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与评估规则(送审稿)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管理,规范中心评估工作,根据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评估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各类工程中心运行效果的客观评价和运行状态的全面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进工程中心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第二条 评估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各类工程中心运行效果的客观评价和运行状态的全面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进工程中心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
2、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第三条评估工作按照导向性原则、科学高效原则和客观公正原则进行组织。具体是指评估工作以引导工程中心完成建设目标,实现区域发展战略目标为导向,选择科学可行的评估模式和技术路线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中心的运行绩效,。第四条 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每三年定期进行一次。第五条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陕西省科技评估中心独立进行。参与评估工作的专家由省科技评估中心按照相关办法遴选组成。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第六条 评估流程1.、工程中心自评价:依托单位组织工程中
3、心进行自评估,向评估机构参加评估的工程中心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报告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估调查表、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数据等,;根据评估指标和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2.、材料核查与处理: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提交的材料和数据进行核查整理。3.、同行专家评议同行专家现场评议:现场评议由专家组到现场对工程中心进行评议。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工程中心打分,并形成评估意见。采取会议答辩评议形式。分领域组织召开工程中心评估答辩会,评估专家依据中心上报材料,按照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与评估标准评估打分(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相关附件)。4.、现场评估:根据需要选择一定
4、组织比例的工程中心进行实现考察,了解和听取有关情况。5、评估报告:评估机构省科技评估中心按照评估准则和相关要求撰写、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做到结论鲜明、论据充分。第七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为:(高云建议与评价指标体系相一致) 1.、保障条件。包括工程中心定位与方向、人员配备、资金保障、场所保障、仪式设备、制度保障等方面的情况;2.、工程化能力与水平。包括工程中心成立以来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科技成果与奖励情况;获得国家及省部级科技项目或其它形式支持情况等;3.、行业地位与作用。包括:技术转让与成果转化、技术示范与推广应用、产学研合作与交流、内部人才培养与储备、资源开放共享等。4.、开放服务水
5、平。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合同交易、对外开展技术培训、承担横向委托开发项目情况等。5.、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包括引进国外人才、技术情况;开展国际合作研究情况;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情况。56.、取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对相关行业的技术发展有何促进、引领、支撑作用;在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取得的绩效。第八条评估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九条省科技厅依据陕西省科技评估中心的评估结论,对参加本次评估的工程中心进行综合评审估。省科技厅依据评估结论、工程中心填写年度运行情况表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现场调研情况、工程中心归口管理部门评价意见及其它相关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审。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审结果将作为择优扶持的依据。第十条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中心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中心,将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到期后不申请评估的中心和评审后仍为不合格等级的中心到期后不申请评估的中心和评估后仍为不合格的中心,将取消其“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资格;其第一依托单位和负责人两年内将不得重新申请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自2011年9月23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