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租赁合同书出租人:田彦荣,男,回族,1958年12月8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住:海原县兴隆乡黄谷行政村第4自然村。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王进学,男,回族,1963年4月5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住:同心县王团镇联一村。以下简称:乙方。出租人在2006年4月16日从本村村民手中依法转让了约20亩沟壑土地,因无能力整平耕种,切经家庭共有人同意,经与乙方充分协商,乙方自愿承租甲方转让来的沟壑土地,双方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签订以下租赁合同。一、该宗土地的四邻位址和面积第一宗土地东靠李成举的沟壑地,南靠李自海、李自科的沟壑地,西靠生产路,北靠李丙芳、李成俊、李成财、李丙其的沟
2、壑地,该宗土地的面积约为4亩。第二宗土地的四址为东靠李丙其的沟壑地,南靠李丙清的沟壑地,西靠李丙芳的沟壑地,北靠沟沿,该宗土地约为16亩。二、该宗土地的租赁期限从2006年5月1日起到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三、租赁费乙方自本合同成立后,自己找推土机进行整平土地工作,所需费用抵偿甲方的部分租赁费,双方约定从租赁之日到第二轮土地承包届满,租赁费为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乙方持租用装载机、推土机的收款收据,抵偿部分租赁费,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租赁期满,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归甲方。四、本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附合我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五、 甲方承诺租赁土地四址清楚,四邻无争议,如出现争议由甲方出面解决,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六、本合同租赁期满,双方另行协议。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八、本合同双方签字即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二OO六年五月一日-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