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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实施办法》(中铁股份财〔2007〕196号)以及《中国中铁会计核算手册》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遵照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重要性、及时性、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结合建造合同经济业务实际情况,运用合理的计量确认方法,将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在各会计期间合理分配,真实、客观地反映各期损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各施工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基础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成立由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牵头,财务、工程经济、工程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建造合同管理领导小组。
建造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指导下属项目经理部建立健全收入、成本管理制度,指导项目经理部进行合同收入、合同成本预计,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建造合同执行情况。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应成立由项目经理牵头,财务、工程经济、工程、
劳动人事、物资机械等部门组成的建造合同执行管理小组。
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项目经理:督促各部门提供实施建造合同准则核算所需的资料;组织相关部门对剩余工作量预计发生成本进行预测,及时调整预计合同总成本,判断工程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情况;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建造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工程部门:负责已完合同工程量、变更项目工程量、未完工程量的测定及分析、调整工作。
工程经济部门:根据签订的工程建造合同或编制的内部预算以及业主确认的变更、索赔、奖励资料合理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
财务部门:确认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根据工程经济部门提供的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工程完工百分比;根据完工百分比计算确定当期合同收入;确认当期合同费用并计算确认当期合同毛利,编制《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确认表》(见附表);参与对剩余工作量预计发生工程成本的预测工作;参与对工程项目预计发生损失的测定并及时计提预计损失准备;参与对建造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劳动人事、物资机械部门:参与对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的预测及对
建造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
第六条 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过程中,应规范和完善各项基础工作。
一、 要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规范成本管理行为。合理归集成本、尽量保证准确预计合同总成本和及时确认当期合同成本。
二、 要正确分立或合并建造合同,确认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企业应根据订立的建造合同条款及承包方式,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选择合同分立或合同合并,确定会计核算对象,进而计量和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三、 要进行合同分析交底,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应召集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对所订合同进行分析和合同交底,并且建立合同动态管理台账,记录合同执行、变更情况,确保合同收入的兑现。
四、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建造合同执行记录体系。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预计合同总收入、预计合同总成本估计情况及估计的相关依据和分项构成,记录预计合同总收入、预计合同总成本变更情况及原因,记录各期及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情况,并详细分析评估建造合同执行情况。
第三章 合同总收入和合同总成本的确定
第七条 合同总收入
合同总收入必须根据承包合同和取得证明业主已经认可变更、索赔、
奖励的充分必要证据来预计和变更,不得随意确认,更不能通过人为调节预算总收入来调节利润。
合同收入包括:(1)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在未订立建造合同或订立有书面建造合同但合同中未确定或不能根据合同确定合同总金额,可暂采用中标价作为建造合同的初始预计总收入(应充分考虑暂定金因素)。在取得充分可靠的证据之后,再调整确认合同预计总收入。
各子公司通过局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结算的,预计总收入为指挥部对参建单位预计验工结算数,预计总收入包含所属公司收取的分包差价。
第八条 合同总成本
合同总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耗用的材料费用;
(二) 耗用的人工费用;
(三) 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四) 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与工程施工项目直接相关的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应计入工程施工成本其他直接费用,但科研开发费除外。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不计入合同收入的非经常性收益(如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相关合同成本。
在合同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合同成本。
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时,应仔细分析导致变化产生的原因以及对合同结果可能带来的影响大小,在掌握充分必要的证据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未完工合同成本进行测算修正,在变更预计合同成本时不得违背会计原则滥用会计估计变更,更不得编造虚假证据来随意调整预计合同总成本。
第四章 当期合同收入与当期合同费用的确定
第九条 当期合同收入和当期合同费用的确认方法。
一、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判定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为: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的计量;(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 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确定;
(四) 为完成合同已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预计的成本比较。
完工百分比统一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计量和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和当期合同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预计总收入×完工百分比)-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发生的合同成本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正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 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不确认合同收益;
(二) 合同成本不能全部收回的,根据已结算价款和实际已收取的工程价款分析确认合同收入,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合同费用,同时确认合同损失;
(三) 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第十条 合同预计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累计发生总成本等相关指标的获得,须由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协作完成。
第十一条 合同预计损失和合同损失准备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 如果合同执行的第一个会计期间已经预计到合同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则直接将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的部分减去当期应分摊的损失之后作为预计损失准备计提。
三、 如果合同执行中的会计期间预计到合同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由于以前期间的盈亏已经结转,则只计提以后期间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预计总收入)×(1-完工百分比)。
四、 如果合同完成的会计期间才出现合同预计损失,则不需计提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直接将超出部分冲减前期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之后确认为损失。
五、 以前期间已计提合同损失准备,本期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预计总收入发生变化,引起预计损失增加或减少,应补提或冲销差额。当期应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预计总收入)×(1
-完工百分比)-以前各期已提取的预计损失准备金额。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过程中,要注重过程分析和有关事项的调整,保证建造合同执行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在满足财务决算上报时间的前提下,季度终了后 3 日内(年度终了后5日内),由项目经理(或其指定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对剩余工作量预计发生成本进行预测,及时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判断工程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情况,并对建造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查找问题,使建造合同的执行结果更接近实际。重点要关注以下事项:一是根据业主确定的变更、索赔、奖励资料重新调整预计合同总收入,根据累计已发生成本和剩余工作量预计发生成本重新调整预计合同总成本;二是分析累计已确认合同收入与业主工程结算的差异及原因。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建造合同业务会计核算须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一、 “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计入本科目借方,确认的合同损失计入本科目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本科目设“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明细科目,按项目类别和项目名称辅助核算。“合同成本”下按费用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人工费”、
“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
二、 “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已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的价款。本科目按项目类别和项目名称辅助核算。
本科目是“工程施工”科目的备抵科目,已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款项计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后结平。
期末,如果工程项目“工程施工”科目借方余额大于“工程结算” 贷方余额,应将差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下(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如果“工程施工”科目借方余额小于“工程结算”贷方余额,应将差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预收账款”项目下(已结算尚未完工款)。
三、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
合同收入计入本科目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结转至“本年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当期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计入本科目的借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至
“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六、 “存货跌价准备-合同损失准备”科目,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在建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计入本科目的贷方,在建合同完工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本科目无余额。
七、 直接对业主结算的,按照业主名称在“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应收账款”下反映已办理结算的价款和实际收到的工程价款,“预收账款”下反映已收到业主的预付款和办理结算后结转至“应收账款”的数额。
八、 通过公司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进行结算的,在“内部往来”下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往来款项的结算。
第十四条 有关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一、项目经理部的账务处理
1、 发生人工费、材料费等直接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发生工程管理人员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财产保险费等间接费用时: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期末分摊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2、 收到业主拨付工程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应收账款)-XX业主
3、 业主验工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预收账款)-XX业主 贷:工程结算
4、 结转预收账款时: 借:预收账款-XX业主 贷:应收账款-XX业主
5、 确认当期合同收入、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6、 按照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计提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7、 缴纳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XX业主(业主代扣代缴税费时)
8、 上缴分包差价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内部往来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9、 实际上缴时: 借:内部往来
贷:银行存款
10、 当合同预计总成本大于合同预计总收入,发生损失,计提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合同损失准备
11、 冲销本年(或以前年度)多提的合同损失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损失(红字)
贷:存货跌价准备-合同损失准备(红字)
12、 结转收入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等贷:本年利润
13、 结转成本费用等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
14工程完工,结转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时: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15、完工冲销合同损失准备余额时:借:存货跌价准备-合同损失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二、公司的账务处理
(1) 收到项目经理部缴付现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内部往来-XX项目经理部
(2) 收到项目经理部上缴分包差价时: 借:内部往来-XX项目经理部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内部往来-XX项目经理部
(3) 结转收入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4) 结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时: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季度末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时应填制《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确认表》(见附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表:
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确认表
工程项目名称: 年 季度 单位:元
序
号
项目
本期数
本年数
开累数
备注
1
合同初始收入
×
×
2
变更收入
3
索赔收入
4
奖励收入
5
合同预计总收入
×
×
开累5=1+2+3+4
6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科目借方数
7
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
×
×
8
合同预计总成本
×
×
开累8=6+7
9
完工百分比
×
×
开累9=6÷8×100%
10
工程结算价款
业主批复的验工计价数
11
合同收入
开累11=5×9
12
合同费用
开累12=6
13
合同毛利
开累13=11-12
14
合同预计损失
×
×
如8≥5时,则开累
14=(8-5)×(100%-9)
合同估计变更的原因说明(附证据)
单位负责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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