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2年 月 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2012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现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他施工标准、规范执行。
质量目标:达到合格。
五、合同价款
暂定金额(大写): 人民币,投标人的报价为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不变,竣工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综合单价的编制依据为现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5、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6、 投标书及其附件
7、 本合同相关的图纸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 材料、设备品牌要求表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通用条款如与专用条款有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专用条款为准。
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法定标准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价款: 投标人的报价为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不变,竣工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综合单价的编制依据为现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1.1.2日期
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1.2 法律
1.2.1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0GMP厂房设备实施指南》等现行法律、法规。
1.2.2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行业与地方现行的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应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标准、规范,并在工地现场保存完整的一套,以备发包人查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7、 本合同相关的图纸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9、 材料、设备的品牌要求表
1.4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无偿提供壹套图纸;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1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条件:在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下管线资料。
2.2 其他义务
本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表,并负责协调场地周边关系。
2.3发包人派驻的现场代表
甲方设项目负责人和工地现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为 女士/先生,联系电话 ,工地现场项目经理为 女士/先生,联系电话 ,发包人所有的文件(含工程变更及签证)经发包人现场项目经理审核后,再经发包项目总负责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生效。
现场项目经理职权:监督、管理、协调、服务、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投资进行全面控制。
职责:1、负责对工程中使用的设备、材料进场确认、验收;2、负责隐蔽工程的验
收;3、负责组织竣工验收;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规范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5、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工作,发现事故苗头,立即制止,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6、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上传(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下达(传达项目领导小组的指示);7、负责竣工资料的收集和签字确认;8、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周边的关系。
现场项目经理的指令: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现场项目经理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现场项目经理应以书面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承包人在现场项目经理发出口头指令后的3天内,未收到上述书面确认,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现场项目经理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现场项目经理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的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现场项目经理书面确认。现场项目经理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工程的维护:在工程正式移交前,承包人应负责维护工程。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1.2 其他义务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按发包人的要求准时准确提供。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办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执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5)在施工过程中本工程将接受安全文明大检查,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迎接安全文明大检查的管理工作,务必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认真执行。
4.2承包人项目经理
4.2.1 承包人安排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为 ,联系电话:
4.2.2 该项目经理应常驻现场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工作,不得以执行项目经理等替代投标书中的项目经理。
4.3 联合体: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本工程所有的材料及设备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甲供外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所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否则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7.1.5条处理。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材料需按本合同约定的品牌和质量在采购前15天向发包人提供样品,经发包人认可并封存样品。
5.1.3对于发包人规定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须按规定的品牌采购,发包人按封存样品验收。若有特殊原因需更换品牌,在采购7天前以变更单形式报现场项目经理,经现场项目经理和及项目总负责人认可后方能采购。
5.1.4未经发包人进行质量认定的主要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项目,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则由承包人承担。
5.1.5若承包人对发包人做出的材料质量认定意见持有异议,可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双方认可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待料损失。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工程进度提供。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临时设施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环境保护
7.1.工程建设过程中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临时设施应达到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件对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的规定。建渣、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不得滞留在施工现场,应随产生随清运,并弃置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在开工前7个日历天提交发包人。
8.2施工单位各专业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开工前3个日历天。
8.3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与投标文件中所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一致,且必须切实可行,如承包人自行作了修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其中的施工进度计划应体现本项目的多专业和综合性,子项和子子项列出明细,每周更新。
9、开工和竣工
9.1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现场项目经理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10 、工程质量
10.1工程质量要求
10.1.1承包人自行采购的货物到达施工现场时,承包人应向现场项目经理提供该批货物的清单和质量检测报告,只有检测合格的货物才允许进行现场安装。
10.1.2承包人自行采购的货物的型材、配件、备件、品牌必须与投标文件中一致,在施工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种型材、配件或备件。所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备材料技术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否则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7.1.5条处理。
11、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1.1隐蔽工程必须经现场项目经理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展下一阶段的施工。
12、变更
12.1发包人提出对施工图纸进行变更的,由项目总负责人批准后,并组织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和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告,变更通告经发包人现场项目经理及发包人项目总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方才有效。
13 、变更的估价原则
13.1每次的变更通知都要明确增减、变更的工程款金额,双方签字确认,竣工后一起结算。
变更结算方式按以下方式计算:
a)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b)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是指工程量清单中除主要材料价格不相同外,其余人工费、机械费及其它材料费均相同的项目,可按中标综合单价加材料价差[材料价差为不同材料在2012年当期《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成都市当月份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中的信息价价差)]调整确定类似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
c)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组价后进行下浮10%(材料价格除外),该项目的材料价格按如下原则计取:
A.在承包人原投标报价中已有的材料应按中标的材料单价执行,若发包人认为该项材料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及施工当期《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同类、同质材料的信息价时,则信息价有的按信息价执行, 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按发包人核定的材料单价执行。
B.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施工当期同类、同质材料的价格确定相应的材料价格。材料价在《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时按发包人核定的材料单价执行。
C.若取消某工程项目,则该项目的价款不予支付,该项的费用按投标价格计算,双方以签证单形式确认,竣工结算时扣除。
14、价格调整
14.1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14.1.1发包人同意的经设计单位确认的设计变更;
14.1.2发包人要求增减了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
14.2. 中标人报价时已经综合考虑施工中临时停电问题。若遇临时停电,承包人必须及时提供备用电源,不得因停电而延误工期.。如果临时停电超过2天,超过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3 以下情况下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工程款:
14.3.1 由于承包人没认真理解设计图纸和说明资料,签合同时自以为不在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实施时自认为增加的费用。(本条措辞很难理解,建议删除)
14.3.2 因季节性的大雨,大雾等引起的工期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
14.3.3 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停建、缓建。
14.3.4 因承包人施工措施或质量问题,经发包人认定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返工的项目。
14.3.5 环境保护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4.3.6 本合同14.1条所列的全部内容为承包人在合同总价款中所承担的风险范围,遇到其中任何一条均不得要求增加工程款。
14.3.7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
15、合同款与支付
15.1 合同款
15.1.1 本施工合同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 万元整。
15.1.2 本合同执行阶段性付款,竣工时对增减工程量、变更的签证工程量进行结算。
15.1.3 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以及本合同所描述的工程内容和质量要求,均作为施工范围的约定,竣工验收时对约定范围的各分项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
15.2 付款
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 30% 工程预付款,计人民币XXX元;待工程竣工并验证合格后,承包方开具建安类专用发票,发包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7 日内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50% 工程款,计人民币XXX元;完成工程审计结算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 97% ;质保金按最终工程签证和工程结算额的 3% 扣留, 自工程验证合格并交付使用一年后结清,扣除质保金后的余款应在结算完成后10日内支付给承包方。
15.3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依法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民工保险费。
15.4 竣工结算:
15.4.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竣工图一式叁套。
15.4.2 承包人递交资料时间:工程竣工合格后15天内,承包人应以诚信的态度认真编制真实、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递交给发包人。
15.4.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审计结算价款。
15.4.4 结算时间:发包人在承包人递交真实、规范、完整的结算报告和资料后25天内安排办理完毕竣工结算。
15.5.5 结算依据
15.5.5.1 施工合同、协议书;
15.5.5.2 招标、投标文件;
15.5.5.3 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加盖承包人公章和造价编制人员资格证章);
15.5.5.4 施工图;
15.5.5.5 承发包双方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
15.5.5.6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15.5.5.7 设计变更单(需有编号);
15.5.5.8 现场签证单(需有编号);
15.5.5.9 材料(设备)核价单(需有编号);
15.5.5.10 施工图纸会审纪要;
15.5.5.1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5.5.5.12 血液制品车间技术改造验证要求。
15.5.5.13 结算工程量清单: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依据,参照工程量清单的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进行工程量确认;增减、变更项按签证单结算。
16、保险
16.1 工程保险:发包人投保内容:由发包人另行确定。
16.2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支付。
16.3其他保险
16.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17、违约
17.1 承包人违约
17.1.1 对于工期延迟的违约责任
A: 因承包方原因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暂定价(XXX万元)的1%支付发包方违约金,并赔偿因延期交付造成发包方不能用于生产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金以合同暂定价款总额的10%为限度。逾期超过30天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发包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B、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一次性交工合格。若施工中出现质量缺陷发包人有权要求返工至合格为止,且视情节的轻重收取1000元~5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应自费返修到经发包人认定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 因返工造成逾期完工,不免除承包人逾期违约责任。
17.1.2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7.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部人员变更:
(1)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工作,不得以执行项目经理等替代投标书中的项目经理,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违约金5000元;
(2) 承包人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投标时的项目班子主要成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责任工长、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内业资料员)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违约金5000元;以上所有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均实行压证施工制度,在合同规定的主要工程内容竣工验收并移交使用后返还。
(3) 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责任工长,不视为违约。
(4) 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负责人无故或请假理由不充分,未取得发包方认可而不参加工地例会,视为违约,每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
(5) 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班子成员不称职,有权要求更换。
(6) 所有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在上班期间实行考勤制度(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责任工长、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内业资料员)。
(7) 承包人认可四川远大蜀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中标施工单位的各项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17.1.4 承包人若不按《设备材料技术要求》的规定选用材料或设备,则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返工,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收取承包人合同总价款的0.5‰违约金。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品牌、产地变化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应在使用一周前报告发包人且说明必须变化的原因,同时应确保变化后的材料或设备满足设计及规范的要求。若未报告或报告未批准而擅自改变材料或设备品牌产地的,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并缴纳500元—2000元的违约金。且承包人应先交违约金后发包人再付工程款,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17.1.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治理扬尘、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等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确保安全生产,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保护,减少噪声,控制扬尘和污水排放;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地面须进行硬化处理,专人对进出场运载车辆进行清洁处理,切实防止泥土带入道路、污染路面;挂牌施工,戴安全帽;禁止在现场打架斗殴;对打围设施定期维护、保洁;严禁占道堆放各类建筑材料及其它机具、设备,施工现场废弃物应随时清理,严禁乱倾乱倒;严禁高空抛撒建筑垃圾,以防止尘土飞扬;所有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采取集装密封方式进行,对污染的道路要及时清扫并采取必要的除尘、降尘措施;撤离现场时要及时拆除临设,并对场地进行彻底清理;严格按照建设部办【2005】89号文要求,落实其它相关管理责任。若检查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收取200元/次违约金。承包人应先违约金后发包人再支付工程款,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17.1.6工程交付使用后,若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接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维修,并应在最短时间内维修完毕。如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维修事项后承包人24小时内未到现场,发包人将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7.1.7承包人应实事求是的编制竣工图,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发包人将视具体情况通向承包人收取500-5000元的违约金。
17.1.8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施工场地周边采取保护措施.
17.1.9严禁出现废料乱堆乱洒现象,如发现上述情况承担500元/次的违约金。
17.1.10上述违约金承包人应及时交纳,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17.1.1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为发包人违约:
a) 发包人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b) 发包人无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c) 发包人无合理理由而不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结算。
d) 发包人无合理理由而不在一周内办理现场经济签证的。
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乙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按合同暂定价款总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对发包人的其它违约情况,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畴为承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17.1.1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a) 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以及逾期竣工;
b) 承包人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c)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作出必要的报告、要求和建议;
d) 承包人未经批准即进行工程转包或分包;
e) 承包人经同意的专业分包单位的疏忽和违约,视为承包人的违约;
f)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罚金时同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方式按合同约定,未有约定的,双方协商。
17.1.1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7.1.14 如果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任何义务、承诺和保证或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条件和期限,并经发包人书面要求改正后,15天内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在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承包人同时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17.1.15 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按合同价款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接收属于承包人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使用于本工程,并保留进一步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17.1.16 若承包人与设计方、造价公司串通进行不必要的设计变更、工程量虚增、价格偏高等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 5%的违约金。
17.1.17 承包人应与本工程的其他施工单位友好配合、文明施工,若发生打架斗殴或损害、破坏其他承包人的设施或公共设施等行为,则由责任方承担相关损失且发包人将对责任方进行索赔,按情节轻重每次扣减责任方200~800元工程款作为违约金。
17.1.18 承包人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承包人造成的行政罚款等全部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17.1.19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及时组织安排机械、工具、材料等,工程建设中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处理,严禁高空直接向地面抛物,否则,承包人应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元。
17.1.20 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车间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平面布置须经发包人审核后方可搭建,生产区临建、料场因施工需要进行拆迁、移位等,发包人不给予承包人任何补偿。
17.1.21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分包人进行施工建设,若不按要求提供施工配合或配合不及时,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每次承担50元的违约金,并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7.1.22 凡本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罚款、费用和损失发包人均可以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7.1.23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工程保修的全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和省颁发的法律、法令、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遵守有关部门(如铁路、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等)规章、细则等。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反任何上述规定的各种罚款和责任。如果由于承包人违反以上任何规定使得发包人受到损失,承包人应当给予赔偿。
17.1.24 在符合本合同要求所允许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工程保修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便用和不干扰正常的通行方便,也不应损坏任何实体。
17.1.25 承包人应采取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等一切合埋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供应商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公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发包人不负责承担上述费用以及由于承包人未执行本款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及其他开支。
17.1.26 如果承包人构成严重违约,或承包人有下述情况:
A)已放弃合同;
B)无正当理由停工;
C)无视发包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或给发包人造成重大损失;
D)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则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对本合同中的承包,但不因此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的各种职权,发包人可邀请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工程。发包人邀请的其他承包方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有偿使用他们认为合适数量的承包人的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7.1.27如果本工程合同根据本条规定,发包人解除本合同的,则承包人应立即放弃对工地的控制并在七天内撤离其人员和不再被使用的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按每天200元计算的违约金。如果合同提前终止,则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终止之日以前已完成的全部合格工程的费用(尚需扣除各类应扣除的违约金或其他款项,如临时设施费、保险费等各类不随工程量变化的费用按造价比例分摊。但不包括承包人的撤离退场的费用或承包人的任何损失。)
18.合同解除
18.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8.2 当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单体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8.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a)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b)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c)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8.4发包人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的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并赔偿承包人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8.5 一方依照本条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以依本合同有关的约定处理。
18.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并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
18.7 除根据18.4款解除合同外,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
18.8根据18.4款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支付承包人 7 天以内经发包人确认在现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解约补偿费用,解约补偿费用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并支付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直接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现场施工设施及仅本工程使用的专用工具设备由发包人折价收购。
19、争议的解决
19.1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工程内容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
20.1本工程的施工内容将实行工程造价全过程造价控制,为了搞好此工作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作好如下工作:
①项目班子中必须配备造价人员,专门负责项目工程造价工作;
②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承包人在3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根据投标报价及相关价格依据报发包人。
③经过核对后的工程造价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④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等工作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办理,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三日内向发包人报送事件确认资料(应附有效的证明材料)、暂定价材料、材料认质核价单及事件造价预算书,经发包人完成相关签字手续并报送造价咨询单位组价审核后,方可进入施工,在竣工验收后作为结算依据。
⑤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15天内将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整理完毕连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发包人(竣工资料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要求进行整理),发包人将在25天内安排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0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0.2发包人审计部门将参与全过程造价控制,并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方案措施费、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索赔等进行核算及控制,并对结算进行审核。
20.3发生在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工程量、竣工图、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索赔等签字程序如下:
①竣工图:需现场项目经理、承包人、发包人项目总负责人签字。
②涉及费用变化的方案措施费、现场签证:需由发包人现场项目经理、发包人项目总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发包人、承包人单位公章。
③设计变更:需发包人现场项目经理、发包单位项目总负责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④材料核价单:需发包人现场项目经理、发包单位项目总负责人、承包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发包人、承包人单位公章。
20.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以外的施工方案、措施的审批程序:
(1)、经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经理签字盖章认可。
(2)、须有发包人项目领导小组审批程序(手续)。
施工方案措施涉及费用的部分必须单独办理签证,并在方案审批中书面明确。
(3)、单项施工方案、措施涉及费用20万元以上的,参考发包人设计变更经济测算分析及专家论证程序办理。
20.5现场签证办理
(1)、签证资料必须注明:签证工作范围及相关部位、具体作法、尺寸、签证事由等,文字表达不够清楚的,需有相应的附图,承包人同时报出相关签证的工程数量和费用组成。
(2)、签证文字表述做到鲜明、准确,不得模棱两可、推卸责任。在签证单的文字或数据表述结尾处注明:“此项后无内容”。
(3)、签证单位应有但不限于发包人、承包人,各方应保留原件。
20.6 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前须进行经济测算分析,工程涉及金额达20万元及以上设计变更的须进行专家评审。
(2)、需评审的设计变更除必须有发包人工程管理部及造价审计部经办人及负责人、设计单位、承包人共同签字认可外,还必须附有专家评审意见,内部会审意见和设计单位盖章。
20.7 涉及费用调整的方案措施、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及索赔事项确认后,承包人须在7日内报出,不得事后补签。
21、补充条款:
(1)在施工过程中若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不继续履行合同中主要条款且中断施工,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确定。
(2)本工程的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由发包人代扣代缴,并由发包人提供完税凭证给承包人作为纳税依据。
(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发包人将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对承包人进行收取违约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50000元或造成工程永久质量缺陷的)收取违约金10000元~100000元 ;
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100000元、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收取违约金100000元~200000元;
重大质量事故(工程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收取违约金200000元以上。
(4)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承包人应及时、完整、准确的办理竣工工程资料归档事宜,否则将不予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提供三套竣工工程资料(原件二套,复印件一套)
(5)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制定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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