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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BOBO城学校、幼儿园监理合同(芜监监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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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版本号:GF-2000-0202 合同编号: XRHT200800 /JL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奇瑞·BOBO城小学、幼儿园工程监理 委 托 人: 芜湖祥瑞实业有限公司 监 理 人: 芜湖市芜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年12月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芜湖祥瑞实业有限公司 与监理人_芜湖市芜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详见专用条款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本合同标准条款; ②本合同专用条款; ③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 肆 份,监理方执 肆 份。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签章) 芜湖祥瑞实业有限公司 监理人:(签章) 芜湖市芜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2008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工程总承包人的认可权。 (2)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监理服务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监理服务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原来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约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2、本工程的建设监理合同及其附件和《开工通知单》; 3、本标段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工程建设计划、施工图预算、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它文件; 5、经业主认可的监理规划; 6、竣工资料编制按有关档案归档规范执行; 7、国家、安徽省、芜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的法令、法规、政策和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9、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0、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第四条 监理工作内容: 奇瑞·BOBO城小学、幼儿园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92万m2。监理范围:公建土建、安装、景观、道路等配套工程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双方约定甲方有权暂缓或停止某些工程的施工,乙方不应提出费用或索赔要求。 监理工作内容: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安全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程组织协调。具体包括: 1、 参加施工图会审,提出合理化建议。 2、 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3、 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4、 审核承包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计的数量及质量。 5、 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助业主编制用款计划;审核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并签证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协助业主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作。 6、 审批承包商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督促承包商实施进度计划。 7、 督促承包商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强制性质量控制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控制工程质量。 8、 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具体安全措施参照国务院令(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9、 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10、协调施工现场签证。 11、督促承包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并为业主整理送档案馆的档案资料。 12、组织业主和承包商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3、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4、参加工程验收,协助业主审查工程结算。 15、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 16、督促承包商回访。 17、督促承包商及时完成未完工程尾项,维修工程出现的缺陷。 18、编制月度监理工作小结及工程竣工后的监理总结。 19、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措施。 20、每月就工程技术、施工管理等组织一次对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甲方施工管理人员的培训(每次不少于2小时)。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委托人负责本工程建设的所有包括政府等在内的外部关系的协调。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委托人在开工前将下列文件全部或部分提交给监理方: 1. 施工图纸及相关的设计文件; 与工程有关的设计文件,包括土建及安装图纸; 2.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柒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代表为 先生。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1).现场办公室/住宿各二间;配相应的办公和生活设施 2).提供文印和通信服务(固定电话和复印等) 3)、就餐便利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0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0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委托人同意在监理服务期内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正常监理工作酬金:总价约为人民币9.216万元(大写:玖万贰仟元整),计算公式为:暂定1.92万m2× 4.8元/m2 =9.216万元。结算时按实际竣工面积调整,单价固定不变。 2、 支付方式: (1)本工程不备监理预付款。 (2)本工程监理费进度款为监理费总额的80%,按季度平均支付。 (3)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办完结算并经审计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完成审计)7天内,付至相应监理费用的95%。计算公式为:实际竣工总面积×4.8元/m2×95%-已付进度款 (4)工程保修期满(通过竣工验收后壹年),在甲方与施工单位无质量问题纠纷前提下,支付监理费余款。 3、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执行 4、上述费用涵盖的服务期为:施工阶段18个月,保修阶段壹年。因工程延期,超出前述施工阶段服务期的由双方另行商定(原则上按照监理成本收取监理费用),按月支付。 工程后期收尾(如竣工资料收集、整理等)超过18个月,后续项目仍在监理的,此时可不计延期。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加协议条款: 1、本项目招投标文件、询议过程中的往来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具有与本协议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共同构成本协议有机组成部分。 2、项目监理部的设置原则 1)一名总监只能负责建筑面积不超过15万平方米的工程监理工作; 2)一个监理部只能负责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的工程监理工作; 3)每个监理部派驻一名总监代表,且应根据工程施工各阶段配齐专业监理工程师和足够数量的监理员。 4)所有监理人员不得在本合同监理服务范围外兼职。 3、奖罚条件: 1)总监每周在现场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白天),按月考核,每少一天,给予200元/天罚款; 监理方投标中承诺拟任的总监及监理人员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擅自撤离、调换者,每发生1人·次按相应监理项目《开工通知单》所涉监理价款的5%给予罚款,并立即纠正; 2)凡需总监(总监代表)主持或参加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应事先请假,否则每缺席一次罚款200元; 3)总监代表每周在现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白天),按月考核,不得请假。每少一天,监理方给予委托方补偿1000元违约金; 4)完全履约且获得“黄山杯”的,奖励该单位工程实际监理费用总额的30%,建议由总监在该监理部分配; 5)完全履约且获得“鸠兹杯”的,奖励该单位工程实际监理费用总额的20%,建议由总监在该监理部分配。 5、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附《阳光协议》。 阳 光 协 议 协议单位: 甲方:芜湖祥瑞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芜湖市芜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双方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下履行本合同,防止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保护甲乙双方涉及本项目的有关人员的前途,使双方能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阳光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以便共同遵守。 一、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1 乙方在与甲方人员的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贿赂甲方工作人员,包括现金贿赂、赠送礼品礼券、安排高档宴请和娱乐消费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或对乙方处以罚款,并追究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1.2 甲方人员明示或暗示乙方给予贿赂,乙方应拒绝并将情况 通报给甲方有关领导。 二、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1 甲方将教育其工作保持廉洁,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2.2 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甲方有权对其实施处罚。 三、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以便于检查监督。 甲方单位:芜湖祥瑞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芜湖市芜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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