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持股权协议书委托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均同意出资人民币 元(小写: 元)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代表甲方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元(小写: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出资额人民币(现金) 元(小写: )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为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第一条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对公司出资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以自身名义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以下简称为“代持股权
2、”。二、委托权限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第四条在代持股权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第
3、五条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甲方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5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放弃该等权利。第六条在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后,甲方不得抽回出资。甲方可以在本代持股权协议书约定的出资额限额内,在以乙方为名义持股人的前提下相互转让对公司的出资。在代持股权期限内,甲方在条件具备时,应当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第七条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第八条甲方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
4、以人民币(现金)按期足额履行出资的义务。因甲方未能按期足额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第九条甲方以其委托出资的数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投资风险。乙方不对甲方的出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甲方不得就出资财产的盈亏,要求乙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第十条在乙方代持股权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各成员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各成员或甲方各成员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各成员承担。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在代持股权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
5、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乙方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乙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第十二条在代持股权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将转交给甲方。第十三条在甲方拟将相应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时,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五、保密条款 第十四条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六、协议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五条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可将出资优先转让给乙方,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
6、并达成一致意见。如乙方不愿受让甲方的出资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将出资转让给任何第三人。第十六条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将代表股份转移到甲方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第十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各成员以合理价格向乙方或第三方转让对公司的出资的,本合同书因该转让出资协议的生效而终止。七、违约责任第十八条 本协议正式签定后,任何一方因违反(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八、争议解决条款第十九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方各
7、成员与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九、生效条款及其他 第二十条本协议自甲方及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见证人是否签字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合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协议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
8、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
9、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
10、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
11、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第5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