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关代理协议书甲方: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 通关委托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代理,甲方应在通关时间截载前二到五天前通知乙方。第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报关委托,负责报关、报检甲方委托的货物及出口后海关的核销退税单据的返还。第二章 双方责任第三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报关文件须真实有效,若有违反“海关法”及国家相关规定之行为发生时,由甲方承担全部相应责任。甲方若虚报或错报,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第四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通关文件,应做好每份单证的交接及签收工作,还应做到不错报、不漏报、不遗失和保护甲
2、方商业秘密。如因乙方遗失、错报、漏报或泄漏甲方商业秘密,所产生的费用和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五条 乙方须按国家规定开具合法发票,以便于甲方根据乙方出示的票据金额及时支付全部费用。第六条 乙方应在每票出口货物报关结束后30天左右把核销单,报关单等全套单据退还给甲方。乙方不能在甲方未同意的情况下,将全套单据退给任何非甲方的公司,个人或经营单位.第三章 费率及期限第七条 报关代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由通关产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有责任全额付给乙方,如乙方隐瞒、虚报费用,甲方有权拒付。第八条 一般贸易进口400元/票,报检200元/票。私人物品报关1000元/票,报检400元/票。酒类进口报关
3、2000元/票,报检500元/票。(其他如打单、预归类,核销、检疫费等等均实报实销)第九条 甲方收到发票后,应立即核对金额,如在收到发票三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甲方确认发票金额。第十条 在双方已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前提下,甲方应按以下方式付清所欠乙方所有费用: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所有报关费用汇总传真甲方确认,甲方应在次月10日之前将上一个月发生的所有费用确认好并安排付款,每年12月月底付清当年所有费用。第四章 其他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单方有对其中条款有更改意向时,须用纸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双方同时签署书面同意书方可更改生效。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一年。协议期满后,合约自动延续有效;若其中一方欲终止本协议须提前15天通知另一方,并将双方相关费用单据交接完毕方可终止协议。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精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则提交法院裁定。 甲方 : 乙方:(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