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图书馆图书借阅管理办法第一章 图书借阅证管理第一条 办证、开通借阅权限(一) 有学籍学生及教职工由图书馆直接开通校园卡借阅权限。(二)无学籍学生由主管单位出具工作函、提供担保后,持有校园卡的可开通借阅权限,未持有校园卡的需提供一寸照片一张至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证或图书阅览证。(三)社会读者社会读者图书借阅证办理事宜,详见*大学图书馆社会读者服务规则。第二条 退证、注销借阅权限(一)集中办理有学籍学生毕业集中离校时,图书馆将根据学校相关工作安排,集中办理借阅权限注销,具体安排见图书馆主页。无学籍学生毕业集中离校时,请各主管单位提前与图书馆联系,待办理借阅权限注销手续或退证手续后,方可离校,否则
2、相应损失将由主管单位承担。(二)零散办理读者因个人原因需办理离校手续的,需持离校通知单到图书馆办理借阅权限注销手续或退证手续。社会读者不再需要使用图书借阅证时,需到图书馆办理退证手续。第三条 挂失、补办(一) 挂失读者校园卡或图书借阅证遗失后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在图书馆总服务台或图书馆主页“我的书斋”中进行挂失(使用校园卡的读者还需到校园卡办公室挂失),以防他人冒用,待补办后再行解挂开通图书借阅权限。因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读者本人承担。(二)补办校园卡在校园卡办公室补办。图书借阅证需缴纳工本费及一寸照片一张,在图书馆办公室补办。第二章 图书外借规则第四条 借阅量、借阅期限(一)A
3、类读者A类读者包括教职工、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双学位生和硕士进修生等,借阅量为25册,借阅期限为45天。(二)B类读者B类读者包括本科生、留学生、交换生、专科生、离退休教职工和本科进修生等,借阅量为10册,借阅期限为30天。(三)C类读者C类读者包括校友等,借阅量为5册,借阅期限为30天。(四)D类读者D类读者包括社会读者和自考生等,借阅量为3册,借阅期限为30天。以上图书借阅期限均为一般图书借阅规则,特殊文献借阅单独申请。第五条 预约读者可直接在网上办理图书预约请求。第六条 续借如读者所借图书即将到期仍需继续使用,在该书无其他读者预约的情况下,均可自行在网上续借或到馆续借。可
4、续借次数为2次,每次续借期限为30天。第三章 图书阅览规则第七条 读者进入阅览室后请先登记后阅览。第八条 读者未办借阅手续,不得擅自将书刊携出阅览室外,否则按偷窃书刊处理。第九条 阅览室内开架书刊,请根据阅览量适度取阅,阅毕请按阅览室规定放到指定位置。第十条 复印时需以校园卡或图书借阅证、阅览证抵押,并作相关登记。图书一次复印不超过2册,现刊不超过5册,且应当日归还。 第四章 图书逾期归还、损毁、遗失、盗窃等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一条对逾期不归还图书者,按0.10元/册日收取超期使用费,读者在未结清超期使用费之前,一律暂停外借权限。第十二条损毁书刊的处理借阅图书如发生损毁,借阅人需负赔偿责任,具体
5、赔偿金额如下:(一)轻度污损 撕毁书刊条码、磁条及标签的,按20元/册赔偿。在书刊上批注、涂改、划线、影描等,但不影响图书内容完整性的,按书刊原价的50%赔偿。若损毁图书为多卷书(无单价)的,赔偿金以全集总价为基准。(二)严重污损严重污损书刊影响图书内容完整性的,参照遗失图书情况进行赔偿。第十三条遗失书刊的处理遗失书刊者,需购买与原书刊相同版本书刊赔偿,否则按以下规定赔付:(一)可外借图书1. 2000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的3倍赔偿;2. 1990年至1999年出版的:按原价的5倍赔偿;3. 1978年至1989年出版的:按原价的8倍赔偿;4. 1949年至1977年出版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
6、5. 1949年以前出版的,按行内专家评估价格赔偿。(二)不可外借图书1. 中文普通图书 按照可外借图书赔失标准的2倍赔偿。2. 外文图书(原版)(1)1980年后出版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含1980年); (2)1979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价(无标价的图书按40元/册计算)的20倍赔偿。(三)珍本、善本、孤本、外文、港台原版图书及其他珍贵图书: 按行内专家估价进行赔偿。(四) 报纸、期刊:按原年价3倍赔偿。(五)遗失图书为多卷书(无单价),赔偿金以全集总价为基准。若遗失书刊找回并无污损,可向图书馆申请退回图书赔偿金。第十四条盗窃书刊的处理(一)未办理借阅手续而将书(刊)带出监测仪通道口,一经发现,即作偷窃书刊处理。(二)对偷窃书刊者视其情节及态度作如下处理:1. 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讨。2. 被窃书刊赔失标准2倍的处罚。3. 报学校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4. 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也视为偷窃书刊。(1)盗用他人证件借书。 (2)“调包”还书,以废换好及一切借书还书过程中的作弊行为。 第五章 解释权及生效时间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