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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装修合同
甲方: (发包方)
乙方: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酒店内外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弘鼎大酒店内外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甲方)施工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施工图纸)
第二条 工程承包方式、价款及工期
2.1双方商定本工程采取乙方包工包料承包方式
2.2按最新预算做为工程款的价格
2.3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 元
2.4工程期限 天,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3.1开工前 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
3.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水电费用由乙方负担;
3.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酒店其他工程施工方之间的关系;
3.4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4.1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建筑质量标准告示规定,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4.2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确保周边及其他设施的安全正常,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3乙方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合同期间内如发生乙方、甲方及第三方材料、设备、机械失窃事件,调查结果为准由责任方进行赔偿。
4.4为其工作人员足额缴纳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及时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工资;
4.5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不得污染环境,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4.6保证所用材料、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是合格产品,且满足设计施工以及使用的要求。
4.7做好施工记录以及隐蔽工程记录,工程竣工后,及时出具施工资料和工程质量维修保证书,并配合有关单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4.8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
第五条 工程变理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确需变更,双方奕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或工程变更单,同时可协商调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对变更部分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由乙方报决算价,经监理和甲方审核后作出最终核算,由甲方工程部进行审计确认;
第六条 工期延误
6.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乙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 不可抗力;
(3)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6.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七条 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 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有关费用先由乙方支付,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8.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
(2)
(3)
8.2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办理移交手续。
8.3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安之日起保修期为 月,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
第九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9.1双方约定,甲方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按月进度支付工程量的70%,工程完工后付85%验收合格后付95%。甲方扣留工程款的5%做为工程的维修保证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0.3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工期不予以顺延。
10.4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10.5乙方私自转包该工程,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并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 6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造成甲方、乙方以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负责赔偿损失。如甲方因此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以及带三方提出索赔,乙方须负责处理,甲方因此而承担责任和受到损失的,乙方应足额外补偿甲方的所有损失。
10.7乙方未为其工作人员足额缴纳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及时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因此而产生纠纷或发生上访事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给甲方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损失。
10.8如因乙方野蛮施工,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导致有关部门进行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和赔偿损失,甲方因此而承担责任和受到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补偿甲方的所有损失。
10.9施工当中因甲方没有履行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或任何乙方不愿协商调解的,将争议提交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12.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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