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租赁合同出租方:文莉,身份证号码:513031196601090027。承租方:重庆金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北城艺术大厦23楼,联系人:石琴。术语释义:(一)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指文莉,即租赁车辆所有权人。(二)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指依照与甲方的租赁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单位即重庆金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三)车辆损失:指租赁车辆的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轮胎、工具等附件的丢失或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任何方面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第一
2、条 车辆状况乙方所租的车型为东风雪铁龙,车牌号为渝ACC678。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租期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到期后,如双方同意续租,且除时间外的内容无变化时可自动顺延有效。甲方自出租起始日将所租车辆交付给乙方使用,租金:6000元/年。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所有权。(二)车辆在出租期间,如甲方需要出卖的,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二)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但因自身违
3、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等而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证件,不影响双方签定的汽车租赁合同的执行。(三)乙方需保持车辆清洁,车内无异味,车辆各项性能完善,并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四)乙方自行支付车辆保险费、汽油费、养路费、停车费、过桥费、修理费等其他各种税费用及本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各项政府税收。(五)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六)乙方应爱护车辆及其设备,如因使用不当导致损坏应照价赔偿。(七)按期如数交纳租金。第五条 车辆保险(一)甲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车辆责任险。乙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承担方自理。(二)车辆在租赁期间内
4、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的甲方,甲方届时应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报案,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合同解除(一)因车辆状况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二)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拖欠租金超过7日,甲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并解除合同。(三)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不返还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1)乙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乙方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3)从事其他有损甲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之一切的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 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