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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质量管理制度—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编号:质管字(管)第001号
起草时期:*年01月06日
起草人:郑利嫔
审阅人:林园玉
批准人:林园玉
批准日期:*年01月06日
执行日期:*年01月06日
页码:第1页 共1页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1、 目的:加强近效期药品的管理,杜绝过期药品入库及出库销售,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2、 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90号令)。。
3、 适用范围:门店所经营的药品。
4、 内容:
4.1定义:近效期药品系指距离药品有效期在6个月内的药品。
4.2所有药品均需有有效期,无有效期药品视同假药、劣药不得入店;
4.3凡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均不得入店销售。
4.4效期药品的入店验收,除按规定验收外,距离有效期小于2个月(含)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店。
4.5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
4.6陈列员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上报质量负责人进行相关处理。
4.7门店陈列员应严格按照《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程序》的规定,对近效期药品进行重点养护,每月循环抽查质量,并做好记录,质量管理员负责对效期药品陈列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8销后退回的效期药品,按《不合格药品、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4.9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在店的超过效期的药品应为不合格药品,其处理过程按《不合格药品、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4.10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4.11必须严格及时执行相关规定,杜绝超效期药品入店及失效过期药品售出,如出现此种情况,将对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文件名称:质量管理制度—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编号:质管字(管)第001号
起草时期:*年01月06日
起草人:郑利嫔
审阅人:林园玉
批准人:林园玉
批准日期:*年01月06日
执行日期:*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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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1、目的:对不合格药品及不合格药品销毁实行控制性管理,杜绝购进不合格的药品和将不合格的药品销售给顾客。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90号令)。
3、适用范围:门店在入店验收、陈列检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4、内容:
4.1定义:不合格药品是指药品质量(包括外观质量、包装质量和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药品。
4.2对于不合格药品,不得验收和销售;各店均需设置不合格药品专区,该区域为红色。
4.2.1在药品购进验收时,如发现不符合验收标准的药品,验收员应填写拒收报告单拒收;经质量负责人裁定为不合格的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区,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4.2.2在店质量检查中,经质量负责人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应放在不合格品区,并立即停售。
4.2.3销售后发生质量争议的药品,应报告质量负责人处理。属药品内在质量问题的,应抽样送当地法定药品检验部门检验。在未明确是否合格时,该药品(包括库存药品)应暂停销售和使用。
4.3对于确定为不合格的药品,责任在本门店的,财产损失审批按规定权限办理。
4.4办理不合格药品销毁手续时,有关记录保留五年。一般药品的销毁方式:少量的破坏其内外包装,粉碎药物,与垃圾视同;大量的采用集中燃烧方法,并把残骸深埋。销毁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牧场等。
4.5属于不合格且无提取价值的特殊管理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必须清点登记,列表逐级上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保卫部门、质量管理部和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集中销毁,并有监毁记录,监毁人员签字,记录保留5年。
4.6销毁工作应由熟知所毁药品的理化性质和毒性的人员指导,要估计到销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化学反应及结果。
4.7质量负责人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定期进行汇总和分析,查明和分析原因,采取预防措施,记录资料归档。
4.8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文件名称:质量管理制度—门店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编号:质管字(管)第001号
起草时期:*年01月06日
起草人:郑利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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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年01月06日
执行日期:*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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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连锁门店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防止药品污染变质,保证所经营的药品质量。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90号令)。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门店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工作的质量管理。
4.内容:营业场所应具有相应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4.1环境卫生管理:
4.1.1门店各人员应对自己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负责,以保证本店的环境卫生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
4.1.2营业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
4.1.3营业场所应具有相应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4.1.4在营业店堂中严禁吸烟。
4.1.2办公生活区应与储存作业区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不能对储存作业区造成不良影响或污染,以确保药品的质量。
4.1.3人员卫生管理:企业员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言行大方、得体。
4.1.4应定期对营业场所和库房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并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药品。
4.1.5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4.2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4.2.1本企业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管理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4.2.2凡是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销售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每年到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4.2.3健康检查时间为每年一次。
4.2.4健康检查应重点检查是否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等。
文件名称:质量管理制度—门店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编号:质管字(管)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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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4.2.6对新调整岗位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
4.2.7上述岗位的工作人员若发现本人患病,已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应主动报告,及时调换工作岗位。本人亦应及时主动治疗,争取早日康复。
4.2.8门店质量管理员负责人员健康档案的建立、管理和健康检查工作。
文件名称:质量管理制度—药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编号:质管字(管)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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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 目的:为加强门店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2. 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90号令)。
3. 范围:适用于门店服务质量的管理工作。
4. 内容:
4.1. 服务设施设备:
4.1.1. 门店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4.1.2. 门店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4.1.3. 门店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
4.1.4. 门店、营业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4.1.5. 门店、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4.1.6. 门店应配置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4.1.7. 陈列药品的货架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4.1.8. 门店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冷藏存放的设备。
4.1.9. 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4.1.10. 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4.2. 服务规范:
4.2.1. 营业员售药时着装统一的工作服,佩带有编号的胸章,搞好个人卫生,定期对工作服进行清洁。
4.2.2. 对待顾客要做到主动、热情、耐心、细微,使用文明用语。
4.2.3. 营业场所内的广告必须以药品监督、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内容为准,实事求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夸大药效,误导顾客。
4.2.4. 耐心听取顾客意见,及时反馈质量信息。
4.2.5. 营业时间内,必须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并佩带标明其姓名和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或其它标示,为顾客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合理用药;如遇特殊情况执业药师或者其他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要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
文件名称:质量管理制度—药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编号:质管字(管)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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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在零售场所内显著位置设置顾客意见簿、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保证顾客能通过一定渠道对企业的药品销售和服务工作提出意见或进行投诉。
4.2.7. 门店接受顾客质量查询与质量投诉,按《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管理制度》及相应程序执行,保证顾客的批评或投诉得到及时解决,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文件名称:质量管理制度—门店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编号:质管字(管)第001号
起草时期:*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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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门店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质量管理意识与能力,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90号令)。
3、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门店的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4、内容:
4.1、根据门店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制定每年度的药品质量管理及其他教育培训计划,确定相关的培训内容及方法。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方法、学时、考核要求等内容。
4.2、专业技术人员的在岗培训:
4.2.1、专业技术人员是本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具体实施者,应努力创造条件使员工的药品质量管理知识、专业能力不断更新和提高,因此门店每年适当安排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方面的药事政策、法规及相关新知识、新技能培训,尽可能提供到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学习、观摩的机会。并保证接受按照有关组织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
4.2.2、门店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应主动参加药事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
4.2.3、门店质量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或培训,并获得培训或继续教育证书。
4.3、岗前培训:
4.3.1、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时,为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必须进行岗位质量教育、岗位技能操作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3.2、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经专业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4.3.3、从事药品收货、验收、陈列检查、销售工作的人员,须经专业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4.4、门店人员必须接受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质量管理和专业知识教育培训,培训后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岗位留用。如考核不合格,要及时暂停工作,安排继续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再不合格者,调整工作岗位。必须确保员工的工作能力满足其从事的岗位工作要求。
4.5、门店质量负责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和专业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每次培训应填写《培训签到表》及《培训记录表》,记录包括培训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考核成绩等,记录及相关
文件名称:质量管理制度—门店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编号:质管字(管)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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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存档备查。并为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收货、验收、陈列检查、销售的人员建立个人继续教育和培训档案。
4.6门店营业员必须接受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文件名称:质量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编号:质管字(管)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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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对门店所经营药品的安全监管,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
2.依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90号令)。
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门店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管理。
4.内容:
4.1.有关定义:
4.1.1药品不良反应(又称ADR):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4.1.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4.1.3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4.1.3.1导致死亡;
4.1.3.2危及生命;
4.1.3.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1.3.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4.1.3.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4.1.3.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4.1.4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4.1.5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4.1.6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4.2 质量负责人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上报企业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4.3不良反应情况收集、上报
4.3.1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报告。
4.3.2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文件名称:质量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编号:质管字(管)第001号
起草时期:*年01月06日
起草人:郑利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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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年01月06日
执行日期:*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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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4.3.4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4.3.5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4.3.6、不良反应上报时限: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4.4.发生药品不良反应隐情不报者,根据情节轻重,查实后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
文件名称:质量管理制度—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
编号:质管字(管)第001号
起草时期:*年01月06日
起草人:郑利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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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年01月06日
执行日期:*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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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门店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计算机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根据门店实际情况,特制定该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90号令)、。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门店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
4、内容:
4.1、 树立“一切服务于公司”,“一切围绕实施GSP”的思想,信息部对公司所有电脑设备、应用软件故障应能及时快速维修与排除。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安全有效维护公司网络系统、改造工作,保证经营业务正常进行,为经营提供方便实用的现代化电脑办公网络技术服务。
4.2计算机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4.2.1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
4.2.2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
4.2.3有实现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
4.2.4有药品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4.2.5有符合本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
4.3质量负责人根据各岗位的工作情况,审核系统操作权限;各岗位操作人员当通过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进入系统;任何人不得将自已的用户名和密码透露给其他人使用。
4.4严格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进行系统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和保存,以保证记录的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4.4.1各操作岗位应当通过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后,方可在权限范围内录入、查询数据,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数据信息;
4.4.2修改各类业务经营数据时,操作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出申请,经质量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修改,修改的原因和过程应当在系统中记录;
4.4.3系统对各岗位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应当根据专有的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或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4.4.4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应当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文件名称:质量管理制度—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
编号:质管字(管)第001号
起草时期:*年01月06日
起草人:郑利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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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年01月06日
执行日期:*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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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药品陈列与检查管理制度》,对营业场所药品按期自动生成陈列检查工作计划,提示人员对在店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
4.6系统对营业场所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具备近效期预警提示、超有效期自动锁定及停售等功能。
4.7系统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有疑问的药品进行控制。
4.7.1各岗位发现质量有疑问药品,按照本岗位操作权限实施锁定,系统自动通知质量管理人员;
4.7.2被锁定药品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不属于质量问题的解除锁定,属于不合格药品的由系统生成不合格记录;
4.7.3系统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进行记录,跟踪处理结果。
4.8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4.8.1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自动识别处方药、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其他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保证合法、规范销售;
4.8.2系统拒绝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超数量销售行为的发生;
4.8.3系统与结算系统、开票系统对接,对每笔销售自动打印销售票据,并自动生成销售记录;
4.8.4系统对拆零药品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对拆零药品实施安全、合理的销售控制;
4.8.5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信息,定期自动生成陈列药品检查计划。
4..9对于有电子监管要求的药品按药品电子监管管理制度执行。
4.10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存放在安全场所,防止与服务器同时遭遇灾害造成损坏或丢失;记录类数据的应至少保存5年的记录。
4.11、因网络故障丢失或毁坏的数据,在系统恢复正常后应立即补上,以保证网络数据的连续性和正确性。
4.12、违反相关操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文件名称:质量管理制度—执行药品电子监管规定管理制度
编号:质管字(管)第001号
起草时期:*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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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年01月06日
执行日期:*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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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药品电子监管规定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药品电子监管,依据《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通知,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90号令)、。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门店执行电子监管药品的管理。
4、内容:
4.1验收员负责购进药品数据采集传送
4.2收货员负责销售药品数据采集传送
4.3门店应有质量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员参加电子监管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应熟悉药品零售管理业务流程并具备计算机基础知识。
4.4门店应配备信息系统维护人员1名,具有良好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操作技能。
4.5按要求配备监管码采集设备
4.6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
4.7购进必须审核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对未按规定加印或者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或者监管码的印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拒收。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应当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必要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8验收应检查产品外标签上加印(加粘)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药品包装应进行各级包装的赋码,凡进行单独单独流通的包装(含单独流通的过渡包装)都也应赋码,并符合规定要求,否则视为不合格,应拒绝或按公司不合格处理规定执行。
4.9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当在入库时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4.10药品电子监管码数据采集要有专人操作,做到采集准确及时,数据药及时备份,不得丢失。
4.11手持终端有专人保管使用,不得丢失,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或者更换。
4.12违反上述规定药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文件名称:质量管理制度—药品召回质量管理制度
编号:质管字(管)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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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规范药品召回管理,切实履行药品安全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本制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门店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召回管理。
4.内容:
4.1、定义:
4.1.1本制度所称药品召回,是指门店按照规定的程序停止销售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
4.1.2安全隐患药品主要包括:研发缺陷或生产不当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且该药品尚未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假药或劣药。但确认前药品生产企业已实施药品召回的,也适用本制度。
4.2各岗位职责:
4.2.1采购员负责供应商质量信息及市场流通药品质量信息的收集、反馈及协助召回工作的实施;
4.2.2质量管理员负责药品质量信息的收集、反馈及召回药品的实物管理及召回药品的退货事宜;
4.2.3质量负责人负责各类药品质量信息的收集、确认,药品召回信息的发布及召回过程管理,并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等。
4.3采购员接到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召回通知后,应及时将信息反馈至质量负责人,经质量负责人确认后,应当协助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生产企业制定的召回计划要求,控制(停止销售)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4.4因客户投诉等市场流通药品质量信息或药品陈列检查质量信息收集中,发现经营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质量负责人确认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5门店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4.6门店应当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销售明细单、投诉记录等。
文件名称:质量管理制度—药品召回质量管理制度
编号:质管字(管)第001号
起草时期:*年01月06日
起草人:郑利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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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年01月06日
执行日期:*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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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某药品过程中,要求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的,本店将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4.8经药监局对药品生产企业召回效果进行审查、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要求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本企业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协助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发生重大情况将及时报告市、省两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9对已售出有质量问题药品的召回措施:
4.9.1售出问题药品为处方药:可根据处方登记的信息或者会员卡上登记的顾客信息联系顾客及时召回有问题的药品。
4.9.2售出问题药品为非处方药:对于持有会员卡的顾客,可根据会员卡上登记的顾客信息联系顾客及时召回有问题的药品,对没有任何信息的的顾客,门店可以根据张贴告示的方式,提示消费者,及时退回问题药品。
4.10门店在药品召回过程中对不履行职责的,将按照门店相关纪律规定对相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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