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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融资租赁合同(车辆类回租-联合承租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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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融资租赁合同 编号:【】 甲方(出租人):XX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承租人):【A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丙方(承租人):【B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合 同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第二条 租赁物 第三条 租赁物的购买、交付、登记与过户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第五条 租赁物的质量瑕疵 第六条 租赁期限和租金 第七条 租赁手续费和租赁保证金 第八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九条 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维修和保养 第十条 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第十一条 租赁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 违约及救济 第十三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十四条 重大变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 租赁期限届满的选择 第十六条 担保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和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第十九条 特别条款 第二十条 通讯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生效和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 XX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作为出租人,A公司和B公司(以下两者分别称“乙方”和“丙方”,分别或合称“承租人”)作为共同承租人,三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丙三方均有约束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解约。乙方和丙方作为共同承租人及本合同项下一方当事人,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1.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指构成本项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正文、各租赁附表、附件。 (2)“租赁物”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甲方向乙方购买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辆车辆(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清单》),连同其所有替换物、部件、附加件、零件和更新件。。 (3)“租金”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承租人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 (4)“租金支付日”是指承租人应向甲方支付每期租金之日。 (5)“租赁保证金”是指为保证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而由承租人向甲方交纳的货币资金。 (6)“租赁手续费”是指甲方向承租人提供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 (7)“合同期限”是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8)“租赁期限”是指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期间。 (9)“起租日”是指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 (10)“违约事件”是指本合同所规定的违约事件或情形。 (11)“全损”是指租赁物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包括导致按全损进行保险赔偿的租赁物的任何损坏。 (12)“保险”是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所办理和持有的有关租赁物的所有保险。 (13)“保险金”是指任何保险项下的保险人赔付的保险款项。 (14)“提前终止补偿金”是指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当出现本合同规定的情况时承租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的款项。提前终止补偿金=剩余租赁成本×【】%。 (15)“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不时规定和发布的基准贷款年利率。 (16)“工作日”是指在中国的商业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日子,包括中国政府临时规定商业银行应该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日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除前述情况以外的星期六、星期天)。 (17)“关联方”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章的规定与甲方或乙方、丙方构成关联方的企业。 (18)“原供货人”指根据原供货合同约定应当向乙方履行供货义务的供货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商、代理商、经销商或者负责对租赁物所涉及项目进行采购、设计、施工等的总承包方或承包方。 (19)“原供货合同”指乙方为取得租赁物而签署的购买合同、建造合同等,包括该等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协议等文件。 2.释义 (1)本合同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使用,并不构成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应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 (2)本合同所提及的任何政府机构包括该政府机构拥有或控制的任何部门或其分支机构。 (3)“授权”包括任何及一切批准、同意、许可、执照、注册登记等。 (4)本合同中提及的任何法律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均应被解释为包括该等法律文件经不时修订、延展、重新颁布或整理的内容,以及依据该等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其他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 (5)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甲方和乙方、丙方应被解释为包括他们各自的承继者和其根据交易文件所允许的受让人。 (6)“税款”包括由税务或其他管理机构当前或今后征收、扣缴、审定的各种性质的税赋、收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7)本合同项下租金中的租赁利息、租赁手续费、留购价款均为含税价款,租金中的租赁成本为不含税价款,其他款项若无特别说明,均为不含税价款。承租人在支付不含税价款时,除有特别约定外,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增值税款(以不含税价款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本合同适用增值税率均为17%。 第二条 租赁物 租赁物是指《租赁物清单》(见附件一)中载明的【】辆公交车辆(以下简称“租赁物”)。 第三条 租赁物的购买、交付、登记与过户 1.各方一致同意,由乙方将其拥有真实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租赁物转让给甲方,再由甲方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甲方受让乙方转让给甲方的租赁物,承租人同意从甲方承租上述租赁物,且乙方和丙方确认供货人(乙方)和租赁物系由双方自主选定。 2.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提交以下资料及文件: (1)租赁物所有权凭证原件; (2)租赁物原供货合同、销售发票原件; (3)租赁物保险凭证原件; (4)甲方认为证明乙方拥有租赁物完整所有权所需的其他必要文件、资料。 甲方在检查完毕上述材料后,留存租赁物所有权凭证原件、加盖乙方公章的租赁物原供货合同、销售发票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并在销售发票原件上加盖“车辆所有权人为XX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的印章。 3.各方一致同意,租赁物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乙方应根据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甲方所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 4.甲方应在下列条件得以全部满足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购买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1)为实现本合同之目的,甲、乙、丙三方之间或与其他方已签署完毕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且该等合同及文件已合法生效; (2)甲方已收到乙方提交的本条第2款规定的所有资料、文件; (3)甲方已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租赁保证金; (或:甲方已收到乙方出具的关于本合同项下租赁手续费、租赁保证金的扣款委托书;) (4)甲方已收到并认可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已生效的担保文件及该等担保人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人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的有效决议, 若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手续的,甲方已收到该等担保登记证明文件原件; (5)甲方已收到承租人提交的租赁物所涉及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如需); (6)甲方已收到承租人提交的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进行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交易的有效决议; (7)本合同规定的保险已生效且甲方已收到本合同要求的相关保险凭证原件; (8)甲方已收到甲方认可的有权机构出具的关于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评估报告; (9)乙方已就租赁物办理了以甲方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且甲方已取得抵押权登记凭证(如有); (10)截至甲方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承租人在本合同及与甲方签订的任何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协商处理完毕; (11)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得到满足。 乙方指定如下账户收取租赁物购买价款: 开户行:【】 户名:【】 银行账号:【】 各方一致确认,本款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仅为甲方的利益而设置,甲方可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在付款前放弃部分付款条件。尽管有前述约定,无论任何情况,甲方有权在付款后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以促成付款条件的满足,承租人应予以满足,否则视为承租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的救济措施。 5.甲、乙、丙三方确认,鉴于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原由乙方所有,且一直由乙方占有和保管,甲方不承担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乙方与丙方应自行协商解决租赁物交付问题。甲方按照本条第4款约定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租赁物所有权自乙方转移至甲方,且甲方为该等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 6.甲、乙、丙三方确认,如为了满足运营的需要租赁物被登记于承租人名下,此等登记仅为方便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运营之需,并不实际表明在相关机关登记的登记人为租赁物的实际所有权人,无论以何人名义办理车辆登记以及运营手续,在租赁物的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转移给承租人之前,甲方均为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7.甲方除承担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而应自行缴纳的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外,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车辆注册登记、抵押登记或其他登记所需的费用及此后国家新开征的税种)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8.本合同期限内,若“营改增”相关税收法规变动,要求对租赁成本征收增值税,则甲、乙、丙三方应本着税负最小化的原则进行协商并解决增加税负的承担问题。在此情形下,经三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或做其他合理安排;若本合同继续履行,则承租人应承担增加的增值税及其相应的附加税费。 9.本合同期限内,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变更或我国政府有关税种、税目、税率变更等因素,使得以本合同为基础的交易发生变化而给甲方增加额外税费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级管理机构对租赁物所有权人征收的相关税费),该等税费均由承租人承担。如甲方先行垫付上述税费的,承租人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及时将相关款项全额支付给甲方,承租人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的,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垫付的款项并要求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5款的规定补足租赁保证金。 10.由于乙方与原供货人或第三人发生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法院、仲裁或其他第三方机构要求甲方参加该等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甲方因参加该等程序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金融租赁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甲方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内部措施,其签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约束甲方。 (3)鉴于租赁物由乙方自主取得且在转让给甲方前一直由乙方占有和使用,且承租人完全知悉和了解租赁物的上述情况和相关状况,甲方对租赁物的任何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适用性、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否能为承租人取得盈利等,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 (4)甲方仔细阅读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含义,签订本合同系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 2.承租人的陈述与保证 (1)承租人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在向甲方转让租赁物之前,乙方拥有租赁物完整、有效的所有权,并有权向甲方转让租赁物;乙方保证租赁物在转让时不存在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情形;租赁物未转让给第三方且不受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优先权等)的限制;乙方与其他第三方的任何合同或权利、义务皆不影响本合同执行的有效性。 (3)承租人已取得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内部措施,租赁物所在项目合法并已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且其签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约束承租人。 (4)承租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行为均不会与如下规定发生冲突、导致对该等规定的违反或构成不履行该等规定: a.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承租人的章程或规章制度的任何规定; b.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法律文件或任何中国政府机关或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c.承租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受之约束的任何协议或合同的任何规定。 (5)承租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承租人并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没有任何可能对租赁物或承租人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或削弱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能力的悬而未决的诉讼、仲裁、税收或环境索赔、程序、争议、监管或强制执行程序。 (6)在履行完本合同项下义务之前,承租人如进行资产重组、股权并购、合并、分立、关闭、解散、停业、停产、转让、质押、抵押或通过任何方式处置其所有或实质性资产/权利等甲方认为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实现的情形,均需提前三十(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7)承租人具备使用租赁物的资格,保证租赁物仅用于商业目的,不用于任何消费或家用之目的,并不被废弃或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8)承租人确认并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涉项目未来收益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9)承租人确认并同意,在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未获得全部清偿之前,承租人不得向其股东分红。 (或:承租人确认并同意,本合同期限内,若承租人拖欠甲方任何租金、租赁手续费、租赁保证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不得向其股东分红。) (10)承租人仔细阅读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含义,签订本合同系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承租人认可本合同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已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其注意并对该条款进行了说明。 (11)承租人确认并同意,即使在其与甲方签订的任何合同中有限制或禁止披露承租人、本合同及相关文件或租赁物相关信息的条款,均不得影响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自行向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在内的相关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的权利。 (12)承租人确认并同意,为实现本合同项下交易之目的,甲方有权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相关系统查询承租人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的信用信息,有权对查询到的信用信息进行打印、保存和使用;承租人承诺按甲方的要求及时签署(和/或促使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签署)相应的授权书。 (13)丙方确认,丙方知悉租赁物在由乙方转让给甲方前一直由乙方占有和使用,丙方不得对租赁物质量瑕疵、适用性及其他瑕疵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4)承租人确认并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的义务是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承租人保证不会因租赁物质量有瑕疵、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或任何其他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而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正常履行。 (1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保证不以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或本合同租赁物所涉项目为标的开展除本交易外的使承租人产生长期负债的融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贷款、以签订多个短期融资合同为形式的变相的长期负债。 (16)承租人承诺并确认,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所称的有形动产。 第五条 租赁物的质量瑕疵 1.租赁物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问题,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并且不得因此免除承租人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的义务和本合同规定的承租人其他义务。 2.鉴于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已自主选择租赁物及原供货人,并自行与原供货人就租赁物型号、规格和规范、主要性能、工艺、材料、合同价格及付款方法、质量保证、争议解决、合同签署与生效等条款达成一致;且承租人确认本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供货人(乙方)和租赁物系其自主选定和认可,并未依赖甲方的技能和判断且未受到甲方的任何影响或干涉,因此承租人对自己的选择和决定承担全部责任。如原供货人或本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供货人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约定,或租赁物在上述合同品质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承租人直接向相应原供货人及/或本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供货人提出索赔,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提供一定的协助;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全额赔偿或补偿;索赔的结果和费用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担,但是承租人有义务根据本合同上述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保证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以及租赁物在形态、品质方面的完整性。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索赔得到补偿,也无论索赔是否在进行中,均不影响本合同效力,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及其他义务亦不受任何影响。 第六条 租赁期限和租金 1.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为【】年,自起租日起算。起租日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 租赁期限应分为各个连续的租期(“租期”),每【】个月为一期,共【】个租期,第1个租期自起租日起至起租日之后的第【】个月(假设起租日所在月份为N,则第1个租期届满的月份为N+【】)的公历第【】日止,每个随后的租期从上一个租期结束之次日起至【】个月后该日(即上一个租期结束之次日)的日历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但是最后一个租期应自上一个租期结束之次日起至整个租赁期限的最后一天止。 2.承租人同意并确认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支付办法、账号、币种和次数、金额、租赁期限等均按《租赁附表》(概算表)(格式见附件二)及《实际租金支付表》(格式见附件三)的规定办理。实际支付时,《租赁附表》(概算表)与《实际租金支付表》规定不一致的,以《实际租金支付表》为准。 本合同及任何附件项下承租人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是无条件的,承租人对此不得有任何扣减或抵销,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迟延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或缩短、延长支付期限。乙方和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甲方可要求乙方或丙方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租赁附表》(概算表)与《实际租金支付表》的规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届时不得提出任何抗辩。 3.租金以租赁成本和租赁利率为基础计算,由租赁成本与租赁利息构成。 租赁成本是甲方向乙方购买租赁物而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及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计入租赁成本的其他款项(如有)之和。 租赁利率是计算租金所适用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 租赁利息是按照租赁利率、以租赁成本余额计算的利息。每期租金中的租赁利息=未偿还租赁成本余额×每期实际日历天数×租赁利率/360。 承租人按照等额本息法/等额本金法每个租期向甲方支付一期租金,共分【】期支付。适用于每个租期的租金,应于【该租期届满日的次日/该租期的第一日】(“租金支付日”)支付。各期租金金额及支付日具体详见《租赁附表》(概算表)及《实际租金支付表》。 (宽限期条款:承租人每个租期向甲方支付一期租金,共分【】期支付。第1个租期至第【】个租期为宽限期,承租人只支付租赁利息,不偿还租赁成本;宽限期届满以后,承租人按照等额本息法/等额本金法支付租金。适用于每个租期的租金,应于【该租期届满日的次日/该租期的第一日】(“租金支付日”)支付。各期租金金额及支付日具体详见《租赁附表》(概算表)和《实际租金支付表》。) 4.本条第2款所述《租赁附表》(概算表)中的租金概算是假设【 】年【 】月【 】日为起租日、以本合同约定的甲方需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为租赁成本计算的;甲方在实际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后将以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日为起租日,按实际发生的租赁成本另行制作《实际租金支付表》并交承租人签署。承租人不签署《实际租金支付表》不影响该表的效力,届时,承租人须按《实际租金支付表》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5.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甲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新的【】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重新确定租赁利率,并对租金进行相应调整。届时,甲方将于中国人民银行新利率执行当日按新的租赁利率向承租人计收租金;因租赁利率调整引起的当期租金的变动部分应在计收下一期租金时进行加收或减收。(或:届时,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日当期及之前各期租金金额不变,从下一期租金开始,每期租金均按调整后的数额计收。或:届时,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日当年租金金额不变,从次年的第一日(公历年一月一日)开始,每期租金均按调整后的数额计收。) 租金调整时,甲方无需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向承租人发出《租金调整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若该《租金调整通知书》与《租赁附表》(概算表)、《实际租金支付表》规定不一致的,以《租金调整通知书》为准。甲方发出两份以上《租金调整通知书》的,以最后发出的为准。《租金调整通知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乙方未收到或不签署《租金调整通知书》的,不影响租金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调整的事实。 对承租人已到期未付的租金,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调,则按新的租赁利率做相应调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调,则按原租赁利率执行。 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被取消的,租赁利率以取消前中国人民银行最后一次公布的【】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确定。 6.承租人在此确认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按照《实际租金支付表》及《租金调整通知书》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7.承租人同意由【】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以下称“监管账户”),专门用于支付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届时,乙方、丙方应与甲方及甲方指定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九),承租人应保证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在每期租金支付日前十(10)个工作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前一工作日)不少于当期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承租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指定银行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每期租金支付日(如果对应日为法定节假日,租金应于该法定节假日的前一个工作日扣收;如果没有对应日,则在该日之前最近的一个工作日扣收)从监管账户中扣收每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收款账户。甲方变更收款账户的,应至少提前十(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承租人。 (或:承租人向甲方支付的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应在到期应付日前实际到达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收款账户,而不是承租人应在该日汇出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所列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金额为甲方实际应收到的金额,而非承租人汇出的金额。甲方变更收款账户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提前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视为在到期应付日支付。如遇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支付日为节假日的,则承租人应在该节假日的上一个工作日支付当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8.为方便承租人按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甲方在每期租金支付日前十(10)个工作日向承租人发出《租金支付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五),但发出《租金支付通知书》并非甲方义务,亦非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必要条件,甲方未向或未及时向承租人发送《租金支付通知书》,或承租人未接到或迟延接到该等通知书,均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的履行,承租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 甲方发出《租金支付通知书》的,除计算错误外,承租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以《租金支付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金额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9.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将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取的非收入性质的款项,不予开具发票;若款项由丙方或其他第三方向甲方支付,甲方不予开具发票。 10.承租人负责将《实际租金支付表》、《租金调整通知书》和《租金支付通知书》复印件转交担保人(如有)。担保人未收到该等复印件的,不影响甲方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11.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没有违约行为,承租人在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从上一个租金支付日到提前终止日发生的租赁利息、剩余租赁成本、留购价款、提前终止补偿金和其他应付款项(若有),提前终止本合同。具体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七条 租赁手续费和租赁保证金 1.承租人应向甲方支付租赁手续费,其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手续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前述租赁手续费由甲方在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时直接扣收。)甲方收取后不予退还。 2.承租人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为承租人履行义务的担保,保证其适当、准时地履行租金支付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租赁保证金金额应始终不低于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前述保证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前述租赁保证金由甲方在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时直接扣收。) 3.乙方和丙方对租赁手续费和租赁保证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支付事项由乙方和丙方自行协商确定,与甲方无涉。承租人确认,甲方对租赁手续费和租赁保证金的收取不构成本合同项下租赁成本的减少。 4.在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后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租赁保证金如数退还承租人;如承租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没有发生任何违约行为,经甲方同意,租赁保证金可用来抵扣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如租赁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在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5.若承租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以租赁保证金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如有)、其他应付款项、已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的顺序冲抵承租人对甲方的欠款。届时,甲方将向承租人发出《补足租赁保证金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该《补足租赁保证金通知书》甲方可以传真或快递等方式送达承租人),承租人应在《补足租赁保证金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租赁保证金。若承租人未按要求补足租赁保证金,甲方有权使用承租人其后每期交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优先补足租赁保证金。 第八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1.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时,甲方即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乙方应在收到租赁物购买价款当日向甲方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格式见附件七);乙方迟延或未出具的,不影响甲方取得租赁物完整所有权。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自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时起,甲方是租赁物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但为承租人办理租赁物营运许可证的需要,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由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车辆登记。在办理该手续时,应将租赁物抵押给甲方并办理以甲方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无法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应将车辆登记文件原件交由甲方保管;如承租人有需要,可以向甲方暂借使用,但用毕后应立即归还甲方。车辆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所需费用悉由承租人承担。 租赁物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现在或将来添附于租赁物的附属装置、配件、物品和设施,即使这些部分系承租人另作添加,添加部分的所有权亦无偿转归甲方所有。 为保障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办理租赁物产权转移和/或租赁交易相关登记手续。承租人应在租赁物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物标明租赁物所有权人为甲方。如任何第三方由于非甲方原因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而引起纠纷,概由承租人负责,且承租人应承担甲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且发生此种情形的,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应该承担的全部债务、义务和责任。 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承租人不得有下列任一可能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1)转让、转租、出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租赁物; (2)将租赁物投资或发包给第三方或以租赁物作为合作条件与第三方合作; (3)将租赁物或租赁物所涉及项目及其他任何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收益进行质押,在租赁物上设置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4)将租赁物迁离本合同所记载的使用地点或允许他人使用; (5)将租赁物用于非法用途; (6)将租赁物作为承租人承担其民事责任的财产或承租人中的任何一方发生破产时将租赁物纳入承租人破产财产范畴; (7)销毁或清除标明所有权人为甲方的标识物; (8)其他任何可能侵犯甲方对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3.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承租人均不得明示或默示自己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或允许任何使他人合理认为承租人为所有权人的事件发生。 4.租赁物附合于其他动产、不动产上时,不改变甲方就租赁物享有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与所添附的其他动产、不动产一并转让或设置其他任何权利负担,同时,承租人应获得并保留与该等添附有关的全部证明或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以(1)防止任何债权人、抵押权人或其他实体(甲方除外)在任何租赁物上设立任何担保或权利负担;和(2)确保甲方享有根据本合同接触租赁物并拆除租赁物的权利。 5.无论承租人是否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于租赁期限届满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及全部租赁债务清偿完毕前,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所有人或未来所有人等身份就租赁物签订任何文件或出具任何承诺或为任何其他处分行为。 6.本合同期限内,当出现可能对甲方租赁物所有权造成损害的事件或行为时,承租人有义务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以保证甲方的租赁物所有权在形态、品质和权利方面的完整性。如承租人违反本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影响甲方利益的,由承租人予以赔偿。 第九条 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维修和保养 1.甲、乙、丙三方确认,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属于承租人。除承租人违约外,甲方不得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合法自主的占有和使用,否则甲方应承担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任何第三方由于甲方的原因对租赁物主张任何权利的,概由甲方负责,承租人的使用权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2.承租人应严格按照租赁物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手册及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使用和维护租赁物,不得使用不合格人员操作租赁物,保证租赁物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承租人并应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车辆使用的安全规范或规定。 3.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规格和技术性能;若发生租赁物损坏或耗损需要进行保养或维修时,承租人应及时在租赁物原供货人在当地的售后服务部门或甲方指定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保养或维修,不得擅自保养或维修,承租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若需更换租赁物零部件时,承租人必须使用同规格、同型号的或为租赁物而设计的改进型或先进型的零部件代替原部件,而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以保证该等更换不会降低租赁物的价值。 4.承租人应负责租赁物的保管、维修、维护、保养,因维修、维护和保养对租赁物进行的任何更换、添附或更新的零部件、装置和服务,自动成为租赁物的组成部分并无偿转归甲方所有。所有检验、维修、维护、保养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赁期限内时间计算。 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维修、维护、保养、检验、修理、更换及租金的支付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税款均由承租人负担。 6.承租人对使用或保管租赁物时造成的租赁物毁损、灭失及因此给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负责,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发生前述情形时,承租人除正常支付租金外,还应承担租赁物修复费用或赔偿甲方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所产生的损失。若因租赁物给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第三方以甲方为租赁物所有权人为由向甲方提出索赔或其他权利主张时,承租人应主动采取措施与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赔付,以使出租人免于承担任何责任或支付任何费用;若甲方因此遭受到任何索赔、诉讼,导致甲方支付或垫付任何款项或费用(包括律师费)的,承租人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三(3)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赔偿。承租人的上述赔偿义务在本合同被撤销、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有效。 7.在本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变化,租赁物被强制淘汰的,或因任何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根据甲方的选择自担费用提供质量、价值和使用寿命均不低于原租赁物且经甲方认可的物件作为本合同租赁物;甲方亦可选择提前终止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若甲方选择由承租人提供替代物件,承租人应在租赁物被强制淘汰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发生后十(10)个工作日内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替代物件。上述更换后的替代物件在更换之日起自动无偿成为甲方财产,承租人应保证甲方对上述物件的所有权完整、无瑕疵,不受任何影响。如需要,承租人应承担与此有关的全部费用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登记或变更手续等。被强制淘汰或无法正常使用的该等租赁物自被更换时起按“现时现状”自动转归承租人所有,并由承租人自费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2)若甲方选择提前终止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承租人应立即向甲方支付下列各款项总额: ①截至该等终止日的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和违约金; ②全部未到期租金(或:剩余租赁成本和提前终止补偿金);; ③留购价款; ④其他应付款项。 甲方收到承租人支付的上述全部款项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终止。在本合同终止前,承租人需持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及其他义务。 8.自起租日开始,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租赁物的状态,承租人应当配合甲方人员对租赁物进行检查,该等检查、检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其授权人进行现场检查、检验,或要求承租人定期出具关于租赁物现状的书面报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所有检查、检验时间应计入租赁期限。在检查期间,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甲方及其人员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9.除正常维护外,承租人不得停止使用租赁物;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亦不得通过改变、更换或其他方式减损租赁物的现值或残值、可使用寿命、效用或租赁物初始预设功能。对承租人损害租赁物的任何行为,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承租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承租人因租赁物使用、维修、保养等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争议,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租金及其他款项的支付义务及其他义务。 11.非因甲方原因发生租赁物脱离承租人占有的情况,承租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要求返还,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且承租人仍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十条 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1.承租人确认,在本合同期限内,无论承租人是否占有租赁物,承租人均承担租赁物灭失和毁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内的风险或其他未投保风险。 2.若租赁物发生毁损而未达到全损程度,承租人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并授权承租人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在该等处理期间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及其他义务不受任何影响: (1)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可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经甲方认可的与租赁物同等状态、性能、质量和价值的物件。 甲方作出选择并通知乙方后,承租人需在甲方通知后的、经甲方认可的合理期限内完成租赁物的复原、修理或更换,使租赁物处于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更换后的物件立即自动无偿成为甲方所有的财产及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承租人对甲方的所有权不持任何异议,同时有义务保证甲方对该等更换后的物件所享有的权利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影响,并且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义务亦不受任何影响。承租人应自负费用提供更换后的租赁物的相关证明文件,协助办理租赁物所有权登记或变更手续等(如需)。更换后,已毁损的租赁物按“现时现状”自动转归承租人所有,并由承租人自费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若部分或全部租赁物全损,在甲方获得全额保险赔偿或者补偿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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