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使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化、流程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是集团公司印章管理的主责部门。第二章 印章的样式第三条 集团公司行政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刻五角星, 五角星外刻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第四条 各职能部室印章直径4厘米,中央刻五角星,五角星外刻职能部室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第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专用章直径3.8厘米,中央刻五角星,五角星外刻集团公司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刻“财务专用章”字样。第六条 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刻五角星,五角星外刻
2、集团公司名称,自左而右环形,五角星下方刻“合同专用章”字样;印章下半部刻集团公司通讯及财务信息。第七条 印章所刻汉字,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第八条 印章的制发和启用(一)集团公司所有印章均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刻制并备案,用印单位到集团公司办公室办理印章的领取手续,方可启用新印章。(二)因单位合并、名称改变等需要换新印章时,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刻制并备案,用印单位到集团公司办公室办理印章领取手续,方可启用新印章。第九条 印章的管理(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原印章时,原印章应交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封存或销毁。(二)集团公司行政章、法人代表章、财务
3、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使用时,属一般业务性的材料、报表(如财务、人事、统计等业务材料、报表)可由集团公司级主管领导审批后使用;重要事项均由集团公司级主管领导审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需加盖集团公司级领导私章时,应由本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三)已封存的印章使用时,由集团公司级主管领导审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四)集团公司的行政章、法人代表章、集团公司级领导私章保管使用单位为集团公司办公室;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保管使用单位为集团公司财务融资部;集团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视业务范围保管使用单位为集团公司园区管理部、科技军工部和进出口部。各保管使用单位必须依照印章管理规定建立登记、审批手续,如擅自使用除追究本人违法违纪责任外,还将追究其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责任。(五)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法查处并追究其违法责任。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第四章 附 则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办公室。第十一条 本制度修改权属集团公司总经理。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