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商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承包商安全、健康、环保方面的管理,避免和减少承包商在各类建设项目、检维修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检维修、抢修及大修等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第三条 职责1.生产技术科:是承包商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进行预审查,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2.安全环保科:负责对承包商的安全表现进行定期评审,并重新评价和修订承包商名录。负责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管理措施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与承包商签定承
2、包商安全管理协议书。 3.职能部门: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承包商管理。4.基层单位:负责对在本单位范围内施工的承包商进行教育培训和全面的监督管理。5.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与考核。第四条 合格承包商确认(一)承包商相关资料收集生产技术部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如:动设备(起重、机泵)、静设备(一般、压力容器)、电气、仪表、通讯、综合类(土建、防腐、化学清洗)的检维修等建立承包商数据库。包括以下内容:1.承包商的名称、法人、地理位置、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2.资信情况、服务范围、注册资金、经营业绩、工作类型、工程施工能力等经营情况。3.安全管理机制及实施情况。4.近3年来的安全表现。包括
3、因工伤亡的人数,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次数,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符合情况。(二)合格承包商确认经资格审查合格,由生产技术部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册,并颁发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由安全环保部颁发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第五条 选择承包商生产技术部根据合格承包商名册,通过招标确定具体工程项目的承包商。(一)工程项目招标书中对承包商的安全要求1.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情况;2.针对工程项目承包商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3.需要业主提供的施工条件和安全措施。(二)选择符合要求的承包商并签订承揽合同,合同中要规定项目完成后交接的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明确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中事故的责任及对转包、分
4、包队伍的安全责任。(三)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环保部审查合同书中的相关条款。第六条 开工前准备(一)安全培训。由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科实施对承包商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公司安全要求和相关规定、施工作业环境的主要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及施工安全要求;2.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制度规定要求。(二)项目所在单位对承包商进行分厂级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作业对象和地点的主要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施工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2.易发生泄漏、跑冒、着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范措施;3.消防、报警设施和防护、救护设施的摆放位置及使用方法;4.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方法。(二)检查承包商施工所用的车辆、设备
5、、机具是否满足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是否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三)相关单位为承包商办理人员、车辆入通行证和作业许可证等。 (四)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价承包商在进行施工前,应先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的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分、子公司生产技术科、安全环保科和分厂共同审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防止安全事故、伤害事故、环境污染的具体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五)落实安全隔离措施,提供安全作业条件项目施工前,项目所在单位应做好安全隔离措施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六)召开协调会,检查作业准备情况项目开工前,分、子公司生产技术科组织项目
6、所在单位、其他相关部门、承包商召开协调会,检查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七)办理作业许可证1.项目所在分厂与承包商共同确认施工范围、作业对象、限制条件和注意事项,逐项落实安全措施后,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2.特别危险的作业,由项目所在单位和承包商分别安排专人现场监护。第七条 作业过程监督(一)检查监督的内容检查监督的内容包括:作业地点、作业对象、作业内容、作业程序、作业行为、设备机具、该项目的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等。(二)监督检查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科和分厂管理人员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经常检查监督,及时纠正和制止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保证承包商遵守公司的
7、制度规定。(三)问题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承包商应及时整改,并编写不合格整改报告,交安全环保科和施工所在分厂,安全环保科和分厂应对承包商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确认整改符合要求。检查的不合格及纠正措施要记录并存档。第八条 作业协调与交流(一)分、子公司生产技术科和项目所在分厂与承包商建立作业协调交流制度,对较大型施工项目定期召开施工协调例会。(二)承包商向施工人员传达企业的安全信息。(三)承包商作业负责人应参加公司施工协调会,汇报工程项目进度、安全执行情况、下一步的作业安排及安全措施。第九条 应急处理(一)承包商应建立书面应急预案(二)进行应急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三)明确与作业有关的主要危害及防护、控制、处理的办法第十条 事故报告发生事故后,承包商应向分、子公司公司生产技术科及安全环保科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参照事故理规定。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生产技术部组织项目所在基层单位、承包商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交接程序、交接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项目验收。第十二条 表现评价与考核(一)项目完工后,分、子公司项目所在分厂填写承包商安全表现评价表交生产技术科和安全环保科备案。(二)生产技术科应记录并存档施工期间承包商的安全综合表现。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