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恒 成 律 师 事 务 所委托代理合同恒代字2009 号中国 成都委托代理合同(2009)恒代字第 号甲方: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甲方因 与王树基、达州市万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纠纷 事项,委托乙方担任代理人。丙方自愿承担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等费用。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甲方指名要求并经乙方同意/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事项具体情况,指派本所 王彬律师、曹蕾 担任甲方本合同项下代理人。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工作内容是乙方以 诉讼 方式为甲方提供下列法律服务:详见授权委托书。第三条 乙方及其律师应尽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2、。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履行代理职责时,乙方可以为甲方另行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履行代理义务。第四条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代理律师陈述代理事项,提供有关材料。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如是复印件,应由甲方指定的签字人在材料上签名确认。甲方如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的情况,乙方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甲方应缴未缴费用在乙方终止代理关系后3日内仍应缴清。第五条 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终止履行合同,所收费用应在甲方要求退费后3日内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终止合同(包括未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对乙方律师的授权委托,以及未与乙方协商一致另行聘请代理人、撤诉、自行和解以及其它因甲方原因致代理事项不继续等情
3、况),所缴费用乙方不予退还,应缴未缴费用应在乙方要求缴付后3日内缴清。第六条 甲方授予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在代理期间如需变更代理权限,双方需另行协商。第七条 乙方已向甲方明示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经甲方同意,根据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需工作时间、难易复杂程度、律师人数、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甲方委托事项所涉及的财产金额,双方经过协商,甲方按照下列方式 一、a) 的约定支付律师费:一、 按涉及财产标的比例收费a) 普通代理涉及财产金额: 405,000 元收费比例: 2.46 %律师费: 10,000 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以上律师费。b) 风险代理二
4、、 计时收费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时间,按 元/小时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律师服务清单,甲方应在收到清单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律师费。三、 按件收费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第八条 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询费、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乙方代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前款所称异地,是指除成都市成华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锦江区、高新区、龙泉驿区及温江区以外的地区。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上费用的票证,甲方在收到票证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第九条 本合同履行中,乙方律师因执业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
5、给予甲方赔偿。赔偿办法按照乙方制订的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办法(试行)执行。第十条 本着对乙方及其律师负责的角度出发,甲方承诺在乙方律师代理案件的任何一个阶段或乙方律师代理职责终止时,认真填制律师服务质量征求意见表并寄交乙方或递交承办律师。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原告所在地法院为解决本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第十二条 乙方的代理职责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一审判决时 止。第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需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第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两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第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授权委托书。甲 方: 乙 方: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成都分行蜀汉路支行账 号: 账 号:128904217610703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