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贵州华油融联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场所整改工程 建设单位: 贵州华油融联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贵阳市 2甲方(发包方):贵州华油融联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按照平等互利、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贵州华油融联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场所整改工程 1.2工程地点:金阳世纪城金源购物中心商务楼D座28楼 1.3工程内容:改造消防喷淋系统、报警系统
2、、空调风管机风口及设计施工图纸及甲方要求的相关项目 二、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2.1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 (包工包料) 2.2承包范围:改造消防喷淋系统(整改包消防办理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通过及空调调试能满足使用要求)、报警系统、空调风管机风口及设计施工图纸及甲方要求的相关项目 2.3 乙方应独立完成本协议约定项目承包内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全部转包或部分分包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并承担合同总款20%惩罚性违约金。 三、合同工期 3.1 开工日期: 2013年 06 月 1109 日。 3.2竣工日期: 2013 年 06 月 1523 日
3、。 3.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515 天。从进场之日起计算(包含进场当日)四、 合同价款与结算 4.1、本工程为总价固定包干,合同价款为 28000.00 元(贰万捌仟元整)(以下简称总款)。此合同价款包括材料款、设备款、施工工程款、税金等完成承包工程内容的所有费用,除甲方同意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外,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 4.2本工程为改造消防喷淋系统、报警系统、空调风管机风口改装 工程。 4.3甲方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总款的25%给乙方作为工程备料款。 4.4工程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价款占合同总款的80%时,甲方支付合同款的50%给乙方作进度款。 4.5工程完成100%
4、甲方验收合格、消防验收都通过后,乙方向甲方、交接完竣工资料并,乙方向甲方开具真实有效的全额发票后,甲方扣除总价款5%作质保金外一次向乙方付清工程款。从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由乙方填制质量回访单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把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4.6付款方式:银行转账五、双方职责 5.1甲方职责 5.1.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设计所需的图纸、尺寸及相关标准,协助乙方相关工作。 5.1.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施工,并指定相关安装位置。5.1.3甲方在乙方递交相关工程竣工资料后3日内应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 5.1.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相关款项支付工作,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5.2
5、乙方职责 5.2.1乙方负责处理好项目相关手续,保证正常施工。 5.2.2乙方按合同相关约定的技术、材料及质量要求完成工期。 5.2.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乙方应通知甲方现场代表进行检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返工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2.4乙方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5.2.5乙方应于工程完工前准备好相关验收资料,配合甲方验收,并按监理及甲方要求提供竣工资料。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6.1乙方应保证所供应产品的质量,若所供应的产品规格型号、品牌、材质、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质量要求的,乙方应负责立即更换,由此延误交货时间的,由乙
6、方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拒绝更换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拒付合同价款,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货款总额15%的违约金。6.1、乙方应保证所使用的材料或产品符合合同或合同附件的要求,若所使用的材料或产品规格型号、品牌、材质、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质量要求的,乙方应负责立即更换,由此导致的成本增加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还应按照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拒绝更换的,甲方有权双倍扣减该材料或产生及工程量对应的工程费用;甲方还可单方要求终止本协议,乙方必须在合同终止后2天内向甲方交还项目现场并无条件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 6.2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安装完成时间完成安装,若逾
7、期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0元/日惩罚性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货款总额15%的违约金,甲方并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追究乙方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因乙方供货不充足导致甲方或第三方工期延误的,由乙方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不可抗力因素及政府因素除外。】6.2、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承包项目内容,若逾期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0元/日惩罚性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须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额15%的惩罚性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支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外,甲方还有权向
8、乙方提出损失赔偿要求,追究乙方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6.3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付款,若付款逾期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500.00元/日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5%的违约金,乙方并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追究甲方给乙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6.4双方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法定原因以及合同约定原因而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社会动乱、暴乱及国家法律法规的重大变化)或以实际行动不履行合同的,视为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总金额的30%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所有经济损失。 6.5因不可抗力及政府政
9、策、法令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因甲方原因如:施工所在地项目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纠纷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5%的违约金。 6.6预算表及效果图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相关负责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6.7一方违约,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产生的律师费、担保费、交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6.8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 A 方式解决。A、向 贵阳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因关联交易发生的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
10、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上级协调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可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七、其他 7.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具法律效力,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完毕、结清工程款后,即合同履行完毕。 7.2本合同款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法律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有关规定、法规为准。八、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贵州华油融联能源 乙方(盖章) :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 投资有限公司 司贵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电话/传真:开户行及帐号: 开户行及帐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