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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7.040.20 Q 82 ZZB 浙江制造标准 ZZB 0322015 集成灶 Integrated Cooking Appliangces 2015 - 12 - 11 发布 2015 - 12 -14 实施 浙江省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促进会 发 布 ZHEJIANG MADEZZB 0322015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型式与基本参数 . 3 5 基本要求 . 4 6 要求 . 5 7 试验方法 . 17 8 检验规则 . 34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 36 10 质量保证与服务 . 3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集成灶吸排油烟装置气味降低度试验方法 . 44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集成灶吸排油烟装置油脂分离度试验方法 . 49 ZHEJIANG MADEZZB 032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主要依据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CJ/T 386-2012集成灶、GB 30720-2014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 GB/T 17713-2011 吸油烟机 、 GB 4706.2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吸油烟机的特殊要求、GB 29539-2013吸油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6-2014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相关国家标准内容进行编制。 本标准在編写过程中还参考了 IEC 60335-2-31、IEC61591、EU-OJ66(2014)等相关国际标准。并依据中国独特的猛火爆炒、油烟浓度较大的烹饪特点对相关的试验方法进行了差异化修订。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文件。 本标准由浙江省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促进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燃气具和厨具厨电行业协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浙江帅丰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奥普博朗尼厨卫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亿田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森歌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浙江厨壹堂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火星人厨具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其康、骆丹煦、金良闯、蒋建平、祝剑江、徐泽华、张方利、徐庆瑞、张建军、吴小华、梅祝、李欣、陈兰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ZHEJIANG MADEZZB 0322015 1 集成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成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的集成灶及使用城镇燃气和电能的家用气电两用集成灶,包括: a) 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23 kW的集成灶; b) 额定热负荷符合a)规定、电的总额定输入功率5.00 kW的气电两用集成灶。 使用GB/T 13611以外燃气种类的集成灶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集成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019-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通则 GB/T 1690-2010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耐液体试验方法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3767-1996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近似自由场的工程法 GB/T 3768-1996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 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T 4214.1 声学 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器具噪声 测试方法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 4343.1-2009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 GB 4343.2-2009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2部分:抗扰度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22-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箱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GB 4706.2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吸油烟机的特殊要求 GB/T 4857.3 包装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第3部分: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T 5169.11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1部分:灼热丝/热丝基本试验方法 成品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方法 GB/T 5169.16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6部分:试验火焰50W 水平与垂直火焰试验方法 GB/T 7306.1 550 密封管螺纹 第1部分:圆柱內螺纹与圆锥外螺纹 GB/T 7306.2 550 密封管螺纹 第2部分:圆锥內螺纹与圆锥外螺纹 GB/T 7307 550 非密封管螺纹 GB 12350-2009 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包含勘误单1) GB/T 13611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GB 15763.2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ZHEJIANG MADEZZB 0322015 2 GB 16410 家用燃气灶具 GB/T 16411-2008 家用燃气用具通用试验方法 GB/T 17713-2011 吸油烟机 GB 17625.1-2012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17988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 GB 17905-2008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GB 29539-2013 吸油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30720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CJ/T 157-2002 家用燃气灶具用涂层钢化玻璃面板 CJ/T 197-2010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CJ/T 305-2009 家用燃气灶具陶瓷面板 CJ/T 346 家用燃具自动截止阀 CJ/T 386 集成灶 CJ/T 393 家用燃气器具旋塞阀总成 QB/T 382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 中性盐雾试验()法 QB/T 3832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注1:有关燃气具术语的定义见标准 GB 16410-2007。 注2:有关电气术语的定义见标准 GB 4706.1-2005、GB 4706.22 和 GB 17988。 注3:有关待机功率和关机功率的术语的定义见标准 GB 29539-2013。 3.1 集成灶 Integration cooking appliances 将家用燃气灶和吸排油烟装置组合在一起的器具,或在此基础上增加食具消毒柜、烤箱、电磁灶、贮藏柜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功能的器具。 3.2 气电两用集成灶 gas-electric combined integration cooking appliances 将集成灶与电灶(电磁灶、电陶炉等)和吸排油烟装置组合在一起,能单独或同时使用燃气和电能加热的集成灶。 3.3 基准状态 reference conditions 温度为15,绝对压力为101.3 kPa条件下的干燥燃气状态。 3.4 吸排油烟装置 exhaust system 集成灶的一部分,将废气排出室外或排回室内的装置,包括风机和烟道等部件。 ZZB 0322015 3 3.5 吸排油烟装置风量 airflow of exhaust system 静压为0Pa时,吸排油烟装置单位时间内输送的气体体积,单位为立方米/分钟(m3/min)。 3.6 吸排油烟装置风压(规定风量时的静压)pressure of exhaust system 风量为7 m3/min时,吸排油烟装置的静压值,单位为帕斯卡(Pa)。 3.7 吸排油烟装置全压效率 total pressure efficiency of exhaust system 吸排油烟装置的规定风量(7 m3/min)和规定风量时空气标准状态下的全压值的乘积,与规定风量时主电机输入功率的比值。 注:计算全压效率时,风量的单位需换算为立方米/秒(m3/s)。 3.8 吸排油烟装置气味降低度 odour reduction factor of exhaust system 集成灶吸排油烟装置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降低室内异常气味的能力。分为“常态气味降低度”和“瞬时气味降低度”。 3.9 常态气味降低度 normal odour reduction factor 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实验室持续、定量产生异味气体时,吸排油烟装置同步运转,30 min内降低室内异常气味的能力。 3.10 瞬时气味降低度 instantaneous odour reduction factor 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实验室异常气味浓度达到最大时,开启吸排油烟装置,3 min内降低室内异常气味的能力。 3.11 吸排油烟装置油脂分离度 grease absorption factor of exhaust system 集成灶吸排油烟装置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从油烟气体中分离出油脂的能力。 4 型式与基本参数 4.1 集成灶的类型 4.1.1 按燃气类别可分为:天然气集成灶、液化石油气集成灶。 4.1.2 按灶眼数可分为:单眼灶、双眼灶、多眼灶。 ZZB 0322015 4 4.2 集成灶的型号编制方法 4.2.1 集成灶类型代号按功能不同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为: JJZ 表示集成灶; JJZD 表示气电两用集成灶。 4.2.2 集成灶的型号由集成灶的类型代号、燃气类别代号和企业自编号组成,表示为: 灶具类型代号,按4.2.1的规定企业自编号:产品特征号或设计序号(用汉语拼音字母和/或阿拉伯数字表示)燃气类别代号(Y液化石油气、T天然气) 示例: JJZD T-ABC 企业自编号 天然气 气电两用集成灶 5 基本要求 5.1 设计要求 集成灶设计除应符合GB 17905-2008、GB 16410-2007和GB/T 16411-2008外,还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或按用户和制造厂的协议)制造; 集成灶在下列室内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a) 温度:0 40 ; b) 相对湿度:不大于 90 %(25 时)。 5.2 材料要求 5.2.1 本标准适用的集成灶所使用材料必须满足其所处的使用环境,其材料必须与使用环境条件相适应。 5.2.2 应采用经认可的钢材牌号,并应有所选材料的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 5.2.3 在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宜使用可作为再生资源而利用的部件、材料。 5.3 零部件要求 集成灶所使用的零部件,包括旋塞阀、熄火保护装置、自吸阀、点火器、钢化玻璃面板、陶瓷面板、电气元器件等部件应满足该零部件的标准要求。 5.4 制造要求 本标准适用的集成灶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管理应符合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5.5 外观要求 ZZB 0322015 5 外形应美观大方,色调匀称,不应有损害外观的缺陷。 6 要求 6.1 基本设计参数 6.1.1 集成灶前额定燃气供气压力见表 1。 表1 集成灶前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单位:Pa 燃气类别 代号 集成灶前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天然气 3T、4T、6T 1000 10T、12T 2000 液化石油气 19Y、20Y、22Y 2800 注:对特殊气源,如果当地标称的额定燃气供气压力与本表不符时,使用当地标称的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6.1.2 使用交流电源的集成灶,电源条件为:单相额定电压260 V。 6.1.3 在高原地区使用的集成灶,应考虑海拔高度对实测热负荷的影响。 6.2 性能 6.2.1 气密性 集成灶的气密性应满足: a) 燃气主通路的第一道阀门在 4.2 kPa 压力下,漏气量0.07 L/h; b) 其他阀门在 4.2 kPa 压力下,漏气量0.55 L/h; c) 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用 0-1 气点燃,不向外泄漏。 6.2.2 热负荷 集成灶的热负荷应满足: a) 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应在10 %以内; b) 总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单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总和之比85 %; c) 两眼和两眼以上的集成灶、气电两用灶集成灶应有一个主火燃烧器,其实测折算热负荷:普通型灶3.5 kW;红外线灶3.0 kW。 6.2.3 燃烧工况 集成灶燃烧工况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燃烧工况要求 序号 项 目 要 求 6.2.3.1 火焰传递 4 s 着火,无爆燃 6.2.3.2 离焰 无离焰 6.2.3.3 熄火 无熄火 6.2.3.4 火焰均匀性 火焰均匀 6.2.3.5 回火 无回火 6.2.3.6 燃烧噪声 66 dB(A) ZZB 0322015 6 表 2 燃烧工况要求(续) 序号 项 目 要 求 6.2.3.7 熄火噪声 85 dB(A) 6.2.3.8 干烟气中 CO 浓度( =1,体积百分数%) 0.05 %(0-2 气) 6.2.3.9 干烟气中 NOx( 1) 含量 天然气灶0.006%;液化石油气灶0.010%; 6.2.3.10 黑烟 无黑烟 6.2.3.11 接触黄焰 电极不应经常接触黄焰 6.2.3.12 小火燃烧器燃烧稳定性 无熄火、无回火 6.2.3.13 使用超大型锅时,燃烧稳定性 无熄火、无回火 6.2.3.14 点火燃烧器 无熄火、无回火 6.2.4 温升 温升不应超过表3所示的值。 表3 最大正常温升 序号 部 位 温升/K 6.2.4.1 操作时手必须接触的部位: 金属材料和带涂覆层的金属材料 非金属材料 35 45 6.2.4.2 干电池外壳 20 6.2.4.3 阀门外壳 50 6.2.4.4 点火器外壳 无温度(T)标志 有温度(T)标志 50 T-25 6.2.4.5 燃气调压器外壳 35 6.2.4.6 电器件各部位 应符合 GB 4706.1-2005 第 11 章表 3最大正常温升的规定 6.2.4.7 吸排油烟装置进口处废气 175 6.2.5 耐热冲击 6.2.5.1 灶面钢化玻璃耐热冲击性能应符合 CJ/T 157-2002 要求; 6.2.5.2 陶瓷面板耐热冲击性能应符合 CJ/T 305-2009 要求; 6.2.5.3 非金属材料面板耐热冲击破碎后不应飞溅。 6.2.6 耐重力冲击 6.2.6.1 灶面钢化玻璃耐重力冲击性能应符合 CJ/T 157-2002 要求; 6.2.6.2 陶瓷面板耐重力冲击性能应符合 CJ/T 305-2009 要求; 6.2.6.3 非金属材料面板耐重力冲击破碎后不应飞溅。 6.2.7 安全装置 6.2.7.1 熄火保护装置 ZZB 0322015 7 集成灶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 a) 开阀时间10 s; b) 闭阀时间60 s。 6.2.7.2 油温过热控制装置 油的最高温度300。 6.2.7.3 烟道防火安全装置 明火进入到烟道后30 s内应切断燃气通路和风机电源。产品经防火试验后,其气密性、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相关条款要求。 6.2.8 电点火装置 点10次有8次以上点燃,不能连续2次失效,无爆燃。 6.2.9 使用性能 集成灶使用性能应满足表4要求。 表4 使用性能要求 序号 使 用 性 能 要 求 6.2.9.1 集成灶及气电两用集成灶的燃气灶眼的热效率 (开启吸排油烟装置) 大气式灶 59% 红外线灶 61% 6.2.9.2 吸排油烟装置风量 12m3/min 或企业明示值(取较大者) 6.2.9.3 吸排油烟装置风压(规定风量时的静压) 200Pa 或企业明示值(取较大者) 6.2.9.4 吸排油烟装置全压效率 23%或企业明示值(取较大者) 6.2.9.5 单独运行吸排油烟装置噪声限值/dB(A) 风量14m3/min 71 dB(A) 风量14m3/min 72 dB(A) 6.2.9.6 吸排油烟装置气味降低度 90%或企业明示值(取较大者) 6.2.9.7 吸排油烟装置瞬态气味降低度 50% 6.2.9.8 吸排油烟装置的油脂分离度 80%或企业明示值(取较大者)。 6.2.9.9 电磁灶单独运行热效率 88% 6.2.9.10 不带电磁灶功能集成灶的待机功率 2.0W(2017年8月1日后1.0W) 6.2.9.11 带电磁灶功能的集成灶的待机功率 3.0W(2017年8月1日后1.5W) 6.2.9.12 关机功率 1.0W(2017 年 8 月 1 日后0.5W) 6.2.9.13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7988 规定 6.2.10 集成灶在使用直流电源对燃气部分进行供电时,直流电源电压异常,应满足: 电压低落到额定电压的 70%,安全保护功能正常,不妨碍使用; 电压低落到零伏,集成灶处于安全保护状态或正常使用状态。 6.2.11 耐用性能 集成灶的耐用性能应满足表5要求。 ZHEJIANG MADEZZB 0322015 8 表5 耐用性能要求 序号 装 置 名 称 耐 用 性 能 要 求 6.2.11.1 燃气旋塞阀 动作 30 000 次后,气密性合格,不妨碍使用。 6.2.11.2 熄火保护装置 动作 6 000 次后,气密性及开、闭阀时间合格,不妨碍使用。 6.2.11.3 电磁阀 动作 30 000 次后,气密性合格,不妨碍使用。 6.2.11.4 机械定时器 动作 2 000 次后,气密性合格,不妨碍使用,定时范围的变化在10%以内。 6.2.11.5 电点火装置 动作 30 000 次后,点火性能合格,不妨碍使用。 6.2.11.6 电子控制器 动作30 000次后,功能正常。 6.2.11.7 电机 应满足GB 12350-2009标准11章要求,电动机类型按“其他电动机” 6.2.12 耐振动性能 集成灶装箱后经10 Hz频率、5 mm振幅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各30 min振动后,气密性应符合6.2.1的规定;集成灶的电气性能应符合6.3的规定,燃气灶及吸排油烟等功能正常工作。 6.2.13 耐跌落性能 集成灶装箱后按6.18的方法进行跌落试验后,气密性应符合6.2.1的规定;集成灶的电气性能应符合6.3的规定,燃气灶及吸排油烟等功能正常工作。 6.2.14 包装承压性能 集成灶装箱后按GB/T 1019-2008给出的方法进行压力堆码试验后, 包装件高度与试验前高度之差小于1 cm/m。 试验方法按GB/T 4857.3的规定。 6.3 电气安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6.3.1 试验的一般要求 集成灶电器部分试验的一般要求除下述内容外,标准GB 4706.1-2005、GB 17988-2008、GB 4706.22-2008的第5章内容适用。 集成灶在进行电器部分试验时不与烟道连接。 6.3.2 分类 集成灶应为I类、II类、III类器具中的一种。防水等级不低于IPX3。 6.3.3 标志和说明 除下述内容外,标准GB 4706.1-2005,GB 17988-2008,GB 4706.22-2008的第7章内容适用。 器具标志应有内容,见本标准9.1、9.3。 6.3.4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标准GB 4706.1-2005,GB 4706.28-2008,GB 17988-2008,GB 4706.22-2008的第8章内容适用。 6.3.5 输入功率和电流 若集成灶所有功能可同时开启, 则应按照标准GB 4706.1-2005的第10章内容中的组合型器具进行试验;若集成灶的消毒功能只能单独开启,则标准GB 4706.1-2005、GB 17988-2008的第10章内容适用; ZHEJIANG MADEZZB 0322015 9 若集成灶的电烤箱或者电磁灶功能只能单独开启,则标准GB4706.1-2005、GB 4706.22-2008的第10章内容适用。 6.3.6 发热 若集成灶所有功能可同时开启,则除下述内容外,应按照标准GB 4706.1-2005的第11章内容中的组合型器具进行试验。 集成灶应使用0-1气进行测试,每个灶头上均放置无盖的装有开水的容器。容器使用GB 16410标准规定的下限锅。使灶头在最大热负荷工况下工作,容器中的水保持沸腾。 测试角的温升不应超过70K。 灶台表面上方25mm,灶台表面下方25mm内的温升不必测量。 若集成灶带有消毒、烘干等功能,并能单独开启,则标准GB 4706.1-2005、GB 17988-2008的第11章内容适用。 若集成灶带有电烤箱或者电磁灶功能,并能单独开启,则标准GB 4706.1-2005、GB 4706.22-2008的第11章内容适用。 6.3.7 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若集成灶所有功能可同时开启, 则应按照标准GB 4706.1-2005的第13章内容中的组合型器具进行试验。 若集成灶的电烤箱或者电磁灶功能只能单独开启,则标准GB 4706.1-2005、GB 4706.22-2008的第13章内容适用。 6.3.8 瞬间过电压 标准GB 4706.1-2005的第14章内容适用。 6.3.9 耐潮湿 标准GB 4706.1-2005的第15章内容适用。 6.3.10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若集成灶所有功能可同时开启,应按照标准GB 4706.1-2005的第16章内容中的组合型器具进行。 若集成灶的电烤箱或者电磁灶功能只能单独开启,则标准GB 4706.1-2005、GB 4706.22-2008的第16章内容适用。 6.3.11 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 标准GB 4706.1-2005的第17章内容适用。 6.3.12 耐久性 对于带有消毒功能的集成灶,标准GB 4706.1-2005、GB 17988-2008的第18章内容适用。 对于其它集成灶,该章不适用。 6.3.13 非正常工作 除下述内容外,标准GB 4706.1-2005,GB 17988-2008,GB 4706.22-2008的第19章内容适用。 集成灶按6.3.6的要求工作,但是灶头上不放置容器,在此期间电动机绕组的温升不应超过标准GB 4706.1-2005表8中规定的限定值。并且集成灶不应变形到造成部件脱落的程度。 ZHEJIANG MADEZZB 0322015 10 6.3.14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对于带有门、抽屉或者消毒功能的集成灶,标准GB 4706.1-2005,GB 17988-2008的第20章内容适用。 对于带有烤箱功能的集成灶,标准GB 4706.1-2005,GB 4706.22-2008的第20章内容适用。 对于其它集成灶,标准GB 4706.1-2005的第20章内容适用。 6.3.15 机械强度 对于带有消毒功能的集成灶,标准GB 4706.1-2005,GB 17988-2008的第21章内容适用。 对于带有电烤箱功能的集成灶,标准GB 4706.1-2005,GB 4706.22-2008的第21章内容适用。 对于带有玻璃陶瓷或类似材料做成的集成灶灶台表面应能承受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压力。 通过下属试验检查其是否合格。 集成灶根据按6.3.6的要求工作,当达到稳定状态时,关闭集成灶,并将一个装有重物的容器从150 mm的高度使容器底部水平状态跌落到烹饪区域10次。 容器的底部是铜或铝制的,平底部分直径为120 mm10 mm,边缘的圆直径至少为10 mm。容器内均匀地放置至少为1.3 kg的沙或粒状物以使总质量达到1.8 kg0.01 kg。 在每个烹饪区域一次经受了该冲击后,移开容器并使所有灶头同时工作达到稳定状态。 将温度为15 5 含有大约1 %NaCl的10+0.1L的水稳定地倒到灶台表面上,然后集成灶断开电源,15 min后清除所有剩余的水,并允许器具冷却到室温,同时盐溶液再次倒在已清除水的灶台表面。灶台表面不应破裂并且器具应能承受6.3.10的电气强度试验。 对于其它集成灶,标准GB 4706.1-2005的第21章内容适用。 6.3.16 结构 带有消毒功能的集成灶,标准GB 4706.1-2005,GB 17988-2008的第22章内容适用。 带有电烤箱功能的集成灶,标准GB 4706.1-2005,GB 4706.22-2008的第22章内容适用。 对于其它集成灶,标准GB 4706.1-2005的第22章内容适用。 在用户维护时, 可触及到的集成灶内部间隔室中的电气连接应布局合理, 以使其在使用者清洁或其他维护时不受到拉力作用。 通过视检和下面的试验来确定是否合格。 拆掉可拆卸部件,对于可能触及到的布线来说不能被钩住,以使其承受过度的拉力。如有怀疑,可在布线上以最不利的方向施加10 N的拉力,连接进行3次试验,应避免使用冲击力,而且施加力的方向为用户维护时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的方向。连接处应没有明显的位移。 注:在使用者清洗会维护前,设计被断开的内部布线不进行该项试验。 集成灶的结构应合理,应易于有效清除积聚起来的油脂和污垢。通过视检确定是否合格。 注:位于过滤网后的零件不认为是要清洗的零部件。 6.3.17 内部布线 除下述内容外,标准 GB 4706.1-2005的第23章内容适用。 对于带有臭氧、紫外线消毒室的集成灶,使用橡胶(硅橡胶除外)或其他可能受到臭氧、紫外线影响的材料作护套或绝缘的导线不应用作臭氧、紫外线消毒室的内部布线。 对于带有电灶的集成灶在参照标准GB 4706.1-2005进行23.3条款试验时, 如果电灶的某些部件是折叠在灶台表面上的或者是为了运输可从正常位置分离出来的,则标准GB 4706.1-2005中23.3条款也适用。 ZHEJIANG MADEZZB 0322015 11 对于其它集成灶,标准GB 4706.1-2005的第23章内容适用。 6.3.18 元件 对于带有电烤箱功能的集成灶,标准GB 4706.1-2005,GB 4706.22-2008的第24章内容适用。 对于其它集成灶,标准GB 4706.1-2005的第24章内容适用。 6.3.19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除下述内容外,标准GB 4706.1-2005的第25章内容适用。 打算永久性连接到固定布线的集成灶在参照标准GB 4706.1-2005进行25.3条款试验时, 其导线可以在器具安装前进行电源连接。 对于带有臭氧、紫外线消毒室的集成灶在参照标准GB 4706.1-2005进行25.7条款试验时,不应使用橡胶(硅橡胶除外)或其他可能受到臭氧、紫外线影响的材料作护套或绝缘的电源软线。 集成灶在参照标准GB 4706.1-2005进行25.14条款试验时,对带有温度传感探头的电线,弯曲总次数为5000次;带有圆形截面的探头弯曲2500次后转90再弯曲2500次。 6.3.20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标准GB 4706.1-2005的第26章内容适用。 6.3.21 接地措施 标准 GB 4706.1-2005 的第 27 章内容适用。 6.3.22 螺钉和连接 标准GB 4706.1-2005的第28章内容适用。 6.3.23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除下述内容外,标准GB 4706.1-2005的第29章内容适用。 集成灶的微观环境污染等级为3级,除非集成灶的绝缘被封闭或放置在不易受污染的地方。 6.3.24 耐热和耐燃 除下述内容外,标准GB 4706.1-2005的第30章内容适用。 集成灶不应使用易燃材料,以免集成灶起火时使火焰扩大。 用下述试验来确定是否合格。 除试样厚度为过滤器的厚度之外, 用于收集油脂的非金属材料制成的过滤器要符合ISO 9772中材料类别为FH3级的要求。 注:可对试样进行必要的支撑。 灯罩和总质量不超过0.35 kg的外部集烟装置要承受GB/T 5169.11在550 的灼热丝试验。在试样不厚于相关部件的情况下,根据GB/T 5169.16,材料类别至少为HB40的部件不进行灼热丝试验。 外壳其他可触及的非金属零部件要承受GB 4706.1-2005附录E的针焰试验。 内部空气通道及其内部的零部件,例如非金属风扇要承受GB 4706.1-2005附录E的针焰试验,在其试验中掉落的微粒材料可能忽略。 注:油脂过滤器不承受此项试验。 6.3.25 防锈 ZHEJIANG MADEZZB 0322015 12 燃气燃气阀门A阀门B主燃烧器主燃烧器C主燃烧器B阀门B阀门C阀门A注:阀门A与C的功能是互为独立的,阀门A与B的功能也是互为独立的。注:阀门A与B功能是互为独立的。a)串联方式b)串联与并联结合方式 标准GB 4706.1-2005的第31章内容适用。 6.3.26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对于带有消毒功能的集成灶,标准GB 4706.1-2005,GB 17988-2008的第32章内容适用。 对于带有热解式自洁烤箱功能的集成灶,标准GB 4706.1-2005,GB 4706.22-2008的第32章内容适用。 对于其它集成灶,标准GB 4706.1-2005的第32章内容适用。 6.4 电磁兼容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6.4.1 端子骚扰电压 依据标准GB 4343.1-2009第5章的要求进行端子骚扰电压的试验,应符合GB 4343.1-2009 (CISPR 14-1:2005)第4章的要求。 6.4.2 骚扰功率 依据标准GB 4343.1-2009第6章的要求进行端子骚扰电压的试验,应符合标准GB 4343.1-2009第4章的要求。 6.4.3 抗扰度 依据标准GB 4343.2-2009第5章的要求进行静电放电、电快速瞬变、注入电流、射频电磁场、浪涌、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的试验,应符合标准GB 4343.2-2009第6章的要求。 6.4.4 谐波电流 依据标准GB 17625.1-2012第6章的要求进行谐波电流试验,应符合标准GB 17625.1-2012)第7章的要求。 6.5 结构 6.5.1 一般结构 6.5.1.1 集成灶的零部件应安全耐用,在正常操作中不发生破坏和影响使用的变形。 6.5.1.2 集成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应有足够的稳定性,不产生滑动和倾倒现象。 6.5.1.3 集成灶整体结构向任何方向倾斜 15时不翻倒,零部件不脱落。 6.5.1.4 集成灶的燃烧器应设置不少于二道独立的燃气阀门(见图 1)。 图1 燃气通路示意图 ZHEJIANG MADEZZB 0322015 13 6.5.1.5 电点火装置出现故障时,应不影响安全;熄火保护装置动作后,应经手动复位,方可使用。 6.5.1.6 燃烧器的燃烧状态应便于观察。 6.5.1.7 在使用和清扫时,手有可能触及的部位应光滑,不得有锐边、尖角和毛刺。 安装时,手可能接触的面板边缘(有非金属包边的除外)和底壳边缘,包含折弯进去的手可接触到的部位; 调试时,手可能触及的空气调节器及其通过的底壳开孔边缘、锅支架; 清洁时,手有可能触及的直接可以取下的盛液盘、清洁杯、火盖边缘、旋钮。 6.5.1.8 集成灶零部件的连接应使用标准紧固件,连接应牢固可靠,便于检修。 6.5.1.9 零部件清扫、检修时,使用常用工具应能方便地拆装。 6.5.1.10 燃气导管应符合: a) 燃气导管(包括点火燃烧器燃气导管)应设在不过热和不受腐蚀的位置,不应与风道系统直接接触或支撑在风道系统上; b) 点火燃烧器的燃气导管内径应不小于 2 mm; c) 燃气导管用焊接、法兰、螺纹等方式连接时,其结构应保证其密封性能; d) 集成灶的进气接头应使用管螺纹连接方式, 管螺纹应符合 GB/T 7306.1、 GB/T 7306.2、 GB/T 7307的规定。 e) 每台集成灶配备一根符合 CJ/T 197-2010 的专用不锈钢波纹管。 6.5.1.11 集成灶的结构及包装应能承受储存运输中的堆码、振动和跌落。 6.5.1.12 所有类型的集成灶的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6.5.1.13 旋钮在正常使用中被抓握时,应使操作者的手不可能触及到那些温升过高的零件。 6.5.1.14 带盖板的集成灶在使用状态下,盖板不应自行下落,在盖板与灶面夹角小于 60时,燃气通路应处于关闭状态,且不应自行打开。 6.5.2 灶结构 6.5.2.1 双眼灶和多眼灶灶眼中心距按锅形尺寸确定。 6.5.2.2 双眼灶和多眼灶应至少有一个灶眼及其支架适用于尖底锅,在正常操作中应坐锅平稳,不妨碍使用。 6.5.2.3 锅支架应符合: a) 使用不同类型的锅时,锅支架应稳固牢靠。当使用活动锅支架时,应方便调节和更换。使用尖底锅时,应不影响正常燃烧; b) 锅支架应具有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强度,锅支架上放置 98.1 N(10 kgf)净荷载时不得产生变形或损坏。 6.5.2.4 盛液盘应有适当的容积承接煮溢液。 6.5.2.5 灶面荷载试验时,灶面任何部位的挠度应2 mm。 6.5.2.6 使用非金属材料作面板,当面板破碎时应满足: a) 碎片不得飞溅; b) 烹调器皿不倾倒。 6.5.2.7 吸排油烟装置与灶应设计成整体式结构,其它集成单元宜采用方便拆分结构。 6.5.2.8 在使用状态下应具有唯一的燃气进口,并使用管螺纹。 6.5.2.9 燃气管路应采用金属管连接。 6.5.2.10 用于安装零部件的螺孔、螺栓过孔等不应开在燃气通路上;除测量孔外,其他用途孔和燃气通路之间的壁厚不应小于 1 mm。 6.5.2.11 集成灶内不允许放置燃气钢瓶。 ZHEJIANG MADEZZB 0322015 14 6.5.2.12 应设置烟道防火安全装置。 6.5.2.13 集油盒应在集成灶油路系统最低端,并应便于拆装。 6.5.2.14 集成灶的结构应方便使用、保养和更换元件。 6.5.2.15 不应在拆卸零部件后方可调节风门,调节手柄或装置至少应在柜门打开时正面可视。 6.5.2.16 需使用干电池的集成灶应在说明书上说明干电池更换的方法, 应为不拆卸其它零部件即可更换干电池的结构。 6.5.2.17 集成灶在实施整机过火试验后检查各部件不应出现产生燃气泄漏和持续燃烧的现象, 发生短路时不能引起固定布线跳闸,排气风管不应出现开放性破损。测试方法见 7.19.4。 6.5.3 零部件结构 6.5.3.1 阀门 阀门应符合: a) 集成灶的自动截止阀结构应符合 CJ/T 346 的规定; b) 集成灶的旋塞阀结构应符合 CJ/T 393 的规定; c) 经耐热性能试验后,气密性应符合 5.2.1 的规定并不妨碍使用。 6.5.3.2 喷嘴 喷嘴应符合: a) 使用一般工具能方便地拆卸、安装; b) 设在不易被外界尘土异物堵塞的位置,或使用不易被堵塞、易清扫的喷嘴。 6.5.3.3 燃烧器 燃烧器应符合: a) 铆焊接部位及其他连接部位应无影响使用的缺陷; b) 火孔加工精确,不应出现影响燃烧的缺陷或变形; c) 铸造件应无影响外观和使用的缺陷; d) 由两个以上头部组成的燃烧器,相互间位置要准确; e) 与喷嘴、电点火装置、安全装置等其他有关部件的相互位置要准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移动或脱落; f) 不应使燃烧器无关部分过热或损坏; g) 燃烧器应易于清扫和装拆。 6.5.3.4 空气调节器(风门) “可调节风门”的结构要求: a) 应易于调节,调节后位置不得自行滑动; b) 设有调节旋钮或手柄的,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不可调节风门”的结构要求: a) 出厂时设定,不允许使用者私自调节的结构,必要时需要专业人员调节; b) 调节时需要借助工具; c) 预定风门结构稳定可靠,运输过程不偏离固定位置;不引起用户误操作。 ZHEJIANG MADEZZB 0322015 15 6.5.3.5 熄火保护装置 熄火保护装置应符合: a) 燃烧器未点燃、意外熄火或火焰检测器失效时,应能关闭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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