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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外购销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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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对外购销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一、 单位对外购销合同中经常出现大量的严重的法律风险 本人做十多年专职律师办理了大量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办理的这些购销合同案件中,数额有大有小,有的达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合同的类型有的是格式合同,这种格式合同大都是单位作为销售方较常用的,大多数合同是针对销售时临时约定的,很多合同因非法律专业人士拟定,而往往约定不清,甚至遗漏重要条款,有的甚至是对方设定了合同的陷阱,从而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本人就今年2008年办理的二十多个购销合同案件中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件,就其中涉及几点重要的法律风险问题,呈现给大家以警之:二、 案情介绍 2007年12月17日,上海巨诺公司

2、与上海罗符大酒店的二楼罗符食府负责人程忠签订了合作协议(此合同实质为购销协议),约定上海巨诺公司每月送酒给罗符食府,下月20号前凭发货单结付上月货款,上海巨诺公司并向其派驻三名促销员,合作期限一年,程忠本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为上海罗符食府合同专用章(后经到工商部门查询罗符食府并无工商登记),上海巨诺公司也加盖了印章。 当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上海巨诺公司支付给罗符食府进场费80万元,而罗符食府负责一年要销售800万元量的酒水,合同双方签字及印章加盖和主合同相同,但在补充合同中,福安市八方计算机公司给予罗符食府提供了担保,并加盖了印章。此合同只履行到08年6月,因罗符食府经营不善,关

3、门走人,不予清偿货款,共几个月累欠上海巨诺公司438万,上海巨诺公司为此被迫起诉。 本人作为上海巨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责无旁贷的担任起该案的代理律师,那么本案的被告是谁?他们又该怎样承担责任?他们是否具有对最后判决的执行能力?成为我办理此案的关键。本案涉及以下五个主体:程忠个人明显毫无履行能力;福安市八方计算机公司作为担保人也是远在福建省福安市的只有两人十多平方米办公区域的单位,也毫无履行能力;而罗符食府更是无工商登记,是程忠私刻的印章,是个不存在的单位;并且罗符大酒店及负责人也未在合同上加章及签字,而后在工商部门经查询确定,罗符大酒店在工商部门虽有登记,但无注册资金;罗符大酒店的上级法人单

4、位是罗符实业有限公司。 我经过对此案复杂主体的关系及各责任承担主体和能力等案情的分析,遂起诉程忠为第一被告,罗符大酒店为第二被告,作为罗符大酒店的上级法人单位罗符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三被告,福安市八方计算机公司为第四被告,要求第一、第二、第三被告给付货款及退还进场费累计438万元,福安市八方计算机公司作为第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此案在法院立案时,立案人员报经业务精深的庭长,给予了审核通过。 三、 案件争议焦点及审理过程: 此案诉讼后,第一被告程忠不予答辩,福安市八方计算机公司作为第四被告也不予答辩,他们显然毫无履行能力而不惧后事。罗符大酒店是一个高八层楼的大型的集餐饮、桑拿、客房、美容与一体的综合性

5、场所,而其上级法人单位罗符实业有限公司更是财力雄厚,两家单位答辩称:程忠直接与上海巨诺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加盖罗符食府印章,合同完全与罗符大酒店和罗符实业有限公司毫无关系,他们更不知晓,更未收到任何酒类的货物。 开庭时,程忠与福安八方计算机公司根本不到庭,而罗符大酒店和罗符实业有限公司由同一老总及委托了代理律师出庭,并当庭带来了程忠的说明,程忠在说明中声称:自己个人与上海巨诺公司进行的购销买卖。我作为上海巨诺公司的特别授权人,当庭举证了主合同、补充合同及发货单,并从法律角度上指出,程忠所经营的是大酒店的二楼餐饮部,该大酒店只有此个楼层经营餐饮,足以让我方相信是大酒店的购销行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

6、表见代理的要件,同时当庭查清程忠与大酒店为承包关系,针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大酒店也应该承担责任。此案件无论从证据上和法律适用上双方争议很大,我为此认真书写了长达五页的代理意见给合议庭每个法官,最终两个月后,法院完全支持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结果如我方起诉要求相同。而罗符大酒店及罗符实业有限公司在接到一审判决书后,立即上诉到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为:认定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且发货单根本无程忠签字,程忠未到庭,不能核实确定是否收到货物和收到多少货物。后经上海中院开庭审理,于2008年11月份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一个复杂的购销合同案件最终落下帷幕,我的顾问单位上海巨

7、诺公司大为赞赏,因为他们认为根本无法追回此笔较大的货款。 四、 本代理律师评议: 本人是作为此案件的一审、二审代理人,此案虽经判决胜诉,但发现此购销主合同及补充合同在订立时风险有多处: 1、 合同的违约金、过期付款的利息约定不清,且相互矛盾,以致造成在诉讼请求中不得不给予放弃。 2、 此补充合同的担保人是远在福建省福安市不能再小的公司,根本未在此之前对担保人财力等情况给予了解,实际上担保人根本达不到担保的效果。 3、 罗符食府是个不存在的单位,是程忠私刻的公章,之前更未到工商部门查询了解。 4、 程忠与大酒店的关系不清,却草草签下了合同。 5、 合同上未注明收货人姓名,发货单上也未要求程忠签字

8、,其他人在发货单上签名也未提供任何授权委托书。本代理律师在针对大酒店上诉的理由即发货单没有程忠签字,急中生智想到此发货单签名无从核实,是因程忠拒不到庭,其理应承担不利后果,法庭采纳了我的意见。但假设此案程忠一审或二审到庭,对发货单上其他人的签名不予认可呢?那将是另一种判决结果。 五、 购销合同中常见的重要疏漏: 1、 违约金、定金、损失约定不清,有时甚至约定重复。 2、 格式合同中留有空白处不填写,对方容易加填不利条款。 3、 金额数字不予大写,给予对方造成可以更改的机会。 4、 对经常变动的货物价款约定不清,没有对每期新变动后的货物价格制作清单并双方加章认可。 5、 合同上没有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对方单位盖章,甚至在合同上签字的对方销售人员或销售部门经理没有授权委托书。 6、 发货单上签名的人员没有提供授权书,且单位并不经常对账确认对账单。 7、 对担保人没有审查其担保能力。 8、 没有对签订购销合同的对方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9、 对质量的要求及运费的承担约定不清。 10、 没有约定对已有利的法院管辖。 因此,本律师在此建议,签订各种合同是经常的事,单位应聘请专业律师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服务,以避免各种法律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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