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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损险代位求偿案件基本管理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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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损险 代位求偿案件基本管理制度(试行版) 第一条 依照《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选择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同时亦有权选择向投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适用本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符合中保协《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点地区试行版)》(以下简称《操作实务》)第一节关于适用条件的案件,适用本基本管理制度并应按照《操作实务》的要求处理具体案件。 第三条 接报案环节 1、95502座席接报案后,确认系非单方事故且被保险人在我司承保商业车损险的案件,应当询问并落实对方车的牌号或发动机号或VIN码中的一项基本事实且录入呼叫系统。 2、95502座席应当按照《操作实务》第二节第一点“报案受理”的要求落实并记录相关三者的信息并完成明确说明和告知义务。 3、三者为机动车方的,95502座席应积极引导被保险人向三者机动车的保险公司(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4、95502座席应询问被保险人,责任对方是否已向其保险公司报案,如确认未报案,应当要求被保险人或报案当事人代为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报案。 5、95502座席接报案时确认被保险人要求代位求偿的案件,由95502座席及时通知承保地理赔分中心的代位求偿联系人。 第四条 查勘 1、查勘员接调度派工后,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2、属于交通事故的案件,查勘员应协调车损险被保险人和责任对方共同处理事故,积极引导责任对方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三者为机动车方的,查勘员应积极引导被保险人向三者机动车的保险公司(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3、被保险人明确提出代位求偿的,查勘员应向其提供《“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并指导其本人或单位授权代理人当面填写,填写完整后收回。 4、查勘员应按照《操作实务》第二节第二点“现场查勘”的要求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完成相关理赔资料的收集并履行告知义务。 5、查勘员确认被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的,亦应将查勘情况及时告知理赔分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 第五条 确定损失 1、定损时,查勘员应按照《操作实务》第二节第三点“确定损失”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2、核损核价人员应按照公司现行的核损核价要求和标准进行核损核价。涉及残值处理的,应按照中保协《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点地区试行版)》(以下简称《追偿及结算机制》)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3、人伤核损人员应按照公司现行的人伤核损要求和标准进行人伤核损。 4、确定损失后,确认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责任方保险公司提出异议的,理赔分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应积极参与协商。协商无果,责任方保险公司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理赔分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接到争议处理小组的转交的申请书,应协调查勘员及时提出答辩意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 单证收集 被保险人向代位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单证收集人应对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依照《操作实务》第二节第四点第(二)项“索赔单证”的要求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予以补充或完善。 第七条 理算核赔 1、单证收集人确认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齐全的,应及时移交理算核赔人员进行案件理算核赔。 2、理算核赔人员进行理算核赔时,应当依照公司现行的核赔要求和标准以及权限设置进行理算核赔,同时应执行《操作实务》第二节第四点第(一)项“赔偿处理原则”以及《追偿及结算机制》第二条“追偿和结算的基本规则”的要求。 3、理算核赔人员在处理先行赔付案件时应及时通过平台锁定责任对方的相关案件并生成清算码。 4、对于既向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又以同样标的损失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的,理算核赔人员应通知理赔分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立即进行沟通,了解具体赔付情况,并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向被保险人进行解释,同时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妥善处理赔付事宜。 5、赔款支付被保险人后,理算核赔人员应通过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并上传相关案件材料(待平台功能支持后实施)。理算核赔人员在系统中点击“开始追偿确认”后,案件进入相互清算或审核环节。 6、理算核赔人员提供的案件材料标准应当符合《追偿及结算机制》第三条“双方保险公司的义务”的要求。 7、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反馈意见后,理算核赔人员对赔付意见无异议的,在收到结算款项后要及时在理赔系统和财务系统进行处理。理算核赔人员对赔付意见存在争议的,应通知理赔分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进行协商。 第八条 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的处理 因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发生争议的,应按照中保协《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以及公司《商业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内部权限处理实务操作规范》执行。 第九条 结案归档 理算核赔人员完成支付并结案后,档案由理算核赔人员整理归档并单独保管。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可以调阅。 第十条 作为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时的要求 当公司作为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时,应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95502座席接被保险人报案后,应将报案号及时提供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转交代位保险公司被保险人。 代位保险公司代为报案的,95502座席应受理并反馈报案号,同时将报案情况通知被保险人及承保地理赔分中心的代位求偿联系人。 2、交通事故案件,查勘员在现场处理时接到代位保险公司请求对标的车损失进行赔偿处理的请求,应立即接受并介入事故处理。 3、代位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向公司追偿的,公司理算核赔人员应根据请求,参照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规定的分摊原则和商业三责险条款规定进行理算赔付。 4、理算核赔人员在向代位保险公司赔付结算前应通知被保险人赔付意见和金额。 5、对于已生成清算码的案件,理算核赔人员同意付款时,应征得代位保险公司的同意。 6、对不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公司理算核赔人员在接到代位保险公司的追偿请求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赔付意见,不得逾期。 对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公司理算核赔人员有权在包括人身伤亡在内的全部损失确定后再进行赔付,且应优先赔付人身伤亡损失。 7、代位保险公司通过平台行使追偿权,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公司理算核赔人员根据本公司条款进行理算,不再对定损金额进行审核。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公司理算人员应对定损金额、残值作价金额、保险责任等项目进行审核并做出赔付意见。 8、发生争议的,经理赔分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与代位保险公司协商无果的,应及时向争议处理小组提出申请。对处理结果有意见,应通过总公司理赔服务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向上级处理小组提出复议。 9、理赔分中心代位求偿联系人收到争议处理小组的处理意见书后,须过付款项的,应在5日内完成。 因履行不及时,被中保协按照《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作出违约处理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商业车险费改工作展开试点工作后正式实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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