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艺宣传演出活动合同甲方:乙方:北海市菲奥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于 2012年11月23日至2012年11月24日在广西物资集团北海机电有限公司内进行叁场文艺宣传演出活动,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演出时间地点:2012年11月23日 上午10:0011:35 下午15:0016:352012年11月24日 上午10:0011:35 每场演出时间为95分钟演出地点:广西物资集团北海机电有限公司内二、演出内容:节目单详见活动方案。三、费用及支付方式:费用:主持人一人、模特两人、舞蹈艺人三人、嘉宾歌手一人、明星宝贝表演嘉宾5人,一共演出叁场(含化妆、服装、配乐碟、路费)全部费用共计
2、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不含发票。(注:税率8个点)支付方式:由甲方在演出活动完成后当天现付给乙方四、甲方责任:1、演出所需的场地、电源、指派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2、演出活动过程中,上台参与有奖问题等互动节目所需奖品(礼品)由甲方提供。五、乙方责任:乙方必须保证主持人、演员必须及时到位,演出按合同约定节目内容演出,节目内容如有变动,需提前与甲方活动现场负责人协商同意后方可改动。六、违约责任:1、甲方没能按时支付酬金,按每天支付违约金5%给乙方。2、乙方没能正常履行演出的,按本合同的双倍价钱赔付给甲方。在表演、候演过程中,除因主持人、演员自身原因之外,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七、双方责任:1、乙方演员已经到位的,却因下大雨或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不能正常演出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应给付每场演出一半费用给乙方作为误工费,双方可协商重新签约或另改时间。2、双方均无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或结束合作,当做违约处理,按本合同的双倍价钱赔付给对方。本合同不尽事宜应双方协商解决。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北海市菲奥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