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聘任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聘请单位: 学校(简称甲方)受聘单位: 律师事务所(简称乙方)甲方因业务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并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并指派 律师为主要承办和联络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二、乙方根据甲方具体情况提供如下法律服务,包括:1、对甲方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论证与合法性审查,提供意见或建议;2、对甲方重大行政行为、重大事项的风险性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3、参与甲方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的拟定、审查,提出意见
2、或建议;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件,按照甲方要求,为甲方保存法律文本(副本); 4、协助甲方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活动;5、为甲方、学生、教职员工提供一定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意见或建议;6、应甲方邀请,参与相关谈判,为甲方提出谈判方案,拟定谈判提纲和会谈纪要;7、对甲方的劳动人事、合同签订履行、知识产权、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及侵权责任等法律问题提供日常咨询服务,提出意见或建议;8、在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业务中,根据我国经济法规、方针、政策,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9、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的内部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指导和法律培训。三、双方协定,甲
3、方向乙方支付顾问费人民币 元,以月为单位支付,每月支付顾问费用为人民币 元。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如产生的出 地区的交通差旅费、政府部门收取的规费等其他费由甲方承担。前款所述顾问费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第一个月费用,支付至乙方单位账号。以后各期费用按每月支付,具体日期根据甲方财务情况予以安排。四、下面的法律服务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合同,乙方按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收费标准优惠收费,并优先办理:1、经甲方委托,办理律师见证服务、出具律师信。2、经甲方授权,参与甲方的大型或重大或复杂的非诉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调解、谈判、复议等非诉程序。3、经甲方授权,接受
4、甲方委托,代理甲方以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理甲方与其他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包括本诉与反诉。4、经甲方授权,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甲方有关法律问题谈判、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法律纠纷,维护学生、教职工、甲方的合法利益; 5、为甲方的基建项目提供法律可行性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为甲方、学生、教职员工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6、为甲方的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或侵权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7、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五、甲方的委托事项必须真实、合法,并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资料和协助;乙方保证所指派的律师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忠于职守,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六、本合同有效期自 201 年 月 日至 201 年 月 日。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律师事务所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地址: 地址: 日期:二 年 月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