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拆 迁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大连建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恒德分公司
根据市相关部门关于工交公司香周路客运站及周边地块改造的有关精神,甲方以包干的形式将该地段拆迁安置工作包予乙方,乙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该地段拆迁安置实际情况进行拆迁安置,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以求共同遵守:
一、委托方式:
委托拆迁的方式为乙方“大包”即:乙方负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负责现有房屋设施的拆除、排渣、场地平整、设立临时围挡,按期交付净地。因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及交付净地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一次性包死,亏、盈由乙方承担。。
二、拆迁范围:
乙方负责拆迁地段范围为工交公司香周路客运站及周边地块的住户(详见后附图)。
三、拆迁期限与费用
1、甲方取得《拆迁许可证》和拆迁通告登报后,乙方自2008年 11月 日始六十个公历日内完成该地段拆迁安置工作和净地任务。
2、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该项目总工程费用为 万元。包括拆迁安置补偿,排渣及净地。
四、安置方式:
该地段依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五、费用支付方式:
拆迁费用采取按搬迁进度的方式支付:
1、本协议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费用100万元。
2、该地段公告前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50%,即 万元。
3、该地段搬迁完成20户时,甲方再向乙方支付总费用20%,即 万元。
4、该地段搬迁完成40户时,甲方再向乙方支付总费用20%,即 万元。
5、该地段搬迁完成49户时,甲方再向乙方支付总费用5%,即 万元。
6、其余款项,在乙方全部完成本协议项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甲方验收确认拆迁安置工作已按规定办理完毕后3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
六、委托拆迁费用:
依照《辽价发[2001]83号》文件规定,委托费用按拆除旧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该地段拆迁服务费为1274m²×25元/m²=31,850元(注:总工程费用包含此项费用),其它为代付动迁款。
七、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费用;
2、负责做好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及与本次拆迁相关的其他工作;
3、协助乙方处理因拆迁工作造成群众上访等事宜;
4、负责市政、城建、环保、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办理各项手续;
5、对乙方完成的拆迁、拆除工作及时验收、交接;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制定拆迁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3、按照国家及大连市的各项拆迁政策、法规进行拆迁工作,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拆迁范围内住户的拆迁安置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即2008年 月 日交于甲方净地,达到室内地面标准;
4、按照拆迁安置方案,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负责与被拆迁人办理各项手续并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并保证每办理完一户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手续后及时拆除该处房屋;
5、负责将原房屋水、电表等收回移交甲方;
6、负责作好拆迁宣传工作,做到依法拆迁,加强拆迁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对于拆迁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
7、负责维持拆迁现场的正常秩序,解决拆迁过程中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各种矛盾,因拆迁工作引起的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如因拆迁工作造成群众上访等事宜均由乙方负责解决;
8、配合甲方做好与市政、城建、环保、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办理各项手续,负责拆迁范围内树木的保护及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的完好;
9、负责办理拆迁人员的人身保险并承担费用;
10、配合甲方做好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及与本次拆迁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违约责任
1、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即2008年 月 日)交于甲方净地。
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该地段拆迁安置、交付净地的任务,乙方每拖延一天,须向甲方支付两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从乙方的“大包”费用中扣除。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即2008年 月 日)完成该地段拆迁安置,交付净地的任务,乙方每提前一天完成,甲方奖励乙方两万元,奖金随净地尾款一并付给乙方。
2、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如甲方无故拖延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事项:
1、此次拆迁安置工作完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拆迁安置义务。
2、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争议或有争端,不论实施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双方按法律程序解决。
3、如果遇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双方可解除合同。
十、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协议协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双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乙方交付净地、甲方结清费用后,该协议自行废止。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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