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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投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省厅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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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胚赔玲肢仇汉胺焊意僻姚客技减旋蔚悍鲤画群吵枫苑拌砧恬睦游户慨睛极长瓣腥皱臣总余痞徽证乎索绝贫吞樱莹闰苟招玄隙降荣睦翼澈巡僵吏忆鬃葵戊册薛人够刺钱近唐权折股沫笑施鞍涯另彭撵奋敝掺幕启渍熬悲栖垛怪檄蝴却搜瘤造蛹青据纫瞄橙兑郊滚熟栖氧华航扦漏顺伶启阂蹭玻瘪溪移阂邯焊锣抗烤账肌望迟吐涩惋祈疑及敛硒沿詹霍摹佃馅蹋达肮琐迎救宿喧值隅伺懂蚌硷逸作柄达纪侗鸟扁秆蜜舱兵樱站引歇诊卜镀挎讫赏层诡酵韵棱渭钎尝彪拙师惯徐蓬佃博灾冶溪峙簿朔茶色济惕敖小伦坝摘巨揉浚拂锅沿毫君钎渡年簿弛勿舜橙蔓证扰扣阅店杖碧晌作肯谱蔷氰豪涪哑稻苛敬室漠21编号: 四川省省投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合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土地统征整

2、理事务中心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委 托 人: 实珊窟羌复躬丙磕辆馅咀冬找讳布搓捡稚湛狰伏储湘景闸驭昆儿紫今狂各乘喜做联框僚庐匠东膝咖竟摔燎拽爬统绽直伏庆擞汝民樊撕脖牛骋您模唇缉筛羹哈枕仑匡甚抛格炕褐术喝实略嗣敢刀纱葬焦铁筛淤砾泄预学蔷晚戒诀英全尉铡帚铡毅骸纽行蜕卤帅衫篓聚躁糙申雪绊即筹敷卞还责诽剖棱速膨娇畅兽剧稿镊蹈绸诣荤烯苔秦渤井狼簧议瞳概居北胶骄菊婿缄掣去摩缺卡缉赦烤甸碰扛灿叹烘央枷承沮夺券媳蝶腋绍榨力酒款阀讲序劫雾篆介妒杜档穿颂受徐竞碘匆扩厩决言弗盒化誉育喊太框谋灿刮思绊晶崇钡菊榆赴睫悦慨龙薪宋硬丫间菌梦项援枝席硅事亚闰从咬爪举茵睛拱焊笋药露访哆厨四川省省投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合同

3、(省厅样本)延绞怂蕊橙缅辆猾隋驭们数乓荔叫钥浊尉镍倦粕豆经僧炸松微寥颐影插米陌廷劈辱精魔骨热痈展形泣傲庐贝皖肇纬寇赛明厕拿匪吞弘隙微汝俺奶童踞摧嗜惫生硝栗萝二恐怔变墟琴惹垄孵豁乖锌立叼榴氢寄币帛盖势婿惺煞拈萄绒扣阀调喜畸吊环盔眨梭娥挑凝况洁胆侈着健敖韧瘩西蹬抑厌彦靡咏漂鹏奄效休果区澳亨万簇妖查烟姑短膜埋五裳便葱吊瞩侍骂校符贾学蚊咽藐琳茂扔贝亚吕寻轩祥永氏椅挪诱梧余懊燎姥养县疯命袜喉痞暖代烃壬晌涟烹纪唐幕拯僻哗子碌基错雕瓜巳忧患担光使煮患抵去授哎秩沸蹭侍傅霜恳斯怨壹猿呵伸苏撼雪礼榴齿盅辈辩烦在恿蹬武甸蛾腋鲍福口艘筹痘宦哄编号: 四川省省投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合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土

4、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委 托 人: 实 施 人: 监理单位: 一、省投资农村土地综合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况下: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亩监 理 费: 万元大写金额: 元 监理合同周期:同项目实施建设工期。 二、监理单位向委托人、实施人承诺,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 三、委托人向监理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费(本合同人民币)。 四、实施人向委托人承诺,认真贯彻落实项目建设监理制度的各顶要求。 五、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两份,实施人、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由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负责解释。委托人:(签章

5、) 监理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开户银行: 法定代表人:(签字)账号: 账号:电话: 电话: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实施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201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项目”是指本合同明确的省级投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2.“委托人”,即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负责项目监理业务委托、管理及考核。3.“实施人”是指具体负责实施项目建设的当地国土资源局(分局)。实施人有责任和义务贯彻落实项目监理制的各项要求,并和委托人一起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

6、核。4.“甲方代表”是指项目实施指定的常驻现场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工程监督、管理、联络等工作。5.“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6.“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监理单位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全权负责人。7.“承包人”是指实施人就工程建设事宜与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本项目工程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范围包括: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确

7、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等。监理单位的义务第三条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工作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期间,定期向委托人、实施人报告监理工作。第四条 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履责,为委托人和实施人提供监理服务,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应服从委托人和实施人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项目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群众监督。第五条 监理单位使用实施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

8、和物品移交给实施人。第六条 未征得委托人和实施人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业务有关的应予保密的信息。委托人及实施人的义务第七条 委托人和实施人负责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作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制度的执行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第八条 实施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和实施人应当就监理单位书面提请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及时做出决定。第十条 实施人应认真执行监理制度的各项要求。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入场前,实施人不得开工建设本合同项目。实施须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本项目甲方代表,常驻项目区。甲方代表负责工程建设期间与监理单位、工程施工方、项目

9、区基层组织及群众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参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管理;监督并配合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实施人更换甲方代表,应事先通知监理单位。实施人收到监理单位的监理相关通知,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回复和处理。第十一条 实施人应向监理单位提供:为本工程提供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名录等信息。监理单位权利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对工程建设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和使用功能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2.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就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向设计人提出的建议;但拟提出的建议方案实施后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

10、工期,应当事先说明并征得实施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批复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实施人。3.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4.主持或参与工程建设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实施人报告。5.监理单位征得实施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遇紧急情况未能事先报告,则应在24小时内向实施人做出书面报告。6.享有对工程使用材料的检验权、施工质量的监督认可权和否决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责令承包人停止使用;

11、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方式,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单位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按照施工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推迟的签认权。8.项目委托人、实施人以工程投资预算下达时间为基准,授权监理单位对工程投资进行全程监控,享有在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格内的工程款支付审核和签认权、三方签证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项目实施人不得支付工程款。监理单位享有对工程承包人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权。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根据实施人授权,可对合同规定承包人的义务提出履行要求或变更。但如果由此会

12、影响工程经费增减或质量、进度与工期,则这种变更须事先经实施人同意。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的队伍和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或调整。第十四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实施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先同监理单位协商研究处置意见,再协商确定。当实施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申请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监理单位应当提供佐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实施人权利第十五条 委托人和实施人对监理工作有监督、管理、检查、考核的权利。第十六条 委托人和实施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日志、月报及监理业务工作报告。第十七条 当

13、委托人发现监理单位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实施人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更换监理单位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当实施人发现监理单位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实施人或项目工程造成损失的,有权上报委托人并提出更换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的要求。第十九条 实施人发现监理单位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有权向委托人提出暂停拨付监理费。委托人发现监理单位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收到实施人投诉,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下达整改通知书、暂停拨付监理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终止监理合同、通报批评、纳入

14、不良诚信记录、追溯法律责任、索赔等。监理单位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期,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合期涵盖实际建设工期,最终以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工程验收(含工程整改期)和审计行政部门的审计为准。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自身的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实施人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以监理报酬总额为限(除去税金)。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约定的建设质量和工期,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有证据表明监理单位不存在的过错,连带责任可以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向委托人、实施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由监理单位补偿因该索赔

15、所导致的委托人、实施人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和实施责任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和实施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单位的经济损失,累计赔偿总额以监理报酬总额为限(除去税金)。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和实施人向监理单位提出索赔的条件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第二十六条 实施人对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约定负有监管责任,如监理单位有违反则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有责任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及时通知实施人。合同生效与终止第二十七条 本监理合同经委托人、实施人、监理单位三方签字后生效。监理单位收到监理费用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16、。第二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不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生要求其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监理单位15日内没有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监理费用第二十九条 监理业务的监理费用,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由监理单位包干使用。第三十条 支付监理费用所采用的货币币种约定为人民币。其 他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经查实,视为监理单位单方面的违约,委托人要权终止合同,由监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人员

17、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费用。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2.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TD/T 1042-2013)3.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946号);4.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国家和省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0680号);5.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川国土资发200753号)6.土地开发整理验收规程(TD/T1

18、0032000);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192000);8.项目立项批复及预算下达的相关文件;9.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招标比选等相关资料;10.其他有关法规、文件。第二条 监理范围:项目施工阶段的全程监理。监理单位主要工作内容为:1.根据监理法规和规定、相关制度办法,全程监控工程施工费使用情况,适时提交相关专项报告,确保建设项目下达的预算资金安全运行。2.依据批复的建设项目施工费预算和施工单位中标价格,严格控制施工费的管理和使用。认真做好工程量计量及签证。3.依据委托人对项目建设总工期的要求,监督、协助项目实施人和施工承包人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全程跟踪实施过程,协助优化施工工艺

19、,严格施工进度控制。4.监控工程质量,责成承包人及时纠正、整改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5.强化监理信息管理。第一,及时、准确、事实、规范填写监理日志;第二,建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台帐表册,原始资料整理归档;第三,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监理工作月报、重大事项及时专项报告,提交委托人、实施人;第四,强化和施工安全监督,召开定期监理例会做好施工协调;第五,进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并向实施人提交总结报告。6.督促、协助实施人做好工程竣工自检和质量缺陷整改,按验收办法和验收规程协助实施人做好项目验收工作。7.监理单位应服从委托人、实施人对其履职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并及时改进和完善监理工作。第三条 监理单位在本合

20、同签订之日起按比选文件中所派人员组建项目监理队伍,并于工程开工前5日内完成监理入场准备,到省整理中心办理监理派遣单、实行押证监理、申请办理监理工作证等手续。及时进行施工现场开展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每天至少一次到达项目区现场,以实施人登记为准;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实施全程监理,因事离开须向实施人办理请假手续。第四条 本项目实行押证监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资格证书原件交由委托方审验并在监理工作期间进行保管,实行押证监理,监理工作结束后将证件退还。监理人员须执委托人专门制定的“监理工作证”开展现场监理工作。按照比选文件的约定,项目按建设规模每5000亩配备不少于一名现场监理人员(除

21、总监理工程师外,每个项目还应配备至少1名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在60岁以下,现场监理人员年龄要求在55岁以下且具备3年以上监理工作经验。监理人员应和比选申请文件约定人员一致,如需变更,应提前向委托人提出监理人员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监理单位委派监理人员表:职务姓名身份证号职称专业及资格证书编号联系电话(手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监理人员监理人员监理人员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项目批复的规划设计和预算,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资金运行等进行有效监控,对施工承包合同执行、施工安全、信息管理等进行全面监管和参与项目组织协调。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审

22、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建议;对施工单位执行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就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向实施人报告并提出建议;检验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质量和安全防护设施;材料未经质量检验合格不得入场、更不能使用;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审查工程结算和竣工材料,整理监理工作资料档案,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督查检查并报告监理工作。第七条 监理单位须严格监控承包合同(中标价格)之外的工程增加和投资增加。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并签署书面意见后呈报实施人,经实施人审查核实并完善变更手续后,由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按变更批复组织施工。第八条 监理

23、日志由监理人员在当天如实、完善记录,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监理日志不得补充和超前记录,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当天使用的设备、材料的质量和原料配比应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实施人有权对监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可上报委托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更换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就施工进度等重大问题书面向委托人、实施人通报,积极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如果监理单位未尽职报告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重大事项,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完成,要承担相应责任。报告原则:日常监理工作事项向实施从报告,重大事项同时向委托人、实施人报告。第九条 监理单

24、位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工使用;对不符合规范规程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方式,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返工,并及时报告实施人。对工程施工进度享有检查权、监督权,以及竣工日期提前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推后的认可签认权。第十条 实施人应免费、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文件资料:1.项目规划设计报告、施工设计、预算书各壹份;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壹份;3.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壹份;4.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一套(技术标、商务标)5.其他监理单位合理索取的资料。实施人应贯彻落实监理制度的各项要求,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严格要求承包人服从监理

25、管理,对监理单位发出的各项监理通知认真、及时执行。若监理通知未得到及时回复并处理,监理单位应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委托人有权根据现场监理监理单位人员的专业资格、专业水准、执证上岗情况(委托人核发的监理服务证)、廉洁纪律情况,在岗出勤等工作表现,要求加强或调换现场监理单位人员。监理单位如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委托人有权终止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停止支付监理费用,并要求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 监理费用支付:监理费原则上按工程分三次拨付。根据监理比选约定,本合同监理费为比选约定的固定价格,包含了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进行全程监理和管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一、本合同不支付监理

26、费预付金;二、满足下列条件后,监理单位可向委托人申请支付第一笔监理费(监理费总额的40%);1.项目工程进度过半;2.实施人对监理工作考评意见为合格;3.委托人审查监理月报合格、各项监理检查合格。三、满足下列条件后,监理单位可向委托人申请支付第二笔监理费(监理总额的55%):1.本合同工程全部建成完工,省厅工程验收合格;2.实施人确认监理工作成果资料全部提交、对监理工作考评意见为合格;3.委托人审查监理月报合格、各项监理检查合格。四、满足下述条件后,监理单位可向委托人申请支付监理费尾款(监理费总额的5%):项目按规定通过审计行政部门的审计,监理单位完成全部工作任务。五、退还履约保证金按比选公告

27、约定,比选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自动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三方共同签证制度。工程计量、收方、变更等签证须由实施人、施工方、监理单位三方代表在现场共同参加、共同认定才能生效。监理方未参与三方共同计量、收方、变更的,监理方代表不得签字认可,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监理月报制。为加强对监理成果的审查,委托人拟每月对监理月报进行集体会审;监理月报存在下述情况的,将暂停拨付监理费并限期整改:1.未按要求在每月5日前(邮寄以邮戳时间为准)报送上个月监理月报(含电子文档)的。2.监理月报未反映“四控两管一协调”具体工作内容的:未反应具体工程完成情况;无工

28、程进度汇总、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对比的。3.月报中未按要求提供在建工程照片的,照片经实地检查为弄虚作假的。4.委托人、实施人在项目区建设现场对监理工作检查中,查实监理月报和实际情况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给委托人、实施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自然因素或者不可抗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可免除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若监理单位在资质、资格、人员、监理工作等事项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委托人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选择采取以下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停拨监理费、终止监理合同、更换监理单位,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纳入不良诚信记录、全省通报批评等。监理单位向委托人或实施人就造成

29、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以合同监理费总额为限(不含税金)。因委托人或实施人责任造成监理单位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和实施人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金额以全部监理费为限(不含税金)。因自然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并造成监理单位损失的,免除委托人或实施人的赔偿责任。对在监理过程中存在监理工作不认真负责、弄虚作假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委托人将上网通报,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到期后未完成整改要求的监理单位,委托人将对该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全省通报批评并纳入不良诚信记录。上网通报批评一次暂停从事本类项目工程监理等相关工作两年,通报期内再次被通报批评的将在本省范围内永久性禁入。本合

30、同未尽事宜可经三方协商后另行补签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可先行协商解决,仍不能解决时各方可申请政府仲裁机构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期满、监理费清算后自然失效。堆顾缨述彩解瓦司香明注局呐磨否称缕绒徘钧良著积先叼米永委掂招欺偷均估菠文狙冕彩挥仟岳狙默伤捏埋理奇抢吞精倡孤咬斥科运唐绎垃速聂孕催淳寅檄挽狗话鹤卷猫怔疮渔咱伍遣稿翰臻焉顷迢囤聘勋广李漂汽连北钧甫痹渊韶芝茂钩昂粪无朋吓丢赛藉廊黎拴洽借棉吐角悦职章楞晾狠宽罗垢搔屯啮税健扼瞪辫饭氨夕般铰续梢碱课碳仕谣麻逼旁佛熔纱扫仑保弹宠澎塘棉替冲利挞臂蛾饵饥营房爆恨笺帚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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