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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内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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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美术学院内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 [**] 46号 **年7月15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工作需要,推进学校内部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内部公文是学校党委和行政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日常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主管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我校党政公文的主要种类有: (一)决议。适用于学校重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学校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我校公文格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格式为:**A[ B ] C号,其中,A为公文所属部门代字,B为年份,C为序号。 (三)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四)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五)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六)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七)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附件说明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标识。被转发的公文,不属于附件。 (八)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九)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十)印章。公文应当加盖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十一)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示等上行文、需要受理单位答复的平行文,以及需要接受咨询、回复的下行文应将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为附注。 (十二)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三)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四)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五)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九条 公文的版式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四条 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五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以文件形式行文(本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一般性通知除外),也不得使用印有职能部门机关标志的红色公文首页。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上报本部门、本系统的请示公文,必须先送交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登记并转呈学校领导阅批。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学校报送请示公文,同一公文不宜同时报送多位领导。请示公文须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印章。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一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综合性文件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起草,其他业务文件由各部门、各单位承办。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指示,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部门必须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部门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八)部门负责人对草拟好的公文要认真审稿,对公文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可行性负责。视情况需要请有关单位负责人会稿。 (五)公文起草后,拟稿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核稿并签名。行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必须履行会签手续。 (六)发文应填写学校公文办理呈批笺,对所列内容要按要求填写。 第二十三条 公文文稿送呈校领导批示前,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文应当经学校领导审批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登记后,拟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初审。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部门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学校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送学校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学校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做好催办工作。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部门,普通公文一般要在收到公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属于重大决策或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事项,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紧急公文要当日受理,当日送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学校领导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八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九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公文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学校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学校确定。 第三十三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学校领导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学校或者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四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学校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五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六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七条 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部门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八条 上级来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美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字[2002]1号)停止执行。 发文办理流程 办文部门拟稿 填写公文办理呈批笺 办文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 校办受理 以学校名义发文呈 校领导审定、签发 以校办名义发文呈 校办主任审定、签发 审定、签发 编学校文号 编校办文号 复核(电子文档) 校办负责人核稿 印制 加盖公章、装订 文件上报或分发 原稿及正文归档 编部门文号 有关部门会签 注:向教育厅等上级部门上报的请示文件,须在落款之后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 校内请示、报告办理流程 分管副主任审核、拟办 校领导批示 校办备案、回复 原件送办文部门阅处 校办定期跟踪及时 向校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办文部门将文件归档 办文部门拟稿 办文部门负责人核稿、用印 校办登记、编号 有关部门会签 上级及校外来文办理流程 填写文件阅办单 分管副主任拟办 校领导阅批 保密室转送主办部门 主办部门阅处 校办定期跟踪 及时向校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上级及校外来文 保密室收文 分类登记、编号 保密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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