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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合同暨月结协议2013年6月(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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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货代合同暨月结协议甲 方(客户): _乙 方(顺丰):_甲方月结相关信息:(一)月结账号(客户编码): (二)结算账号: 月结起算日期: 年 月 日(三)对账单投递方式: 电子邮箱 账单接收邮箱地址: (由甲方填写) 账单发送邮箱地址: (由乙方填写)快 递 甲方地址: 营业地址 其他地址:_ 对账人姓名: 对账人联系电话/手机:_ 鉴于甲方为乙方货件速递客户,且双方已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件的运输业务。为方便运费及相关费用的结算,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不多于双方协定信用账期内的赊销额度,即甲方成为乙方之信用客户(以下简称为“月结客户”)。为明

2、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更好的保持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 特别条款:风险提示与救济方式1.1双方均意识到:货代业务是通过集货混装所进行的多式联运方式,在“收件分类建包中转-安检空运(或陆运)提货中转分拣派送”等过程中,存在某些非乙方可控制的挤压、冲撞等影响安全的因素。虽然托寄物毁损、遗失的概率很低,但仍存在这方面的风险。甲方同意根据托寄物的实际状况,积极采取分票寄运、保价、妥善包装等手段,使相应风险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1.2乙方提供的基本货代服务,系依据托寄物的重量(而非托寄物的价值)收取基本运费,根据公平的原则,乙方的赔偿标准也以甲方所支付的运费(而非托寄物的价值)

3、作为基础。为弥补潜在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避免双方因损失赔偿产生争议及纠纷,双方就以下重要风险与救济方式明确如下:1.2.1 限价及分票寄运:甲方委托办理货代业务时,需要确保每票托寄物的单票价值不能超过乙方运单上面规定的价值上限;如有超出的,请甲方将托寄物自行拆分至价值上限以下并分别快递,以分散托寄物全部毁损、遗失的风险。1.2.2 保价:乙方提供的保价服务,系基于托寄物价值(而非托寄物重量)收取费用,并基于托寄物受损价值进行赔偿。如甲方认为乙方基于运费所进行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托寄物实际损失的,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以足额弥补托寄物毁损、遗失后所造成的损失。1.3甲方依据上述1.

4、2条所述进行分票和保价后,可能导致每票托寄物单重不足1KG首重,并进而使甲方的整体运费(基本运费和保费)增加。但依据本协议规定,乙方整体赔偿责任亦将加重,属“公平”基础上的对等义务承担。甲方需慎重评估、权衡费用支出与足额赔偿救济的利弊,如甲方为节省运费未按上述约定进行分票寄运和保价,双方将按照本协议第6.1.1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1.4如因托寄物价值过高或托寄物自身物理性质等原因,难以通过上述“分票寄运+保价”的方式得到足额救济的,请甲方自行选择亲自押运或其他更为稳妥的运输方式。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2.1乙方按其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甲方提供货代服务,负责将甲方的托寄物及时、安全地送达

5、收件人。2.2乙方有权按照托寄物的重量收取基本运费,并根据甲方选择的附加业务收取附加费用。乙方无审核托寄物实际价值的能力和义务。2.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出于安全的需要,乙方有权对托寄物开封、检查、核实。如发现托寄物属不予托寄范围,乙方有权拒收或退回,并有权收取所发生的费用。2.4若甲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未付清运费及其他费用(下称“费用”)的,乙方有权留置托寄物,留置期限为3个月(自寄件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甲方或收件人仍未付清费用的,乙方可以变卖托寄物并优先受偿,如有余额,可根据甲方的要求汇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行使留置权,不影响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合同享有

6、的其他权益。2.5甲方选择代收货款业务的,需先与乙方签署代收货款协议,具体内容参见双方协议约定。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 甲方托寄物件时,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3.1.1 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数量、声明价值等托寄物资料,准确、真实地填写乙方运单之各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付款方式和服务项目、填写客户编码、月结账号、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3.1.2 妥善包装托寄物,对于易碎品更应加强内外包装,做足一切措施保障托寄物安全运输。3.2 除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外,乙方对于托寄物的安全、质量、环保、权利瑕疵等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需要确保托寄物的内容符合下列要求:3.2.1符

7、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属于禁止生产、销售、传播的物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寄递的违禁品、假冒伪劣产品;3.2.2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者与第三方约定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3.2.3 托寄物不会造成收件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3.3 如约定由收件人付费的,甲方可自寄件之日起7日内要求更改为由甲方付费,并需要向乙方支付每票20元的手续费;但如收件人已经支付运费的,则不可更改付费方式。3.4 如托寄物在派送时需要支付入仓费,则该费用由甲方或其指定的付款方承担。如乙方垫付入仓费的,甲方或其指定的付款方需额外承担服务费,除非甲方在寄件时明确指示如需支付入仓费则不予派送

8、。入仓费是指在派送过程中,由于进入仓库、物流中心、保税区、海关监管区等仓储性质场所,因而额外产生的由第三方收取的,我司代为垫付的相关费用。(备注:入仓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国内入仓_60_元人民币,香港入仓费见下表。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入仓服务费标准,并予以公布。)需收取入仓费地址关键字段目的地人民币仓库、物流中心(如物流公司、货运、物流园区)等香港RMB300机场、码头、港区、会议及展览中心香港RMB5003.5 甲方可作出不同的付款指示,但如果收件人或第三方不履行付款责任时,甲方须对与本票托寄物运输有关的所有费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往返运费、仓储费、保价费、入仓费等。3.6 甲方有义务按照约

9、定时间偿付所欠乙方的月结费用,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为由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或擅自从所欠运费中直接扣除月结费用。3.7 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站、服务热线等渠道事先了解乙方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并据此选择乙方所提供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 特殊约定4.1 甲方的员工为甲方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的,该行为视为甲方行为,对甲方有法律约束力。甲方不能以未经公司盖章或指定代表签字为由,否认甲方员工代为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之行为。甲方应明确告知其员工有关本协议的各项内容,以促使其员工利用工作之便托寄、接收甲方物品或个人物品时,了解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4.2 如甲方为收件方,且甲方同意以月结方式支付到件费用

10、,甲方亦应在签收货件时填写月结账号,以便双方核对。在必要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货物运送有关的证明资料和文件。4.3 因收件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如盗窃、抢劫、交通事故等)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延误派送、无法派送的,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报警、证据保全、鉴定等)向该第三方索赔。4.4 如甲方同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之间存在买卖等商业交易关系,且托寄物属于该商业交易标的物的,则甲方在交付托寄物前,需要将乙方承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赔偿标准等相关事宜明确告知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并彼此就商业交易相关的损失赔偿和责任承担方式达成共识,同时,甲方需要采取合理措施使乙方免于遭受托寄物

11、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提出的索赔或诉讼风险,如因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向乙方索赔或提起诉讼造成乙方损失的,对于超出本协议约定赔偿标准的部分,甲方同意对乙方予以补偿。第五条 费用与结算方式5.1 乙方按照双方协商的日期向甲方提供上月收寄货件费用的月结账单供甲方审核,月结费用根据乙方结算月度内公开施行的收费标准和甲方实际发生的票件量计算。甲方如对该月结账单持有异议,应自乙方送达月结账单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如逾期不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同。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共同完成对相关费用的核对和确认。甲乙双方协定按 自然月(每月1日至30日)或 非自然

12、月(每月 日至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甲乙双方协定的信用账期为 45 天。甲方承诺在上述协定的账期内向乙方支付运费及相关费用。5.2 月结账单可以通过纸质、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送和确认,如乙方要求甲方在纸质月结账单上盖章确认并反馈的,甲方同意予以配合。5.3 甲方可采取银行转账、支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月结费用。甲方支付月结费用时,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相关的规定操作。现金结算的,需保留乙方指定收款人的签收记录。否则,甲方需要自行承担不利后果。5.4 甲方指定由收件方或第三方支付乙方费用时,除需按照乙方规定的流程操作外,如收件方或第三方拒付或付款金额不足的,甲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13、(即未付款项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每票加收手续费20元。5.5 乙方对甲方的退费或赔偿,在双方确认退费或赔付金额后,经协商,甲方可以从下月应付费用中抵扣。5.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同时乙方保留向甲方追索运费及相关费用的权利:5.6.1 当甲方无法定事由拖欠乙方全部或部分月结款项超过15日;5.6.2 甲方在月结协议生效后,运费或相关费用连续3个月未达到 300 元/月。5.7 对于甲方拖欠运费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日支付拖欠数额的0.1作为逾期违约金。5.8 签订本协议前双方可约定履约保证金。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并承诺在乙方指定时间

14、内将上述款项汇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履行本协议期间,如甲方出现拖欠费用等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扣减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用于弥补损失,并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补缴保证金。本协议期满后,如甲方无违约行为的,乙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第六条 代托寄物的毁损、灭失赔偿(非常重要,请仔细阅读)6.1 保价与赔偿。乙方为甲方承运的国内快件(不包括香港件、台湾件、澳门件)提供保价服务,由甲方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和赔偿要求,自行评估并选择。双方均明确知晓:保价业务的选择与否对于托寄物毁损、灭失之后的赔付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约定赔付标准如下:6.1.1 未保价托寄物赔偿标准:若因乙方过失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

15、,乙方将免除本次运费,同时,乙方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运费的九倍。6.1.2 保价托寄物赔偿标准:若因乙方过失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乙方按照保价的声明价值及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则乙方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6.2 在遵照第6.1条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就托寄物的声明价值、保价金额与实际价值达成如下共识:6.2.1 乙方收取的保价费用依照甲方对托寄物的声明价值为准。鉴于乙方无法对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核实,甲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来申报声明价值。对于贵重物品,乙方提示甲方采取随身携带运送等更为安全的方式,

16、或委托乙方提供专门针对高价值物品的快递服务。6.2.2 若甲方已选择保价,托寄物全部毁损灭失的,则乙方按照保价金额予以赔偿;若托寄物仅有部分毁损灭失的,则按照保价金额与毁损灭失的比例赔偿。6.3 因乙方过失造成托寄物迟延派送的,乙方将免除本次运费。6.4 托寄物已经保价的,按照第6.1.2条的规定执行。6.5 甲方因违反第3.1、3.2条规定的义务导致乙方遭受政府部门、机场、港口管理部门等机构采取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或遭受第三人索赔的,甲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乙方受到牵连,如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6.6 如甲方已按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或声明价值获得赔偿的,托寄物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索赔

17、权利即按比例转移至乙方所有。第七条 赔偿责任免除条款7.1 因下列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延误派送、无法派送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1.1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测、无法控制或无法避免的客观因素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雪灾、暴风雨、大雾等恶劣天气;罢工、恐怖事件、意外交通事故、法规政策的修改、政府、司法机关的行为、决定或命令;抢劫、飞车抢夺等暴力犯罪。 7.1.2 因托寄物的自然性质、内在缺陷或合理损耗造成的。 7.1.3 因甲方、收件人的自身过错造成的,如甲方没有如实申报托寄物资料,甲方交付的托寄物属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收件人迟延受

18、领托寄物等情形。7.2 甲方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起赔偿要求的。7.3 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一条(“风险提示与救济方式”)的规定,未进行分票寄运和保价,却提出超过本协议第6.1.1条赔偿标准之外的赔偿要求。7.4 基于托寄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直接、间接损失。7.5 无论托寄物是否保价,如果甲方、乙方或第三方就托寄物购买了保险,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托寄物毁损灭失的,保险公司已经向甲方或第三方承担或许诺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后,乙方在此范围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8.1 本协议未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约定履约保证金的,自乙

19、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及双方签署协议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30日任何一方均无异议终止本协议的,协议自动续期,每次续展一年,依此类推。8.2 除按本协议第5.6条之规定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外,在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8.3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在此前所签订的关于结算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书的效力即告终止。第九条 补充约定9.1 乙方为甲方提供全国性货代服务,如甲方所属各分支机构在乙方所属速运网络服务区域内产生运费等相关费用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种方式结算:9.1.1 独立核算,即

20、由双方所属的分支机构分别设置结算账号,并按各自实际发生的交易进行独立的运费结算;9.1.2 统一核算,即由乙方为甲方设置统一的结算账号,甲方所属分支机构委托乙方各地速运网络提供快递服务时,均在快递运单上填写该分支机构的月结卡号(分支机构没有月结卡号的,填写集团总部即甲方的结算账号),相关费用均由甲方统一承担。9.2 针对上述甲乙双方分支机构发生交易的情形,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种方式签署协议,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9.2.1 由交易双方分别签署货代合同暨月结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9.2.2 出于合作的便利性,甲、乙双方互相承诺,本协议内容同样适用于各方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快递业务,无需另

21、行签署货代合同暨月结协议,但均遵照本协议执行。9.3 针对上条中的第(2)种情形,甲乙双方承诺作如下处理:在本协议后增加附件一“甲方分支机构清单”,甲方各分支机构在附件一中分别加盖印章后,意味着该分支机构承诺遵守货代合同暨月结协议,享有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应督促其分支机构及时加盖印章并遵照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另外,在实际交易中,如出现分支机构(含日后新增的分支机构)拖欠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运费等相关费用及违约金的情形,甲方同意协助处理,并承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9.4 针对国内部分偏远地区,如甲方同意乙方转寄EMS等第三方快递公司完成快递服务的,甲方需按乙方要求签署规定格

22、式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相关业务。第十条 其他10.1 本协议所称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或“实际损失”,是指托寄物本身的成本价格或损失,不包括基于托寄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市场机会等任何直接、间接损失,或特殊商业价值损失。10.2 如甲方经营场所、名称及主体发生变更,甲方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0.2.1 如甲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不在乙方服务区域内,则乙方不再为甲方提供月结服务,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费用。费用结清时,本协议自动 终止;10.2.2 如甲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仍处于乙方的同一业务区域,由乙方对甲方相关资料进行更新后,可继续履行本协议;10.2.3 甲方如

23、变更名称,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协议继续有效;10.2.4 甲方经营主体如发生分立、合并等变更,甲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款项,同时本协议终止。变更后的主体如需继续与乙方合作,应与乙方另行签订月结协议。10.3 本协议条款未规定的,或者本协议条款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快递企业协会制定的快递服务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参照国内外行业惯例执行。10.4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_ 税务登记号:_ _ 开户银行:_ 账号:_ 电 话:_ 传真:_ 签字代表:_ 联系人:_ 营业地址:_ _ 签订日期:_ 年_月_日乙方签字盖章:_ 税务登记号:_ _ 开户银行:_ 账号:_ 电 话:_ 传真:_ 签字代表:_ 联系人:_ 营业地址:_ _ 签订日期:_ 年_月_日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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