括:判决、调解、撤诉、庭外和解、裁定终结、对甲方作出赔偿等方式)之日止。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贰份。甲方: 乙方: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O一一年 月 日江 西 华 邦 律 师 事 务 所地址:南昌市福州路28号奥林匹克
3、大厦四楼 电话:86891286 传真:86891347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函 (2011)赣华律民代函字第 号人民法院:贵院受理的 纠纷一案,本所已接受委托人 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特此函告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O一一年 月 日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 住址: 受托人姓名: 职务:律师 工作单位: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联系电话: 委托人与 纠纷一案,现委托上列受托人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 律师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权利。 代理人 律师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权利。 委托人(签名): 二O一一年 月 日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昌市福州路28号奥林匹克大厦四楼 电话:86891286 传真:86891347 邮编:33000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先生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二O一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