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定点合同 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财政局(甲方)供应商(全称): (乙方)乙方在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的 公开招标 采购中,通过公平竞争,成功中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一、甲方正式确定乙方为2014-2017年长沙市财政局办公家具定点单位,承接长沙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家具供货。二、定点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三、投标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详见合同附件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督促乙方履行义务,及时签订合同,按投标报价履行合同等。2、对采购项目合同等资料进行备案管理。3、督促
2、协商办理定点采购的有关结算手续。4、对定点采购活动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问题进行及时处理。5、对乙方承接的项目进行抽查考核。(二)义务:1、如需采购定点品目的规格型号和材质之外的不属于公开招标范围的家具必须在定点单位范围内实行网上竞价。2、及时办理采购项目资料的备案管理和有关费用结算手续。3、不得向乙方提出违反协议的不合理要求。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有权与采购单位协商,获得签署成交合同的权利。2、有权要求及时办理供货后合同的结算手续。3、有权拒绝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4、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采购人的违约行为。(二)义务: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
3、质量标准履行合同供货义务,保质保量完成供货任务。2、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政府采购的供货;3、应依照约定和规章妥善保存供货相关资料,及时响应甲方的备案、调阅等要求,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4、验收交货时,需按规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系列相关资料,并明确“三包”责任和期限。六、定点采购业务办理流程:按本采购文件第八章 技术规格和参数要求有关规定执行。七、质量保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执行合同,履行义务。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和国家鉴定合格证。八、违约责任:1、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履行合同约定或在履约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乙方应书面
4、告之甲方,甲方按有关规定处理。2、定点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查实的,甲方扣罚乙方履约保证金每次0.5万元;定点期限内,累计超过三次出现以下情形的,扣完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资格,收回定点单位牌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视情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与采购单位串通在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在采购活动中报价高于中标价的;(三)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或不按材质要求和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供货、以及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且被采购单位有效投诉的;(四)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五)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六)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
5、结算票据或为非定点单位代开发票的;(七)拒绝相关部门监管检查的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九、本合同的其他组成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5、投标文件6、招标文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十、未尽事宜1、乙方、采购单位对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发生争议,由质量检验监督部门进行鉴定,并作出裁决;2、乙方、委托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甲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约定 。3、本定点协议甲乙双方各二份,采购代理机构存档一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二份。4、本定点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本合同内容未超过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规定。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盖章):备案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备案时间: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