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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合同(非公证).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1774986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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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典当抵押合同 编号:中抵字第 号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名称: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镇江北路22号甲法定代表人:田曙光有效证件(照)及号码:营业执照号:370200228072256联系电话:83089177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名称:住所地: 有效证件(照)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本合同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诚信、互利的原则下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镇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签订本合同,

2、并保证遵守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中所称房地抵押是指乙方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甲方,作为典当借款的抵押担保,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条:抵押人 ,有效证件号: 自愿将其坐落于 的房地产抵押给甲方。该房屋相关信息如下:房地产权利人:坐落(四至范围):建筑面积:权证编号:抵押房地产价值:使用状况:其他事项:第三条:自签订本合同 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到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由于该登记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由 乙 方承担。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房地产的他

3、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甲方持有。第四条:经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担保的债权额为: 元整。 本合同担保的债务为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的编号为中典字第 号的典当借款合同所发生的债务。月综合费率: 月利率: 借款期限及抵押借款额以双方签署的当票确认,本合同与当票不符的,以当票记载为准。当票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详见当票。第五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限和担保金额范围内,借款人可申请分次使用上述资金,典当借款金额本金以借款人多次实际借款总额计算。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月综合服务费率、月利率、鉴定评估费等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

4、债权凭证为准。第六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限和担保金额范围内,在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在额度范围内发放贷款无须重新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原抵押登记仍然有效。第七条:甲方应当根据乙方提供抵押房地产的不同类型进行相应的价值评估,评估价格须符合公允价值。甲乙双方可就该房地产的抵押价值协商确定,但乙方所要求的抵押额不得高于前述公允价值。第八条:本合同中乙方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当金)本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保险费、其他费用。第九条

5、:抵押房地产的产权性质为共有的,乙方还必须向甲方提供其他共有人的真实书面同意证明。其他共有人应当亲自到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登记手续。如若乙方不能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材料,则甲方有权拒绝与乙方签订抵押合同;如若乙方蓄意向甲方提供伪造、虚假材料或者乙方故意隐瞒事实,则乙方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害赔偿。第十条:抵押期间,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转让该房地产,乙方因转让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应当向甲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超出抵押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清偿。乙方转让抵押房地产的价值明显低于其市场价值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若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绝乙

6、方的转让行为,乙方不得转让抵押物。第十一条: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抵押房地产,若乙方擅自转让,甲方可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受让人愿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此情况下,受让人、乙方都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真实证件材料及书面材料,否则甲方仍有权拒绝。第十二条:上述抵押房地产的现实状况为 ,乙方在抵押间,须保证抵押房地产的完整性,并负有维修、保养的义务,不得更改房屋的实质结构,不得损毁房屋。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其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乙方既不恢复抵押房地产价值又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

7、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债务。第十三条:抵押期限届满时,若乙方由于资金等原因无法全部清偿债务,可于抵押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展期申请,经甲方同意,可以延续,延续后新的抵押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甲乙双方共同或乙方委托甲方在抵押合同到期前1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领新的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十四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将抵押房地产出租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同时,乙方须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出租人即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因绝当而被甲方处理该抵押房屋时,承租人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迁离

8、该房屋。如若因甲方行使抵押权,此承租关系不得对抗甲、乙双方已登记的抵押权,且甲方无需承担一切由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等责任。如乙方未书面告知承租人,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第十五条: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将抵押房地产出租的,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甲方如实说明,并真实记载于本合同项下房屋使用情况一栏中。若乙方对此故意隐瞒,则甲方行使抵押权时所遭受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十六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该抵押房地产的相关保险材料,并将保单中的优先受益人注明为甲方,更改后的保险单正本应交由甲方保管。由该行为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七条:若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地产之上另设有其他抵押权或者存在其他权利瑕疵,乙方

9、有义务向甲方说明。第十八条:抵押期间,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乙方应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为绝当。形成绝当后,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利处分抵押房地产。处分抵押房地产时,本合同作为乙方不可撤销授权甲方将抵押房地产提交有关拍卖机构的法律文件依据,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第十九条: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违约甲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抵押权。如乙方不予履行判决即可向管辖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条:本合同项下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公证、提存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一条:抵押期间,乙方有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抵押房地产进行监督检查的义务。第二十二条:抵押期间或抵押期限届满,乙方死

10、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甲方有权直接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处分抵押房地产。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或者以不正当理由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第二十四条: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乙方应抵押关系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与甲方共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及双方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并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及其他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标的物。第二十六条:因不

11、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责任。本合同中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二十七条:依据典当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典当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逾期5日形成绝当。绝当后,借款人仍需按当票记载的费率向甲方继续支付综合费用及利息,直至借款人将所有当金、综合费用、利息及违约产生的其它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止。乙方对借款人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绝当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房地产的用途,否则,乙方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乙方

12、支付甲方抵押借款款额20%的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或采取相应资产保全措施。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所有的通知事项均须寄至本合同正文首页所列的居住地,自通知以快递方式发出十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不论是否被退回。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的,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在收到对方确认函后,地址变更方才生效。第二十九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 项方式解决: 1、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第三十条:因国家建设、市政规划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乙

13、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选择乙方清理债权债务后解除抵押合同,也可以选择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第三十一条: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乙方对其价值减少无过错的,甲方可以在乙方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该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本抵押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效力独立于本担保的借款合同,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中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青岛市房

14、地产抵押条例、典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乙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甲方就乙方要求已就合同条款,特别是黑色加粗字体作出相应解释说明,乙方已对本合同中所列示的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明确了解,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中所有条款无异议、无疑义。第三十六条:本典当抵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系青岛中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标的额为 元整,编号为中典字第 号的典当借款合同。第三十七条:其他约定: 抵押人以其名下所有资产及权益(包括并不限于本合同抵押房产)为本合同项下典当借款提供担保,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各份合同均具

15、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财产清单抵押财产权利人名称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编号所在地面积或数量抵押财产的价值(元)备注房地产抵押附件表序号名称规格备注1房地产权证原件2身份证复印件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签署地点:签署日期: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

16、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

17、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

18、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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