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砾)石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HBJG-WSL-027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甲乙双方通过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砾)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标的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元/吨)说明生产厂家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砾)石0.6MPa此单价为落地单价,包含原材料、运输、卸车等货到现场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及税费。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砾)石0.8MPa第二条:标的物的质量标准与技术要求 1、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2、甲方对标的
2、物的特殊技术要求:1)七天无侧限抗压强度:基层强度0.8MPa,基底层大于等于0.6MPa; 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压实度:基层98%,底层97%。2)要求白灰采用消解白灰,钙镁含量达标3)碎石最大粒径不应超过31.5mm,集料压碎值不大于30%。4)有实验室出具的正式配合比及各种原材复试报告。第三条:供货使用范围:第四条:供货时间、地点:甲方指定的供货时间和卸货地点。第五条:运输方式、运输费用及交货方式、卸货方式1、运输方式:乙方负责组织汽车运输,运费及运输工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负。2、交货方式:货物到达施工现场后,经甲方监磅计量人员和现场验收人员在乙方发货单上签字确认,发货单上经甲乙双方共同签
3、字确认即视为确认交货,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自完成交货的手续后归于甲方。3、卸货方式: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卸货地点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由乙方负责卸货。第六条:验收方法1、甲乙双方共同签认的发货单和交货单为决算依据。2、数量验收方式:以甲方现场过磅数量为准,甲方派驻监磅人员在乙方磅房,双方共同对每车重量进行签字确认,派驻人员的食宿由乙方负责;成品料运到现场后,再由甲方现场人员在交货单上签字确认,送货单上的数量以甲方现场人员签收的数量为最终确定数量,此送货单作为甲乙双方的决算依据。 3、质量验收方式: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供料,原材料及成品料在乙方场内进行试验,直接使用乙方试验室及仪器、人员,甲方
4、人员进行监督配合,当现场检测或监理检测发生质量不合格情况时,甲方有权把不合格成品料退回给乙方,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七条:费用结算方式 1、本材料供应无预付款,产品到达工地后,经物理性能检测和化学分析检测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用于施工现场,需方按照实际进场确认的数量乘以合同单价,支付月进场量的50%,整体工程完工,支付结算总额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一年,自整体工程竣工开始计算,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半年内支付剩余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2、本单价(含混合料购买费用以及运费)为税后单价,甲方对乙方以支票或办理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正式发票,且
5、发票签章应当与收款账户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如乙方提供假发票,甲方将移交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予赔偿。第八条:双方责任(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验收。若甲方验收不合格或不符合甲方要求,则有权拒收乙方货物,并视为乙方违约,由此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3、甲方应提前12小时向乙方报货物进场计划,如因天气或其他原因需暂停施工(生产)的,应及时通知乙方。4、符合质量要求的成品料出场后,到达施工现场并经甲方检测合格的,非乙方原因不能摊铺所造成的损失与乙方无关。(二)乙方的责任1、签订本合同时,乙
6、方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供甲方确认,并将此材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应根据甲方指定数量、指定时间供应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砾)石。 3、乙方供应的成品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地方相关法规以及甲方的需要。 4、乙方自行承担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对第三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和损失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连带责任。 5、乙方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保证足量供货,不得弄虚作假,甲方有权随时采用重量抽检、等手段,查验供货数量,若有亏量情节一经发现,则视为此前供货数量(包括已签收的),皆存在亏量并以本次亏量
7、比例乘以此前供货单数量计算出总亏量,在结算货款时一并扣除,作为对乙方违约的处罚。(在甲方采用重量抽查若有亏量情节时,发生的过地磅费用由乙方承担)6、因乙方供应成品料不及时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乙方视为违约并承担甲方相应的损失。7、乙方所供成品料经监理或第三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为质量不合格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并支付同批次成品料款30%的作为违约金。8、乙方负责所有原材料、成品料的试验检测,并承担全部费用9、乙方必须保证材料供应及时,否则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或调换供货商10、按照甲方要求:乙方供应能力不得小于5000吨/天第九条:合同变更合同因故需要变更或有未尽事宜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后,
8、签订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合同的终止1、本合同至双方履约结算清偿完毕时自行终止。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二条:其它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起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乙方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4、本合同为打印合同,如有修改或附加内容,需经双方签章确认,否则修改或添加内容无效。 本页无正文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负责)人(签字): 代表(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