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5年11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海南省海口市签署:
(1)海南蓝天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公司,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珠江广场12A楼;
(2)广东华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公司,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号保利中心28楼。
(以上单方称“一方”,双方合称“双方”)
鉴于:
(A) 在双方探讨未来业务合作机会,并寻求使双方均能获取商业利益之合作方式的过程中,甲方或乙方及其关联方已向或将向本协议另一方及其关联方披露其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 保密信息披露方以下简称“披露方”,保密信息接受方以下简称“接受方”。
(B) 为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防止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的行为发生,双方同意共同签署本协议,且自愿严格遵照执行。
1、 保密信息之定义
1.1“保密信息”是指属于披露方专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并经披露方采取保密措施加以限制、能为该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或披露方明示需保密信息。属于披露方子公司、关联公司和商业伙伴的专有信息亦属于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包括由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的任何涉及披露方或其业务的信息(无论系以任何形式的媒介储存或纪录,包括以书面、口头、录像或电子形式(如电子邮件)提供的信息),包括:
1.1.1 披露方之档案资料,包括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人事档案、行政文件、合作伙伴名单、供货商名单等;
1.1.2 任何与披露方业务发展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业务发展及市场推广有关的计划及策略、设计图纸等资料;
1.1.3 与披露方的商业活动有关的信息,包括成本信息、经销商资料、市场推广计划、价位策略、销售渠道、销售模式、报价单、客户名单及其它类似的资料等;
1.1.4 与披露方有关的财务信息资料、股东资料、资产情况、投资信息等;
1.1.5 与披露方的管理方法和经营情况有关的信息;
1.1.6 与专有技术有关的信息,本协议所称之“专有技术”是指在产品或原料的制造或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任何工业信息或技术。
1.2 任何口头披露的信息只有在披露方作出口头披露的同时由其以书面形式确认为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方被视为保密信息。
1.3 出于本协议之目的,接受方理解并同意保密信息将包括任何与披露方之生产、销售及营运有关之机密信息及商业信息。
2、 保密义务
2.1 接受方有责任和义务严格保守保密信息,并且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该等注意至少应等同于接受方在保护其自身的保密信息时所尽到的注意。包括:
2.1.1 非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将保密信息披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1.2 除了接受方为执行披露方所安排或委托的有关工作外,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且非为工作需要,接受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被列为保密信息的信息;
2.1.3 接受方确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复制含有保密信息之资料时,应严格遵照披露方之保密要求,对任何复制文本给予妥善保管;
2.1.4 接受方不得在公共场合或通过公共媒介(包括但不限于报社、出版物、互联网(Internet)等)谈论涉及保密信息的内容,但接受方在其工作场所与其员工及代理人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进行内部讨论的情形除外。须通过公共媒介传递机密信息时,接受方应先取得披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并按照披露方的保密要求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2.1.5 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使用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保密信息。出于本协议之目的,本条款中所称之“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包括以窃盗、诈欺、胁迫、贿赂、擅自重制、违反保密义务、引诱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其他类似方法获取保密信息;
2.1.6 尽其一切努力防止任何第三方窃取由其所掌握之保密信息。
2.2 接受方须进一步促使其管理人员、董事、合作伙伴、股东、关联方、雇员、代理人以及其他代表人员按照与接受方相同的方式履行第2.1条款所列义务,并对其履行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2.3 接受方对任何信息的性质、保密程度不明确的,应主动向披露方寻求书面确认。
2.4 在本协议期限内接受方同意仅为上述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
3、 例外情况
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3.1 在接受方没有违反本协议,向公众披露该等信息的前提下,该等信息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或其后之任何时间已为公众所知悉;
3.2 在披露方提供以前接受方已获得的信息,并且该信息来源于对披露方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的第三方;
3.3 披露方书面授权批准公开的信息;
3.4 并非直接或间接利用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而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3.5 因适用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或行政命令的要求而使用或披露的亦不在此限。遇此情形,所使用或披露的范围应仅限于该适用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或行政命令所明确规定的内容,且接受方应在此种使用或披露之前通知披露方该适用法律、法规、法院命令及行政命令的有关规定,以便披露方考虑采取适当的保护性措施。
4、 材料之返还
所有由披露方向接受方传递的包含披露方保密信息的材料均为披露方的财产,并应在披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时全部返还予披露方(包括任何形式的复印件);或按照披露方的要求在披露方指定人员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5、违约责任
如接受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义务或未能按照本协议之规定保守保密信息,其应当赔偿披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为追讨赔偿支付的全部相关费用。
6、 附则
6.1 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任何一方通过暗示的、默许的或其它方式授予另一方对任何专利、版权或其他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利(无论现在或将来)的任何许可或任何权利。
6.2 本协议期限为自签署日起三年(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但上述第2条中规定的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五年内继续有效。
6.3 本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或补充;对本协议所进行之任何变更或补充,需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6.4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继承人或受让人之姓名及职称之变更而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6.5 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函件均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成,以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之形式发送。
6.6 上述第6.5条所述之通知或函件在下列情形下将被认定为已经送达:
6.6.1 如为传真形式,则应以传送记录所显示之确切时间为准,除非发出该传真之时间为该日下午五时之后,则收件日期应为下一个营业日;
6.6.2 以特快专递派送时,按收件方签收之日期为准;或
6.6.3 以挂号邮件递送时,以邮局出具收据所示之日起五个营业日为准。
6.7 本协议的一个或多个条款因任何理由而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应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6.8 本协议之成立、效力、解释、履行及本协议项下之争议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6.9 所有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及(或)经中立第三方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如双方未能在协商开始后三十日之内以上述方式解决该争议,双方应将争议按照下述规定提请仲裁:
6.8.1 将争议提交至海口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由该仲裁委员会根据其时有效的规则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0 本协议正本两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每一方各执正本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甲乙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海南蓝天旅业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指定授权人(签名):
乙方:广东华熙集团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指定授权人(签名):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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