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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之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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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简单比较研究作为买卖合同的两种形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无论在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基本条款,还是在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归属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共识。但是,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鲜明的涉外性,导致了二者之间的明显差异和显著不同。本文针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试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我国合同法为出发点,通过制度的比较,扼要地分析比较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并指出在贸易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合同法的一些构想。由于很少有人充分地总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异同并进行比较研究,故研究二者的异同,无疑具

2、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首先,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并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一种转移货物所有权,并以支付货款为对价的诺成性双务合同。(二)国际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特征的比较作为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许多地方是一致的。二者都是出卖人转移标

3、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二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1、合同当事人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即货物的卖方和买方;但根据中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只有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组织,才能作为当事人与外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个人不能订立此合同。2、特征不同。 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复杂性。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是跨越一国国界的贸易活动,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数量和金额通常都比较大,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又采用与国内买卖不同的结算方式,故相比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复杂的多 .(2)风险性大。在进出口活动中,双方

4、当事人要与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发生法律关系,长距离运输会遇到各种风险,使用外汇支付货款和采用国际结算方式,可能发生外汇风险。(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面临着法律适用多样性的问题。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只适用本国法即可,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签订到履行要涉及到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二、合同的主要条款比较(一)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集中体现。买卖合同一般有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包括合同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的序言等;正文是合同的核心,主要规定了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各项的条款;约尾一般注明合同的文字及文本数

5、,合同的生效,有效期及 双方的签署和日期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的基本结构上相当一致,都是由这三部分组成的。(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其涉外性与复杂性,对主要条款的规定更加严谨,限制的更加严格了,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数量条款,2.包装条款,3.价格条款,4.保险条款,5.支付条款和不可抵抗条款等。三、买卖双方义务比较。买卖双方的义务是买卖法的核心内容,也是买卖合同内容的具体体现。下面我就从我国合同法和公约的比较出发,分析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买卖双方义务上的不同。(一)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主要是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交付货物,提供约定的有关货

6、物的各种单据,并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各项要求,同时还必须对货物所涉及的有关权利承担担保义务。但在实现其义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差异:如交付义务中交货地点的差异。当合同当事人对交付货物的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合同法和公约对此采用了不同的补缺原则。合同法采用的是“约定推定法定”顺序补缺,尽可能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公约则不同,因为公约调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同国家,因而补充协议显得不太实际,而且耗时较长,故公约没有采用补充协议的补缺方式,而是采用刚性的规定方式(二)买方义务的比较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都是相对应的。买方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两项,一项是支付价款

7、,另一项是受领货物。公约与合同法对此规定是最主要的区别在买方的付款义务上。1、在国际贸易中,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不仅包括支付货款,还应包括按照合同或任何法律,规章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步骤及手续,以便使货款得以支付。2、合同法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或价款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价款;但公约无此种规定,尽管公约并不禁止当事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来约定价款。我国合同法与公约相比,在以下方面存在着不足:1、承诺生效问题逾期承诺有三种情况,即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因其他原因超出期限后到

8、;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按照通常情形也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到达。合同法只规定了前两种情况,而未论及第三种情况;而公约中则将一、三两种情况概括为正常情况下的逾期一同加以规定体现了以上三种情况,本人认为这实际是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也是合同法相对于公约不足之处 .2、知识产权担保问题合同法中规定卖方义务时指出卖方有按时交送货物的义务,有对货物所有权提供担保的义务,却没有像公约第41条那样对货物的知识产权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一点显然是不适应现代国际贸易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买卖合同日益增多的趋势。3、我国合同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有很多漏洞,还有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合同法只是规定对于标的物的状况出卖人对买受人应承担什么义务,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什么权利。因此亟需指定物权法对此明确规范,这就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研究,使之臻于完善。综上所述,合同法尽管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外,但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结构上均做了较大的调整,大胆吸收了国际上一些新的作法,使我国合同法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比较,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国内法与国际立法的差距,从而找出协调二者的最佳途径,最终实现法律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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