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采购商及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的审核制度起草人: 起草日期: 年 月 日制订人: 制订日期: 年 月 日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批准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分发部门:公司各部门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1目的: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规避因审核不严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制定本办法。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省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供应商、采购商及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的管理。4职责:公司业务部会同质管部负责供应商、采购商及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的审核。5内容:
2、5.1供应商(指为我公司提供药品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审核。5.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向供应商了解其企业规模、历史、生产(或经营)状况、产品种类、质量信誉、质量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是否通过GMP或GSP等管理体系的认证等,并向供应商索取如下资料首营企业必须提供其合法证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5.1.2对公司所有供应商,需按首营企业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时应进行资质
3、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5.1.1收集的资料必须真实,有关信息须与国家局或当地省局网站公布的企业信息进行核实,并在签订购销合同时收集供应商印章(包括公司各类印章及法人印章)样板,以确认公司所收集资料(不仅限于5.1.1收集的资料)的真实性;5.1.3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并附有实地考察记录;5.1.4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供应商处购进。5.2供应商销售人员的审核:5.2.1验明供应商药品销售人员的合法身份,索取下列资料:5.2.1.1加盖供应商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供应商
4、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5.2.1.2应核对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及上岗证。5.2.2为确保销售人员的合法身份,质管部和业务部需共同确认其身份,电话确认其销售人员为供应商的合法被委托人,以防止不法份子提供假劣药品流入合法渠道。5.3采购商(指向我公司采购药品的下游客户)的审核5.3.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销售药品时,必须认真审核采购商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确保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并向采购商索取下述资料1)加盖有采购商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2)采购商GMP或GSP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5.3.2
5、对公司所有采购商的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5.3.1收集的资料必须真实,有关信息须与国家局或当地省局网站公布的企业信息进行核实,以确认公司所收集资料的真实性;5.3.3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向采购商提供药品。5.4采购商采购及提货人员的审核:5.4.1验明采购商采购及提货人员的合法身份,索取下列资料:5.4.1.1加盖采购商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采购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采购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5.4.1.2应核对采购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5.4.3为确保采购及提货人员的合法身份,质管部和业务部需共同确认其身份,并由采购商出具加盖采购商公章的收货授权书,确认其采购及提货人员为采购商的合法被委托人,以防止合格的药品流入非法渠道。5.5供应商的销售人员或采购商的采购及提货人员如有变更时,需按5.2或5.4的要求重新审核。